中国出口产品受到的反倾销调查一、情况简介案件数量:从1979年到2008年9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800多起反倾销案件。案件地区:美国、欧盟、印度、阿根廷、土耳其、澳大利亚、南非、墨西哥、加拿大、巴西等成为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的前十位国家和地区。•1979年到2002年10月•501起: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已达501起•33个: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或地区达33个•4000余种:涉及我国出口产品4000余种•160亿美元:累计影响我国出口金额约160亿美元,位居全球之冠。•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数量•70年代——80年代——90年代•2起——6.4起——30.7起•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No1—11.25%:在1987至1997年间,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排在世界首位,占全世界的11.25%,高出第二名的美国近3个百分点;•No1—15.3%: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的数量也排在世界第一,占全世界的15.3%,比第二名美国高出6.3个百分点;•No1—63.97%:遭受反倾销案件最终裁定的比例同样位居世界第一,高达63.97%。2000年8月,欧盟宣布对自中国进口的自行车课征30.6%的反倾销税。2000年6月,美国对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0-51.74%的反倾销税。鞋类,我国已至少遭受了12起反倾销案件,案件涉及22个国家,墨西哥甚至对我国征收1105%的反倾销税。•2003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初步裁决,判定中国彩电倾销。•韩国•1992年7月——磷酸提出反倾销起诉;•1993年3月——纯碱进行反倾销;•2000年5月——大蒜征收315%的高额关税11991年21993年31996年阿根廷涤棉布铅笔打火机化工产品彩电41996年木质衣架钻头鞋自行车链条•巴西•1989年——自行车•1992年——碳酸钡征收92%的反倾销税,陶瓷餐具、厨房用具•1993年——球形轴承、锥形轴承•1993年11月——铅笔•1994年——台式电风扇•1998年——钻头、热水瓶、玻璃瓶胆二、反倾销特点涉及的产品种类多:五矿、化工、电子、纺织、土畜产品、食品工艺等拳头产品;发起国家多:不仅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也对中国反倾销涉及的金额大:欧委会于2007年12月对中国镀锌板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高达12.06亿美元。反倾销税率高:美国有7种征收100%,1993年墨西哥裁定对自任何国家进口的我国生产的铅笔,一律征收451%、玩具351%、成品服装533%、鞋类达1105%(连续3个5年)。连锁反应:产品连锁,国家连锁三资企业也被反倾销不同部门企业不能联合应诉:缺乏行业工会和协会三、中国被滥用反倾销的原因—制度因素•“非市场经济国家”概念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影响•“市场经济”国家的判断标准•1.货币同他国的可兑换程度•2.政府与工人在工资上自由谈判的程度,人工成本是否真实•3.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和投资被允许程度•4.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5.政府对资源分配以及对企业在价格,产量决定权上的控制程度•6.出口管理方式。中国被滥用反倾销的原因—制度因素•“非市场经济国家”概念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影响•“非市场经济”国家: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国家。•反倾销领域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一直以来使中国的企业和产品遭受了在反倾销领域的不公平待遇,导致中国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产品出口受阻。中国被滥用反倾销的原因—制度因素•“非市场经济国家”概念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影响•在非市场经济地位被认定的情况下,在确定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摩擦中,就不能以本国价格作为依据,而必须使用第三国的替代价格。•反倾销诉讼发起国选择哪个国家的哪个产业或企业作为“类似的参照”标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同样一种贸易争端中,不同WTO成员会选择完全不同的参照国家。•彩电——1998年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是以新加坡为参照标准,2004年美国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则是以印度为参照标准,这种做法不利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转化。中国被滥用反倾销的原因—企业因素•企业自身的无序竞争我国彩电出口美国,2001年20万台,2002年激增至260万台(其中长虹200万台);2003年400万台反倾销调查程序不是一般司法程序,而是行政程序,应诉不是当被告。如果企业被列入“黑名单”,也只是一种表述而已。反倾销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保护今后的市场中国被滥用反倾销的原因—企业因素•企业的反应速度慢,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害怕承担责任,“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向来落实不好。•经济制约因素•行业协会缺乏四、应对措施—从政府的角度1.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2.充分利用WTO体制及WTO《反倾销协定》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替代国”及其“替代国价格”等相关标准问题时,其他国家若出现了不公平、歧视等违反WTO规则的情况,中国即可诉至DSB寻求解决。四、应对措施—从政府的角度3.建立反倾销公共数据库,为应对反倾销提供便利。在应对国外反倾销时,企业或行业协会本身需要大量的信息和资料,但由于大多数企业和律师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有关资料,而各进口国的法律和制度又很难为当事人所了解,因此通过行政手段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公益性的反倾销数据库非常必要。•这种数据库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经常对我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如欧盟、美国、日本、墨西哥等)的反倾销法律、法规或政策;•(2)各主要“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包括生产规模和技术、原料获取途径的相似性、国内市场价格的合理性等;•(3)各国特别是判例法国家的反倾销案例以及我国应诉反倾销的案例资料及评论等。四、应对措施—从政府的角度4.建立其相关的法律制度。5.建立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专门管理反倾销工作商务部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6.中国政府更多的开展工作四、应对措施—从企业的角度1.企业应积极应诉,争取主动性2.企业应提出积极抗辩若中国产业(企业)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即可享受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事实上,中国的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在劳动工资、生产资料来源、资源流动配置等方面已完全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四、应对措施—从企业的角度3.选择并提供合适的替代国企业在应诉时应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替代国,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比如价格和成本资料证明;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相似性;替代国国内市场存在有效的竞争或价格机制,其国内价格水平并无不合理之处的证明;替代国对国内工业的保护水平较低;原告提出的替代国资料并不充分等等。四、应对措施—从企业的角度4.加快筹建和完善行业组织中国的企业相对比较分散,单个企业的力量非常有限,难以形成对外交涉的力度,往往在反倾销工作中处于很弱小的地位。而且国内某些企业由于规模比较小,法律意识淡薄,无法及时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单个企业也难以全面了解和掌握整个行业的情况,难以维护全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作为各个企业共同组织的社会中介,全面了解本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各企业的实质利益,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协调的职能,组织和协助国内企业加强反倾销的申诉和应诉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特别是目前的反倾销调查大多数针对的是同类行业中的许多企业,而非单个企业,所以我国的企业在应诉时应当更多地在行业协会的协调下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而不是个别应诉或弃之不诉。•受诉企业之间按比例分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支出,不但可以降低高昂的诉讼成本,减轻每个企业的负担,而且还能团结一致增加企业胜诉的几率。这一点已经数次为实践所证实。因此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十分必要。四、应对措施—从企业的角度•5.出口商联合进口商共同合作•可协商把价格连同售后,宣传费用等折合加到合同价中以提高价格避免被诉倾销。当遭遇倾销调查时请进口商帮助游说等。中国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案在国际贸易间相当常见,中国在增加反倾销调查后,该行业才可以实实在在得到保护与发展。自1997年中国对进口产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以来,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已达70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