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立竹圍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辦法壹、對象:曾有警告(含)以上懲罰紀錄的學生。貳、辦法:一、申請改過銷過的學生,先至學生事務處或導師室領取改過銷過申請表,並且取得導師、以及一位該班任課老師的認同簽名,才得以將申請表送到學生事務處生活教育組。二、改過銷過採愛校服務方式,每位同學服務時數滿始進入觀察期。三、愛校服務時間:學期中任何時間,但以放學後為主,共分三階段:第一階段(四點放學):服務時間為四點至五點。第二階段(五點放學):服務時間為五點至六點。第三階段(六點放學):服務時間為六點至七點。四、愛校服務時數可抵:1.警告乙次:三小時愛校服務,以上時數以此類推。2.小過乙次:九小時愛校服務,以上時數以此類推。3.大過乙次:二十七小時愛校服務,以上時數以此類推。五、各項懲罰之觀察期為:1.警告乙次:三週2.小過乙次:六週3.大過乙次:九週六、改過銷過之觀察期間(不含寒暑假),學生不得被記處任何懲罰,如:遲到、服儀不整或作業缺交,若無法達成則此次改過銷過無效。臺北縣立竹圍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申請書學號班級座號姓名申請時間:年月日觀察截止時間:年月日懲罰種類次數需服務時數導師簽章(前)任課老師簽章(前)(後)(後)生教組長學務主任校長臺北縣立竹圍國中改過銷過服務時數記錄表___年___班___號_________日期時間服務項目時數教師簽證附註:1、警告乙次需服務3小時、小過乙次需服務9小時、大過乙次需服務27小時始得銷過。2、每次服務以30分鐘為原則,服務完成須有老師簽證方可承認其時數。3、本表若不敷使用可自行加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