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编号:合同编号: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2目录一、协议书二、合同通用条款三、合同专用条款四、管理制度汇编3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穗发改城[2011]125号、穗规函[]号资金来源:财政拨款。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调试和包联合调试、包消防、人防、环保、环卫、排污申报验收手续办理和开通的形式承包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并按专用条款58.3及60.5.6款约定调整。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本标段范围内的文明施工、安全措施项目、土方回填、基坑支撑拆除、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幕墙、建筑给水、排水、排烟、通风、建筑电气、消防、人防、楼内弱电系统埋管等工程。(2)本标段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即对本标段范围内招标人直接发包(如施工用电、外供电、发电机及环保、外供水、燃气、市政、电梯工程等),4或招标人与本招标工程中标单位联合招标的其它专业工程以及招标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提供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3)标段十负责7~12标段地下室部分消防报警及联动的穿线、安装和调试工作,各标段负责本标段内的管线预埋工作,存在困难主动与标段十协商解决。(4)组织本标段范围内的整体竣工验收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5)负责按公安部门及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要求安装、使用、管理本标段范围内施工期间的治安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标段五为总协调单位,除负责本标段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外,还承担以下工作内容:(1)负责地块范围内白蚁防治、智能化工程、防洪工程(如有)和整个地块的总包管理工作。(2)负责公共区域的保安、保洁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及卫生保洁和整个工程的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该费用含在各标段的投标报价中由各标段分摊)。(3)负责红线边线范围(各标段各自安装的视频监控设施除外)的治安视频监控安装和使用、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负责施工场地绿化、管线迁移及施工排水联通的报建、深化设计、施工、验收工作,工程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拆迁补偿费及应由业主单位负责的行政事业费用除外)。(5)负责统筹各标段施工用电、施工用水方案,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定。负责现场的综合管理,总体协调配合。(6)负责统筹安装施工道路等公共区域内的施工排水排污干管和日常清理,统5一排到场外市政管井,并由各标段共同分摊。各标段间及各标段与施工总协调标的工作界面划分,具体如下:(1)施工临时用水由各标段承包单位自行向供水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接至施工范围。(2)施工临时用电工程由招标人另行招标,各标段承包单位从项目红线边指定的接电点自行接至施工范围。(3)各标段承包单位负责本标段永久供水表组之后的全部给水工程,主要有:给水系统及消防系统中的变频控制设备及水泵组设备、喷淋泵、消防泵及控制柜设备等供应、安装调试、管道试压、管道冲洗、水质检验、开通验收等工作。(4)各标段承包单位负责低压配电柜(除至各塔楼层间电表箱回路)出线端开始到本标段的电缆、电线敷设安装、所有穿越孔洞的封堵工作,并积极配合外电工程施工。外电工程中各电房及高、低压配电柜(含柜内元件)、变压器、高压电缆、公变低压出线至塔楼每层的住户电表箱(含电表箱及母线槽)不在本次的招标范围内。(5)各标段承包单位负责本标段消防报警系统(含中央控制室设备)的线路敷设、线管预埋、设备供应、安装、调试、验收协调等工作。如有标段间共用系统,另行明确界面划分。(6)有线电视、通讯工程不在本次发包范围内,各标段承包单位只负责本标段楼内预埋管(线槽)工作。(7)智能化系统的深化设计及楼外管线施工,由施工总协调单位负责,但深化设计后的图纸和专业分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8)标段分界处沉降缝、施工缝由相邻标段中招标控制价较大的标段负责施工。6(9)各标段承包单位负责本标段±0.00以上发电机烟道安装工作。√其它:1.本项目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办公、生活的临时设施搭设场地,临时设施搭设场地由各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若现场有场地可以搭设临设,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搭设,但承包人承诺,若发包人需要使用该场地,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0天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搬迁,且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2.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标段划分:×无√有,约定如下:详见招标公告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拟从年月日开始施工。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期的,工期顺延,发包人不予其它补偿且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四、质量标准4.1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取得广州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奖,争创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奖、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金质奖及鲁班奖。如未获得广州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奖,则按工程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为标准扣除广州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奖的优质优价奖励金,如获得广州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奖或以上等级质量奖,该项费用按投标报价不作调整。4.2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确保获得“广州市安全文明施7工样板工地”称号,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市级文明工地的增加费已包含在投标合同价中,如最终未获市级文明工地称号,则按工程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4%为标准扣除市级文明工地增加费,如获得市级或以上等级文明工地称号,该项费用按投标报价不作调整。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小写):¥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暂列金额(预留金):。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承包人确认在投标之前已谨慎进行了估算,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本项目工程的成本价;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承包人中标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完成该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价款的报价内,发包人将不予增加。同时所报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和综合包干项目的综合合价(项目措施费、其他约定包干的费用等),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涉及的凡属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的费用,不论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得到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认可和批准,该费用发包人一概不予另行考虑。六、有关合同范本中专用条款的删除与新增条款本合同使用《保障性住房项目施工合同》范本,凡本协议书与该范本专用条款不同之处,均以本协议书第六条为准。其它条款,按专用条款执行。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八、说明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8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按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510030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9《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使用说明本合同范本根据广东省建设厅2006年1月26日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粤建管字【2006】10号)编制而成,由《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和《管理制度汇编》(合同附件)四大部分组成。使用说明如下:1、对《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中的部分内容设选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采用“×”或“√”予以选择。合同中此部分内容,标注“√”的选项即为本合同采用,标注“×”的选项为本合同不采用。2、《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附件》1~4按采用批量印刷直接纳入各合同。3、合同装订时,将合同全部内容按合同目录顺序整理装订成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0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使用广东省建设厅2006年1月26日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粤建管字【2006】10号)《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8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9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1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2开工日期:指根据第29.1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最迟开工的日期。1.23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