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销合同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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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销合同修改建议一、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1、需确认徐州市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中,在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方面是否存在强制性条款,如有,按照国家条例规定处理;2、如无强制性条款,第2条按绝对值在3%范围的处理方式作为备选。三、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参照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拟订: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和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18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逾期付款:(1)按合同付款规定日期自第二天起取消出卖人给予买受人的优惠约定,合同继续履行。四、第八条交付期限“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3、雨雪天及温度低于-2摄氏度以下延误工期”。因房屋建筑工程排期安排中应考虑雨雪天及低温情况,因此建议将此条款取消。五、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建议: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制服已交房价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1、需确认徐州市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中,关于产权登记的时间约定方面(90天;180天;360天)是否存在强制性条款,如有,按照国家条例规定处理;七、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业主委员会所有;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业主委员会所有;建议:将“属业主委员会所有”修改为“共有,并在物业管理公司指导下使用”。八、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买受人在房屋上房时验收本合同约定的配套设施、线路及管道是否畅通。房屋交接后出现问题出卖人概不负责”在上述语言表述中,“概不负责”与合同中第十六条保修责任相抵触,建议取消此说法或更换婉转的表达方式。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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