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監理工程師與香港建築測量師資格互認協議簡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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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監理工程師與香港建築測量師資格互認協議簡佈會陳旭明、鄧海坤、梁志添、何鉅業程序背景監理工程師工作範疇及註冊管理監理工程師與建築測量師的異同互認協議內容利與弊互認協議的推行參加方法答問時間背景2002年同濟大學研究2003年CEPA2003年12月12日簽署諒解備忘錄2004年7月往北京主動提出洽談2004年10月CAEC大會2005年1月MOC/ETWB工作會議2005年3月、4月,11月實地考察2005年12月提出協議草案2006年6月27日簽署協議監理工程師工作範疇及註冊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章「建築工程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章「建築工程質量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6號「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7號「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監理工程師與建築測量師的異同項目中的角色法律上的角色服務對象同濟大學研究報告中國監理協會赴香港測量師學會考察報告互認協議內容第一條資格互認的原則一、互惠互利原則;二、對等原則;三、總量和戶籍控制原則。互認協議內容第二條申請資格互認的條件•香港永久性居民•專業與學術資格HKIS(BSD)正式會員資格5年以上具有學會認可的專業技術學歷證書•工作經驗及業績條件近5年從事工程管理工作,且職業道德、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互認協議內容第三條申請人資格預審和推薦程式•香港建築測量師申請人向學會申請,經學會審核符合互認條件的向協會推薦第四條申請人的考核•在同一地點和時間,採用培訓、測試和專業面試的方法進行考核16學時的培訓,培訓採用普通話測試時間為1小時,試題採用繁體中文,題型為選擇題30分鐘的專業面試,申請人事先提供一份工作業績材料(中文)互認協議內容第五條資格的取得•通過協會考核,經協會報建設部和人事部備案後,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由協會核發相應互認資格證明。•申請人資格的註銷,由原審批機構負責,並將註銷通知對方學會、協會和當事人。•香港建築測量師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後,未註冊前,不需繳納任何費用。互認協議內容第六條限定與其他組織的資格互認•根據此協定取得的對方資格,不適用於申請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的資格互認。第七條互認次數和推薦申請資格互認人數的確定•雙方原則上只進行一次資格互認工作。推薦申請資格互認的人數,由雙方另行協商。互認協議內容第八條協議生效•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利與弊專業地位的確定國內合資格項目管理的踏腳石毋須註冊而仍然獲得有關資格不容易註冊國內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性質異於香港互認協議的推行確定人數•2008年6月27日前擁有5年經驗專家組培訓內容培訓及考核日期•2007年3-4月於香港或深圳、廣州參加方法填妥問卷表達初步意向預先報名以確定人數逾期報名的處理答問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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