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監理工程師與香港建築測量師資格互認協議簡佈會陳旭明、鄧海坤、梁志添、何鉅業程序背景監理工程師工作範疇及註冊管理監理工程師與建築測量師的異同互認協議內容利與弊互認協議的推行參加方法答問時間背景2002年同濟大學研究2003年CEPA2003年12月12日簽署諒解備忘錄2004年7月往北京主動提出洽談2004年10月CAEC大會2005年1月MOC/ETWB工作會議2005年3月、4月,11月實地考察2005年12月提出協議草案2006年6月27日簽署協議監理工程師工作範疇及註冊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章「建築工程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章「建築工程質量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6號「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7號「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監理工程師與建築測量師的異同項目中的角色法律上的角色服務對象同濟大學研究報告中國監理協會赴香港測量師學會考察報告互認協議內容第一條資格互認的原則一、互惠互利原則;二、對等原則;三、總量和戶籍控制原則。互認協議內容第二條申請資格互認的條件•香港永久性居民•專業與學術資格HKIS(BSD)正式會員資格5年以上具有學會認可的專業技術學歷證書•工作經驗及業績條件近5年從事工程管理工作,且職業道德、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互認協議內容第三條申請人資格預審和推薦程式•香港建築測量師申請人向學會申請,經學會審核符合互認條件的向協會推薦第四條申請人的考核•在同一地點和時間,採用培訓、測試和專業面試的方法進行考核16學時的培訓,培訓採用普通話測試時間為1小時,試題採用繁體中文,題型為選擇題30分鐘的專業面試,申請人事先提供一份工作業績材料(中文)互認協議內容第五條資格的取得•通過協會考核,經協會報建設部和人事部備案後,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由協會核發相應互認資格證明。•申請人資格的註銷,由原審批機構負責,並將註銷通知對方學會、協會和當事人。•香港建築測量師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後,未註冊前,不需繳納任何費用。互認協議內容第六條限定與其他組織的資格互認•根據此協定取得的對方資格,不適用於申請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的資格互認。第七條互認次數和推薦申請資格互認人數的確定•雙方原則上只進行一次資格互認工作。推薦申請資格互認的人數,由雙方另行協商。互認協議內容第八條協議生效•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利與弊專業地位的確定國內合資格項目管理的踏腳石毋須註冊而仍然獲得有關資格不容易註冊國內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性質異於香港互認協議的推行確定人數•2008年6月27日前擁有5年經驗專家組培訓內容培訓及考核日期•2007年3-4月於香港或深圳、廣州參加方法填妥問卷表達初步意向預先報名以確定人數逾期報名的處理答問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