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文件(2011年版·总第五版)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2011年11月2目录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3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标准……………………………………………………..7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19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表(Ⅰ)……………………………………………..33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表(II)……………………………………………….34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36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42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研究生教育评估表…………………………………………………………………………55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56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视察工作参考日程表(I)…………………………………………….64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视察工作参考日程表(II)…………………………………………...66评估委员会审阅自评报告意见表……………………………………………………………………………………………68建筑学专业教学质量督察员工作指南…………………………………………………………………………………..693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展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工作,设立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第二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行业对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保证和提高建筑学专业教育质量,使毕业生获得注册建筑师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训练,达到注册建筑师的专业教育标准要求,并为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获得相应的专业学位授予权、与其他国家(地区)相互承认同等专业的评估结论及相应学历创造条件。第三条评估委员会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门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建和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建筑学会的业务指导,并与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协调工作。第四条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科学地对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的教学条件、教育过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价,保证建筑学专业教育的基本质量,促进建筑学学科专业的发展。第五条通过评估,推动高等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建筑学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使之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建筑教育标准相协调,在此基础上鼓励学校办出特色。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评估委员会成员一般为29—31人,其中国家建设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1人,中国建筑学会1人,建筑教育专家约14名和资深建筑师约14人。4第七条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负责评估委员会全面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事务。第八条评估委员会全体会议是本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秘书处。第九条评估委员会人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会同中国建筑学会和上届评估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协商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聘任。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新委员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1/3,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与中国建筑学会协商另行推荐,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补聘。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的内部分工由委员会决定,并可聘请委员会以外的建筑教育工作者和建筑师组成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临时工作小组以推进评估工作,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外学者参加咨询和作为观察员参加视察小组。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经费、各申请评估学校承担的评估视察费和社会各界的赞助。经费的开支办法由评估委员会制定。第三章职能与权限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接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院系对评估事项的咨询,其范围为:(1)对拟申请评估的建筑学专业的建设进行指导和咨询;(2)对评估未通过的建筑学专业的建设进行指导和咨询;(3)对评估通过、处于各级有效期内的建筑院系的评估状态保持和工作改进进行指导和咨询。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工作包括审查申请报告,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5审阅自评报告,作出是否通过自评报告的决定;对通过自评报告的学校派遣视察小组;审阅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颁发证书。第十五条评估工作程序(1)申请与审核:评估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院校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2)自评与审查:申请被受理的评估院校提交自评报告;评估委员会审阅自评报告,并作出是否通过自评报告的决定。(3)视察与结论:对通过自评报告的学校,评估委员会派遣视察小组进行实地视察;召开评估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审议视察报告,通过表决作出评估结论。(4)申诉与复议:被评估院校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仲裁机构,对申诉作出复议决定。第十六条督察工作对通过评估的学校,在评估有效期内,评估委员会派遣督察组每两年左右进行一次督察,督查组一般由两人组成,督察时间为一天,督察结束后及时向评估委员会提交督察报告。第十七条评估委员会代表中国参加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国际互认组织《堪培拉协议》的有关活动。第十八条接到申请评估院校的自评报告后到做出评估结论前,评估委员会委员不得私下与有关院校发生联系。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九条评估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它会议由评估委员会根据需6要安排。第二十条评估委员会决议必须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会议上,得到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评估委员会根据建筑学专业教育要求制定有关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督查小组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工作细则等评估文件;总结评估工作,对评估文件进行必要的修订。第二十二条对本章程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需经评估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后实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7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标准一、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教育评估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三个层级构成。一级指标中的基本要求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均须达到的通用要求,专业教育质量、专业教育过程和专业教学条件是建筑学专业本科教育必须达到的专业要求。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一、基本要求1德育标准1.1政治思想1.2素质修养1.3职业道德2智育标准2.1公共课程2.2计算机水平3体育标准3.1体育达标率3.2群众性体育二、专业教育质量1建筑设计1.1建筑设计基本原理1.2建筑设计过程与方法1.3建筑设计表达2建筑相关知识2.1建筑历史与理论2.2建筑与行为2.3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2.4经济与法规3建筑技术3.1建筑结构3.2建筑物理环境控制3.3建筑材料与构造3.4建筑的安全性4建筑师执业知识4.1制度与规范4.2服务职责8三、专业教育过程1教学管理1.1教学计划与教学文件1.2课程教学管理2教学实施2.1课程教学实施2.2教学实践2.3毕业设计四、专业教学条件1师资条件1.1教师结构1.2教师工作及教学保障2场地条件2.1设计课专用空间2.2其他专用场所3图书资料3.1图书3.2期刊3.3教学资料4实验室条件4.1建筑模型室4.2建筑物理实验室4.3网络条件5经费条件5.1教学经费5.2奖助学金二、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指标内容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教育评估指标内容,以条款方式体现,共计81项。其中,基本要求7项、专业教育质量34项、专业教育过程15项、专业教学条件25项。对每项条款的取证、评价见评估表(Ⅰ)、(Ⅱ)。(一)基本要求本项内容满足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包括德育标准、智育标准和体育标准三方面,共计7项条款。1、德育标准91.1政治思想(1)满足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要求和德育标准。1.2素质修养(2)具有一定的哲学、艺术和人文素养及社会交往能力,具有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1.3职业道德(3)理解建筑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2、智育标准2.1公共课程(4)达到教育部主管部门对受评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学生的要求。2.2计算机水平(5)掌握计算机综合处理文字、图像、图形等信息技术的基本能力。3、体育标准3.1体育达标率(6)符合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要求中所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3.2群众性体育(7)培养学生良好的健身习惯。(二)专业教育质量10本项内容是建筑学专业本科教育必须达到的基本专业要求,包括建筑设计、建筑相关知识、建筑技术、建筑师执业知识四个方面,共计34项条款。本标准用“熟悉”、“掌握”和“能够”三个词来分别确定学生在毕业前必须达到的水平。“熟悉”指具有基础知识;“掌握”指对该领域知识有较全面、深入的认识,能对其进行阐述和运用;“能够”指能把所学的知识用于分析和解决问题,并有一定的创造性。1、建筑设计1.1建筑设计基本原理(1)熟悉建筑设计的目的和意义,掌握建筑设计必须满足人们对建筑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不同需求的原则。(2)熟悉功能、技术、艺术、经济、环境等诸因素对建筑的作用及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3)掌握建筑功能的原则与分析方法,能够在建筑设计中通过总体布局、平面布置、空间组织、交通组织、环境保障、构造设计等满足建筑功能要求。(4)掌握建筑美学的基本原理和构图规则,能够通过空间组织、体形塑造、结构与构造、工艺技术与材料等表现建筑艺术的基本规律。(5)掌握建筑与环境整体协调的设计原则,能够根据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要求,对建筑个体与群体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设计,并能够进行一般的场地设计。(6)熟悉可持续发展的建筑设计观念和理论,掌握节约土地、能源与其他资源的设计原则。1.2建筑设计过程与方法11(7)熟悉建筑设计从前期策划、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实施等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要求及其相互关系。(8)掌握联系实际、调查研究、公众参与的工作方法,能够在调查研究与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拟定设计目标和设计要求。(9)能够应用建筑设计原理进行建筑方案设计,能综合分析影响建筑方案的各种因素,对设计方案进行比较、调整和取舍。(10)熟悉在设计过程中各专业协作的工作方法,具有综合和协调的能力。1.3建筑设计表达(11)掌握建筑设计手工表达方式,如徒手画、模型制作等,能够根据设计过程不同阶段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表达方式与手段,形象地表达设计意图和设计成果。(12)能够用书面及口头的方式清晰而恰当地表达设计意图。(13)掌握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CAAD)的相关知识,能够使用专业软件完成设计图绘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过程分析、建筑形态表达等。2、建筑相关知识2.1建筑历史与理论(14)掌握中外建筑历史发展的过程与基本史实,熟悉各个历史时期建筑的发展状态、特点和风格的成因,熟悉当代主要建筑理论及代表人物与作品。(15)熟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既存建筑利用的重要性与基本原则,能够进行建筑的调查、测绘以及初步的保护或改造设计。2.2建筑与行为12(16)熟悉环境心理学的基本知识,对建筑环境是否适合于人的行为有一定的辨识与判断能力;能够收集并分析有关人们需求和人们行为的资料,并体现在建筑设计中。2.3城市设计(17)熟悉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掌握城市设计和居住小区规划的基本原理,并运用到设计中。2.4景观设计(18)熟悉景观设计理论和方法,掌握景观设计的基本原理,并运用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