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6课时•理论授课4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历史发展•第二节无效婚姻•第三节可撤销婚姻•【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了解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历史发展。•2.掌握无效婚姻的含义和法定情形。•3.掌握可撤销婚姻的含义、条件和法定情形。•【教学重点】•1、可撤销婚姻的含义、条件和法定情形•2、无效婚姻的含义、法定情形•【教学难点】•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和法定情形•2、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案例讨论2课时。☺导入案例“结婚”二十载婚姻竟无效•持续了二十年的婚姻关系竟被宣告是无效婚姻。如本市如城镇的章女士接到如本法院宣告其与顾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吃惊不小。•章女士的母亲与顾某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二人于1986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1987年1月生育一女。婚后一度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因脾气性格差异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6年12月29日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其与章女士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原被告系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旁系血亲,双方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多年,但对照《婚姻法》规定,该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顾某与章某婚姻无效。本章讲三节内容:•第一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历史发展•第二节无效婚姻•第三节可撤销婚姻第一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历史发展•讲三个问题:•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特征•三、我国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1、起源----教会法•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最早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是基督教婚姻不可离异主义的产物。•2、基督教确立---婚姻不解除主义•基督教的教义认为婚姻乃出自神意,非人力所可以使之分离,而确立婚姻不解除主义。•3、现实中-----出现违背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近亲结婚或低龄结婚、重婚等•---又必须处理•如果近亲结婚的情况或低龄结婚成为有效以后,又是违背国家和社会利益的,•4、产生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理论•----列举一定事由•---可解除或可撤销婚姻•为了避免僵局,弥补缺漏,随之产生了无效婚以及可撤销婚姻的理论,列举一定的事由,在这样限定的范围内,对有效婚姻的处理,或为无效,或可得撤销。•5、出现了----公益撤销---为无效婚姻•---如未达结婚年龄的婚姻、重婚、近亲婚、待婚期内的婚姻等•基于公益的理由,可由当事人、其亲属或者检察官请求法院撤销的,称为公益撤销。如未达结婚年龄的婚姻、重婚、近亲婚、待婚期内的婚姻等,•6、出现了---私益撤销---为可撤销婚姻•----如因欺诈或者胁迫而成立的婚姻、不宜结婚的疾病等•基于私益的理由,尽可由当事人本人请求撤销的,谓之私益撤销。如因欺诈或者胁迫而成立的婚姻,仅限于受欺诈或者胁迫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7、在现代社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态度•-----有些国家采取无效婚姻制度而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有些国家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有的国家则取消无效婚姻制度,单设可撤销婚姻制度。•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特征•纵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的特征:•(一)类型上----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从类型上看,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一般被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类型;•(二)程序上-----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须依诉讼方式进行•从程序上看,西方国家大都继受了“一项婚姻未经法律诉讼便不能宣布无效”的原则,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须依诉讼方式进行;•(三)时间效力上---无效一般有溯及力、撤销则无•从无效的时间效力上看,婚姻无效一般都具有溯及力,而婚姻被撤销则不溯及既往。•(四)后果上----注重对子女和善意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从法律后果看,注重对子女和善意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三、我国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修订后的我国婚姻法正式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意义主要在于:•(一)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二)是消除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的需要。第一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的历史发展讲完•讲三个问题:•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特征•三、我国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第二节无效婚姻•讲以下六个问题:•一、无效婚姻的的含义•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三、审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主体及宣告机构•四、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定情形的具体理解•五、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六、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区别一、无效婚姻的的含义•案例•2000年7月,23岁的慈溪青年沈某经邻居介绍认识了漂亮的湖南姑娘徐金花,两人很快坠入爱河。9月11日,两人到慈溪当地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0月,徐金花因琐事与沈林桥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03年5月,沈某在整理妻子物品时,发现了两张身份证,印着妻子照片的那张身份证中赫然写着另外一个人的名字“徐艳华”,而写着“徐金花”的身份证上照片仔细辨认根本就不是漂亮的“妻子”,而是一个从来没有见过的女人。•沈某这才明白,原来跟他生活了三年的“妻子”隐瞒了自己的姓名和年龄,“妻子”实际上叫徐艳华,出生于1985年7月15日,而不是结婚登记时的1980年3月24日,跟他登记结婚时才15周岁,根本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了早点结婚,她竟然用了假身份。•仔细回想,当时拿结婚证时,“妻子”说自己的身份证丢了,叫家里寄一张户籍证明办理的登记,结婚三年,自己也从来没有见过“妻子”的身份证。•得知真相,沈某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问:法院能宣告他的婚姻无效吗?•12月29日,慈溪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沈林桥与被告徐艳华以徐金花名义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结果:•12月27日,慈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虽因被告徐艳华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慈溪法院认为,被告徐艳华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与年龄,在明知未达婚龄的情况下,与原告沈林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至原告沈林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被告徐艳华的年龄仍不符合法定的婚龄,不具备合法婚姻的实质要件,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一、无效婚姻的的含义•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特征:•1、欠缺婚姻成立的合法有效条件;•2、属于违法婚姻;•3、自始无效。•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法定情形之一:•(一)重婚的•重婚包括两种情况:•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办理了两次以上的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居又有三种情况:•一是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二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包二奶、包二爷•三是有配偶与他人姘居----不是共同生活,只是偶尔同居,------婚外情[案例]伪造判决书重婚生子被拘5月•赵某于1984年同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因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赵某向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张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二人离婚。•赵某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于是变造法院判决书,称其已与妻子离婚,于2004年3月到孟津县民政部门与王某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并生育了孩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变造民事判决书与其妻离婚,并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其拘役五个月。•问:赵某构成的法律上的重婚罪还是事实上的重婚罪?•法院为什么不判王某重婚罪?[案例]郑玲为什么不能得到房产?•某公司经理张伟(男)喜欢上女秘书郑玲,郑玲明知道张有妻子,但经不住张的诱惑与之同居,两人在郑玲的家乡又进行了结婚登记。•尔后,张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供自己和郑玲居住。•张伟的合法妻子王珊发现了丈夫与郑玲重婚的事实,愤然提出离婚,并控告两人的重婚罪,同时要求分割商品房。•郑玲提出商品房是张与她同居期间买下并供两人用的,她可得一半产权。•法院受理后,查明了张伟与郑玲的重婚及商品房是用张的钱买的事实,•据此,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郑玲有期徒刑6个月,驳回了郑玲要求分割商品房产权的起诉,把商品房作为张伟和王珊的夫妻财产予以分割。•问:郑玲为什么不能得到房产?•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之二:•(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对于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不应禁止。•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之三:•(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优生优育,保证人口质量。•应注意:•1、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病情是否知情,不影响该婚姻的无效。•2、当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疾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取消了强制婚检,导致这一规定实际上很难操作。•3、不应结婚的疾病目前主要是指麻风病未经治愈,严重的传染病未经治愈,精神病无法治愈的。[案例]他的婚姻无效吗?•李某患先天性痴呆症,经多方诊治不能痊愈。•李某二十岁后经人介绍与马某(时年三十岁,腿部残疾)结婚。婚后因李某经常犯病,致二人不能共同生活,尚未生育子女。•之后,马某起诉离婚,李某之父以在婚前已告知马某关于李某的病情为由不同意离婚。•问:马某在结婚前就知道李某是痴呆,法院能否支持他提出的离婚?•答案:•在本案中,因李某患先天性痴呆症,具有遗传性,不能治愈,因此虽然马某婚前已知其病情,但并不影响二人之间婚姻的无效性,人民法院应判决宣告马某与李某婚姻无效。[案例]婚前患病未告知丈夫诉离得支持•2004年7月,罗某经人介绍与刘女相识。当时罗某已年满29岁,而刘女仅有21岁且相貌清丽,结婚心切的罗某便在两人相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10月5日,两人举行婚礼时,刘女忽然全身抽搐、口吐泡沫瘫倒在地,致使婚礼不欢而散。当日,刘女被送往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诊断,刘女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由于刘女婚前就患有该病,却对罗某一直刻意隐瞒,罗某便在刘女出院后,一纸离婚诉状将刘女告上法庭,要求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婚前就患有癫痫病,但没有明确告知罗某,存在隐瞒行为。婚后不久刘女病情复发,夫妻双方无法沟通,难以建立感情,故判决支持罗某的离婚请求。•判决后,刘女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5月23日,宜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法院为什么支持罗某的请求?•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之四:•(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要求:•1)男方或女方任何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2)在其法定婚龄届至前,•3)人民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案例]小妻子能申请结婚无效吗?•19岁的女孩孙某从河南来京后,认识了从安徽来京打工的张某,两人日久生情谈起了恋爱。一年后这对年轻人开始谈婚论嫁。•当时孙某年仅19岁,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登记结婚的。于是两人商量,由她向姐姐借来身份证和张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小两口幸福生活不长,张就开始赌博、酗酒,而且不听劝告,还经常毒打孙某。•在忍受张的毒打一年后,孙某忍无可忍决定与张某离婚。可是,她听说结婚后,两个人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了,如果离婚就要一人一半。而她们结婚后,家里的家具和电器几乎都是孙某卖的,张没有买一样家具或电器也从来不把挣的工资交给孙,而是自己全部吃喝、赌博挥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