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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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姓名:张红燕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陈力20070418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作者:张红燕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吕东锋.曾加.LVDong-feng.ZENGJiaICSID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反思——基于仲裁效率价值的思考-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3)ICSID是国际投资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一.ICISD仲裁规则中规定了一项仲裁监督规则即仲裁裁决的撤销,该项制度对于实现仲裁的公正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ICSID仲裁实践中却表现出了对仲裁效率价值的违反.公正和效率都是仲裁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基础,二者在仲裁的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不能因为公正而忽视了仲裁的效率价值,也不能因为效率而忽视仲裁的公正价值.因此,必须纠正ICSID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对于仲裁效率价值的违反,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做起:第一,以公平和效率并重作为其价值基础;第二,从具体制度方面改正ICSID仲裁裁决制度以实现仲裁的公正和效率并重.2.学位论文杨婕完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思考2007随着我国加入WTO,为促进东亚、东盟的全面经济合作,建立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对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仲裁法律制度进行适度改革和创新的需要日益迫切;而《仲裁法》颁布实施至今已逾十二年,包括撤销裁决在内的立法缺陷和司法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学者们也纷纷要求重新修订仲裁法。为了改善仲裁环境,提高我国国际仲裁的吸引力,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有关仲裁裁决撤销的相关立法规定,重新检讨有关的司法运作,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故本文在认真研究和借鉴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成果基础上,本着既反映国际要求又体现本土特色,既反映司法监督又体现司法支持的精神,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构架入手,分析我国现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基本特点、对比我国现行的双轨监督机制与国际通行制度的异同,进一步探讨相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考量,提出完善构想,阐述了一己之见。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界说。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着手,分析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论述撤销仲裁的管辖权归属及撤销理由等,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总体构架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解析。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基于自身特点,由于历史和现实的成因实行内外有别的双轨监督机制,这与国际惯例有异。第三部分:相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考量。现有制度下,法院在履行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职权时往往存在诸多弊漏,比如权力扩张的越权管辖、扩大管辖范围、滥用“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条款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制度本身存在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期限过长,对撤销错误缺乏司法救济等方面的问题也暴露无遗。第四部分:完善思考。针对上述问题的分析,为完善我国国际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提出了淡化对国内仲裁实体问题审查,实行统一机制;对公共政策的运用限制在“国际公共政策”范围内;在撤销涉外裁决程序上进行一些必要限制等方面的构想。3.期刊论文张薇论我国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金卡工程2008,12(12)仲裁的司法监督是实现仲裁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正是法院和仲裁的联系之所在.撤销仲裁裁决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方式之一,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存在与否、以何种方式存在、相关的法律该如何规定都是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必须研究的内容.本文通过简要分析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概况,我国相关立法情况,对我国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4.期刊论文张素华试论我国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江海学刊2000,(1)取消对仲裁裁决的实质性审查《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其中包括两项实质性审查的内容即第4项裁决所……5.学位论文江仁所论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2005依照传统观点,仲裁裁决依附于特定国家的内国法,当裁决在该国被撤销后,该裁决就不存在了,即裁决的效力源于仲裁地国法,仲裁裁决被仲裁地国有权机构撤销后,不仅在仲裁地国得不到承认和执行,而且在他国也得不到承认和执行。然而实践中,法国多次承认和执行已被他国撤销了的仲裁裁决,美国、比利时、奥地利等国也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在具体的措辞和条文规定上,也为已撤销裁决可以执行提供了可能性。1997年ChromalloyAeroservicesv.Egypt案的仲裁裁决被埃及法院撤销后,又相继在法国和美国得以执行,更是在仲裁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轩然大波。学者们围绕着“已撤销裁决的可执行性”这个问题产生了很多的争论,如对执行已撤销裁决的理论依据之争、《纽约公约》的适用和解释之争、撤销制度存废之争等等。本文拟从实践、立法及理论三方面对该问题作一探讨,并结合我国有关已撤销裁决可执行性的相关立法,对我国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制度提出些微建议。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的概述。简要理出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与拒绝执行裁决的区别及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下文在阐释相关案例和理论做好铺垫。第二章为已撤销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实践和法律规制。首先讨论德、法、美等国有关承认和执行被他国撤销了的仲裁裁决的做法,然后分析承认和执行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最后对《纽约公约》关于该问题的规定作详细分析。本文认为,《纽约公约》的立法历史以及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和措辞为己撤销裁决可以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章为已撤销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理论探讨。本章首先从根源上即仲裁裁决效力来源来探究已撤销裁决的可执行性,认为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的直接效力来源,仲裁地国法是仲裁裁决的间接效力来源,仲裁裁决的撤销并不当然具有域外效力。其次对仲裁“非内国化”理论作出评析,认为仲裁“非内国化”理论并未被广泛接受,仲裁程序能否排除仲裁地国仲裁法中的相关强制性规则是值得怀疑的,并认为依据《纽约公约》来执行“非内国化裁决”并不利于公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最后探讨了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各国关于撤销制度的立法趋向。第四章为已撤销仲裁裁决在我国的可执行性及我国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完善。首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文认为:一方面,已撤销仲裁裁决在我国不存在可执行性,建议我国立法依据《纽约公约》在措辞上做些变通,在一定条件下考虑承认和执行已撤销裁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非内国化裁决”在我国没有出现的可能性。其次,鉴于法、美等国承认和执行已撤销裁决的实践,我国必须对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及时作出修订,避免被我国法院撤销的裁决在他国以不合理的理由得到承认和执行。6.期刊论文刘维民关于我国仲裁涉外裁决撤销制度的研究-当代经济2007,(17)仲裁涉外裁决撤销,是指对于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涉外仲裁裁决,经当事人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但还存在许多立法上的问题和实践上的不足,与国际上的通行规定和做法尚有距离,本文主要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进行研究.7.学位论文李咔瑛论仲裁的司法审查2006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确立,仲裁这一古老而又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被广泛适用于经济生活中,并且被人们所认可。仲裁制度在中国实施较晚,要想保障它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仲裁的司法审查。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完善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就显得更为迫切。仲裁的司法审查就是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主要是一种事后的纠错和救济。本文通过对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之产生与发展的分析,并从仲裁司法审查的哲学基础、法理依据、仲裁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以及社会现实的需要得出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之必要性的结论。仲裁的健康发展,既不能完全排除法院的审查,法院也不能过度干预和控制仲裁。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仲裁的司法审查范围都逐渐缩小为程序审查,且两大法系关于仲裁司法审查范围的差异也有逐渐缩小的趋势。而我国的司法审查实行“双轨制”的模式,分为国内与涉外仲裁,分别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和审级,对国内仲裁实行全面审查,包括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这不仅有悖于仲裁的本质,也不符合国际趋势。考察国内对现行仲裁司法审查范围的理论纷争,笔者赞同单轨制的程序审查论,但需要略作补充,认为应当统一对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在立法及实践上的差异,实现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体制的一体化。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笔者考察了我国的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法定情形,并对我国仲裁裁决的两种可撤销之法定情形进行了比较,介绍了撤销制度的撤销申请权限制、法院对撤销制度的四种裁定和重新仲裁等程序性规定;也同时对国内的两种不予执行制度进行了比较。此外,还简要介绍了外国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与不予执行制度概况。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两种仲裁司法审查方式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影响了仲裁的效率和权威。为克服这些矛盾,应当将撤销仲裁裁决作为对我国国内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唯一的审查方式,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方式。这样,两种审查方式就可以充分发挥其职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笔者还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协调、仲裁司法审查的“双轨制”、重新仲裁、司法救济和仲裁员参加法院对仲裁的审查等五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8.期刊论文李苏妮.LiSu-ni论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科技创业月刊2006,19(5)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经济活动的日趋增多,完善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是我国涉外仲裁在国际上赢得信誉的重要保障.分析了我国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指出了它的问题和不足,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9.学位论文陈卉仲裁裁决撤销研究2007对仲裁进行监督,是为了保证仲裁权行使的正当性与公正性,以达到人们选择仲裁所期望的终极目的。法院对仲裁具有的司法监督权,必然会导致仲裁与司法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的矛盾和冲突。如何既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性,又确保仲裁在解决纠纷方面所应具有的权威性,保证仲裁应有的地位、作用和价值,这是大多数国家仲裁立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外国仲裁撤销制度的立法和我国仲裁撤销的司法实践以及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总结我国法院监督仲裁的现状,展望其未来发展。通过对我国撤销仲裁制度的法院审理形式,合议庭的组成,双方当事人以及仲裁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撤销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等方面剖析,并就其完善提出看法和建议,试图对撤销仲裁制度有更深一层的认识。10.期刊论文李英.LIYing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9,(4)随着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正义离不开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监督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但是国际公约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规定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d8485707-8d61-43a3-8652-9e0000d31fb5下载时间:20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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