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反倾销法(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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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案例导入•台州市柑桔罐头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因西班牙(中国柑桔罐头出口的竞争对手)向欧盟提交反倾销提案,限制中国柑桔罐头进入欧洲市场的数量,台州市柑桔罐头企业——浙江黄岩罐头集团、临海龙威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等,根据我国桔子罐头行业商会的要求,从2003年1月11日开始陆续主动停产。这种积极的态度,将有助于促使欧盟对西班牙的反倾销动议不作回应;同时通过行业自律,也能使我国柑桔罐头保持一定的价格水平。据省柑桔产业协会有关人士分析:柑桔罐头生产企业停产后,对国内柑桔鲜销市场不会造成压力。因为我国柑桔年产1000多万吨,其中只有五六十万吨用来加工柑桔罐头,所占比例不大,且去年下半年由于主要生产企业生产期提前近半个月,原本用于加工的柑桔原料已有90%消化掉,故停产对鲜销市场不会造成太大影响。2国际反倾销法•一、国际反倾销法的发展进程•(一)肯尼迪回合谈判与《1967年反倾销守则》•(二)东京回合谈判与《1979年反倾销守则》•(三)乌拉圭回合谈判与《1994年反倾销守则》3•二、《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主要内容•(一)倾销与损害•1、倾销•(1)涵义:如果一项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商业,此产品被视为倾销。•(2)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国内销售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2.损害及其确定。主要是确定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应当调查的主要事项。•3.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只有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作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裁定。•4.关于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进口倾销产品和国内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必须属于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必须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总量的一定比例才有资格作为国内产业的申请人。•5.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以及追溯征缴和退还反倾销税或保证金的有关规定。•6.有关反倾销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反倾销申请、调查、证据、披露、裁决、司法审议、复审、争端解决、公告等。程序性规定是反倾销法的重要内容。4案例二•欧盟接受中国铸件业价格承诺•一旦达成承诺就意味着企业的出口可以不受反倾销税的影响。就本案而言,按2003年中国输欧铸件产品510欧元/吨的平均价格计算,加征47.8%反倾销税后实际价格将提高到1000欧元/吨左右,而现在价格承诺规定的最低价格仅为641欧元/吨。•2006年2月18日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法律服务中心成立的日子,多年负责商会法律事务的高向军乐得一整天脸上都堆着花儿。高兴事儿不止这一件,欧盟委员会终于在2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接受由机电商会和22家中国铸件出口企业共同提出的价格承诺,2月18日起正式实行。22家铸件企业终于可以恢复生产,重返欧盟市场。5案例二(续)•欧盟对我输欧铸件产品(以井盖为主)反倾销调查2004年4月30日正式立案,2005年7月29日公布终裁决定。5家中国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并取得零税率,尽管这已是我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件史上获得零税率最多的一次,但大部分涉案企业仍获得了47.8%的高额平均税率。•别小看这不起眼的井盖。一份欧盟海关数据显示,2003年欧盟海关进口的铸件产品总量约5.06亿吨,其中2.63亿多吨来自中国,金额达到1.3亿多欧元。但2003年中国输欧铸件的平均价格仅510欧元/吨,只有印度同期平均价格1009欧元/吨的一半。价格承诺能谈下来太难了!高向军长长叹了一口气:“欧盟对我反倾销这么多年来,除了2002年彩电行业7家企业在反倾销复审中拿到了价格承诺外,其他行业申请价格承诺的努力几乎都失败了。”6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一、关于倾销的确定•(一)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格的确定•(二)“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格的确定•1、确定依据•2、确定方法:•(1)替代国价格•(2)第三国结构价格•(3)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3、不公正性7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二、反倾销的实施程序•1、问卷调查•2、听证会•3、实地调查•4、初步裁决•5、采取反倾销临时措施•6、最终裁决•7、终裁处置•8、行政复审与司法审议8•一、美国反倾销案调查机构•美国反倾销案调查和判定机构有两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倾销案件调查程序中负责调查进口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是否造成实质性损害并以投票方式做出裁定。•2.美国商务部(DepartmentofCommerce,DOC)•美国商务部负责进口涉案产品是否在美国有倾销事实及其倾销幅度的调查和裁定,具体由其下属的国际贸易局负责。•3.美国海关(U.S.CustomsSerice)•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所做出的肯定裁定和征收反倾销税命令,美国海关负责征收反倾销税。•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nitedStates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国际贸易法院原名为海关法院,设在纽约。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涉案当事人对反倾销行政裁定不服而提起的司法审查的请求。•5.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S.CourtofAppealsfortheFederalCircuit)•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旧名为“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由三至五位法官组成审判小组,有权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6.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ates)•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如果不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向最高法院上诉。但在实际中这种情况非常少见。•二、调查程序•1.提出指控•反倾销指控可由美国商务部根据其职权主动发起或由美国国内产业有关厂商以书面形式同时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2.发起调查•在收到指控20天内,商务部要决定是否就指控发起调查。•3.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接到商务部展开调查的通知或接到当事人控诉状后45天之内,根据当时所能掌握的最全面的材料来判定是否有合理证据证实本国相关产业受到了损害。•4.商务部发出问卷•5.美国商务部初期裁定•在受理反倾销指控后160天内,美国商务部将对此项反倾销做初期裁定并将结果在联邦公告上发表,如情况复杂,可延长50天。•6.商务部实地核查•7.商务部最终倾销裁定•在初期裁定公布后75天(最长为135)内,商务部将做出最终裁定,即被调查的产品是否以低于公平价格在美销售。•8.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产业损害的最终裁定•如果商务部的初期裁定为肯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商务部的初期裁定后120天内,或在商务部发布肯定的最终裁定45天内做出美国相关产业是否遭到重大损害的最终裁定。•9.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命令•商务商将于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定后7日内发布反倾销命令,并通知美国海关对涉案产品征收相当于最终裁定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三、倾销的判定•1.倾销的判定•美国反倾销法反“倾销”定义为低于公平价格的销售,即在市场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涉案产品在美国的售价或出口价低于其在本国或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幅度的计算均采取“替代国”的方式,即参照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发展水平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来计算。•2.价格的确定•A.确定出口价格•B.推算出口价格•C.确定公平价格•3.低于成本销售•如果美国商务部有合理证据相信出口商以低于成本价格出售其产品,而且这种销售已经持续一年,其数量占销售总量的20%以上,销售价格致使在一定合理时间内无法收回所有成本,即被确认为低于成本销售。•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裁定程序•1.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判定•2.损害威胁的判定•3.产业建立受到实质阻碍的判定•4.倾销与损害间因果关系的判定•5.可忽略的微量进口•五、终止调查和中止调查协议•1.终止调查•A.撤消指控•B.由于国内产业反应冷淡而终止调查•C.否定的裁决•2.中止调查协议•六、征收反倾销税•七、行政复查•1.年度行政复查•2.情况改善后的复查•3.撤消反倾销命令复查•4.新出口商复查•八、司法复查•1.国际贸易法院•2.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九、落日条款审查•反倾销命令实施满五年后,商务部及国际贸易委员会将进行“落日条款审查”。•十、反规避条款•“规避”是指出口商或生产商为避开反倾销措施而在形式上变换手法但实际上仍在进行性质相同的商业活动,其主要方法一是将产品化整为零,把零部件运到美国或第三国组装;二是改头换面,对原产品的外观、形态加以改变;三是易地重来,放在第三国的子公司生产。•2008年1月30日,美国Bristol金属公司等针对从中国进口的圆形焊接奥氏体不锈高压套管(以下简称不锈钢钢管)低于合理价值销售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2008年2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从中国进口的不锈钢钢管发起了反倾销税调查。•2008年2月20日,美国商务部向申请书中确认的作为不锈钢钢管潜在制造商和出口商的11家中国公司要求提供数量和价值(Q&V)信息。•浙江久立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久立”)、广州永胜不锈钢有限公司和广州永•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统称“广州永胜”)及时回复了这一调查问卷,其余9家公司未予回应。•2008年3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初裁,初步认定国内产业由于来自中国的不锈钢钢管进口而遭受实质损害或受到实质损害威胁。同月,调查申请人和广州永胜分别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用于比较销售价格与正常价值的相关目标商品物理特征的意见。•2008年4月15日,由于广州永胜所占市场份额大,美国商务部选择广州永胜作为强制调查对象并向其发出一份反倾销调查问卷。广州永胜于同年5月13日和6月3日及时提交了回复。•2008年4月28日,浙江久立和广州永胜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单独税率申请。同年4月至•8月间,美国商务部发出补充调查问卷并收到广州永胜和浙江久立的回复。•2008年6月2日,美国商务部向利益方发布了列出候选替代国的建议书,并请求利益方就替代国和替代价值的选择发表意见。同年6月至7月间,调查申请人和广州永胜提交了相关意见,所提交的替代价值的数据来自印度、泰国、美国和国际网站。•2008年6月10日,调查申请人请求推迟初裁。当月24日,美国商务部将初裁延续50日。•2008年8月15日,广州永胜请求美国商务部推延本案的终裁。同月20日,广州永胜明确和补充了其延期请求,确定了申请延期的长度并要求延长临时措施至6个月。•2008年9月5日,美国商务部做出初裁,根据修订后的《1930年关税法》,认定从•中国进口的不锈钢钢管正在或可能将在美国低于合理价值销售,计算出广州永胜的倾销幅度为22.03%并将其同时作为其他中国相关出口企业和浙江久立的倾销幅度,同时作出临时措施延长和终裁延期的决定。•2008年9月22日,美国商务部开始核查广州永胜提供的信息,定于同年9月26日完•成。但广州永胜于同年9月25日终止核查,拒绝提供任何文件复印件或出席,并向美国商务部致函声明广州永胜“特此退出此次反倾销调查且没有进一步参与的意愿。”•2008年10月22日,调查申请人和广州永胜提交案件摘要,并于同月27日提交抗辩摘要。广州永胜于2008年10月16日、11月28日和12月2日提交了新的事实资料,美国商务部于2008年12月2日和12月4日以未及时提交为由驳回了其11月28日和12月2日提交的证据。•2009年1月2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把广州永胜视为其他中国相关出口企业,认定倾销幅度为55.21%,对于自愿合作但并未被选择参与单独调查的浙江久立确定单独的联合抽样税率(samplepoolrate),认定其倾销幅度为10.53%。•美国Bristol金属公司对美国商务部针对以下事项的结论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起诉:(1)确定给予浙江久立联合抽样税率的决定;(2)用以计算联合抽样税率的不锈钢钢管的替代估值。•美国商务部同意自行发回重审,2009年10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予以同意。•2010年1月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最终的重审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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