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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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律法规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前罪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实施假冒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后罪侵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对于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触犯了假冒商标罪。对于此种情况,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刑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量刑。江苏江阴法院宣判一起特大销售假冒商标案大中小6月1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志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江、李成良、朱洪辉缓刑并处罚金。该案为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2010年查处的全国打假十大典型案例之首,国务院专项办挂牌重点督办案件。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志峰通过三家网店销售124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611万余件,销售金额合计1174万余元,违法所得410万余元。其中,袁江、李成良参与销售金额合计786万余元。2010年12月8日,李志峰存放在江阴仓库中的涉及假冒62个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6195万件被查获,货值金额合计315万余元。2011年5月18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李志峰、袁江、李成良、朱洪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志峰为牟取非法利益,招募被告人袁江、李成良、朱洪辉作为工作人员,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知识产权报记者胡嫚通讯员居敏晓)管某某销售假冒商品案发布时间:2008-05-12浏览次数:22字体:【大中小】一、案情简介2007年3月1日,虹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匿名举报,反映在淘宝网()某店铺在大量销售假冒“JACK&JONES”(杰克•琼斯)品牌的服装。虹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此情况相当重视,针对这种利用非常规的销售渠道销售假冒产品的情况,进行了仔细分析和研究。制定了调查和查处方案。因该举报中所反映的线索信息有限,并没有提及该经营行为的具体地点。销假人员的作案手段也十分隐蔽,从淘宝网上仅能查看到该网上店铺的联系手机、小灵通、QQ号和银行帐号等信息,店主的真实姓名和经营地点均隐匿。这对本案的查处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办案人员针对以上情况,并结合多年来积累的办案经验和工作技巧,制定了调查的具体方案。通过手机联系、QQ聊天,初步定位该经营场所可能在某居民小区内,由于该公寓有多幢30层的高层房屋,办案人员又通过实地踩点,在不惊动相对人的情况下,向部分业主询问打听,通过物业了解,最终锁定了其非法经营场所地址为:虹口区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经营者是无业人员管某某。2007年3月22日,虹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执法人员,并在虹口公安经侦支队的配合下,对其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查获了涉嫌假冒的“JACK&JONES”(杰克•琼斯)品牌的服装162件(条)和大量经销账册、邮寄(快递)等凭证。并在其用来经营的电脑上查阅并复制了有关其非法经营的数据资料。经生产商对查获的以上服装作产品真伪鉴定,确认以上查获的服装均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网址及商标等产品标识。在调查过程中,管某某对其销售假冒“JACK&JONES”(杰克•琼斯)品牌服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调查取证,初步确认,从2005年8月至案发日,已进行的违法交易达1700余笔,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达23.7万元。因该案涉案货值金额较大,已涉嫌触犯刑律。经批准,虹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二、本案特点: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各种网络营销形式作为新的销售领域也应运而生.在本案中,相对人销假的手段较为隐蔽,销假的场所从现实中的实体店变为网络上的虚拟店铺,从面对面的直接的商品交易变为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进行的间接交易。而且在销售过程中,相对人也较少开具书面销售凭证,而是通过网络媒体以及电脑记载销售情况。由于网络营销的行为区别于传统的销售方式,这给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尤其对假冒产品数量的认定。对于在检查中查获的待销售产品,可以由被假冒企业对其作产品的真伪鉴定,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确认。但对其已销售出的大量产品数量,涉及购买者众多且分散,涉及外地、本地均有,故难以或无法予以逐一调查取证。网上隐蔽销售假冒商品数额巨大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将网店已销售金额和现场查获待销售产品金额一并计入案值并使涉案金额较高,从而使侵权人获得较重的刑罚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淘宝网店店主销售假冒“ADIDAS”注册商标及其他知名运动品牌的商品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涉案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以及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在近几年来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当中,本案的情节非常严重,这一点在量刑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本案3名涉案被告人于2009年即通过开设网店的形式,对外大量销售假冒“ADIDAS”等知名运动品牌的服装。在销售假货时,被告并未在假冒商品的标题中直接标注相应品牌名称,而仅在介绍商品的图片和文字中体现涉假品牌的图片及其他相关信息,消费者无论是直接进入该网店的首页,还是经淘宝网搜索相应涉嫌被侵权品牌的名称,都无从发现3名被告正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仅能通过点击进入较为隐蔽的下级网页界面,才能发现涉案侵权商品的有关信息。发现其权益被侵犯后,相关权利人立即委托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采取了相应的维权措施。根据该权利人提供的线索,上海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进行侦查,并于今年3月10日对上述3名被告人的暂住地和仓库进行了查处,最终共计查获假冒品牌服饰4万余件,3名被告亦于同日被依法拘留。普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万慧达代理权利人参与了庭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9月至案发时,3名被告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品牌服饰产品金额累计超过480万元,现场查获产品货值超过250万元,涉及多家知名运动品牌。短评本案发生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大背景下。三名被告人的售假方式非常隐蔽,但仍未逃脱法律的制裁。该案在涉案金额的计算上,法院将网店已销售金额和现场查获待销售产品金额一并计入案值并使涉案金额较高,这是司法审判的一种进步。从该案实际判罚来看,该案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了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并处10万元以上的罚金,其判决力度在近年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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