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标法m(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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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人大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摘要一、商标和商标的作用二、商标法三、商标权四、商标权转让和许可五、涉外商标的注册六、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一、商标和商标的作用1、商标的概念商标是附在商品上的一种标记,俗称牌子,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上所加的特殊标志,以便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同类的商品相区别。2、商标的种类①根据商标构成分类·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上述要素组合②根据所有人不同分类·制造商标·商业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③根据防御性质分类·联合商标·防护商标·驰名商标3、与商标邻近的标记①服务标记②产地标记③商号4、商标与外观设计、装璜的异同5、商标的作用①区别商品的来源、引导购买商品;②具有商品质量的保证作用;③是商品宣传的重要媒体;④促进国际商品贸易。二、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人大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1、商标注册各国商标注册规定的几种原则:·使用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混合原则2、商标申请①申请原则(一类商品一个申请)②申请程序•商标使用的管理案上诉人:某市卷烟厂被上诉人:某市工商局【案情简介】某市卷烟厂于1992年6月研制成功一种烤烟型过滤嘴烟。为了解消费者对此烟的接受程度,该厂决定试销。于是,在卷烟厂的门市部便进行销售,并获利润3万元。该厂为此烟设计了一个“康乐”牌商标。在销售过程中,被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经调查,这种烟的商标没有注册,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烟厂2000元的罚款。烟厂对此处理不服,认为自己生产的卷烟虽未使用注册商标,但并未正式出厂,也未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工商局处理太重。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查证,情况属实,维持了工商局对该厂的罚款决定。3、商标的审查4、保护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5、撤销注册商标的几种情况·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6、商标的禁用标记(商标法第10条)三、商标权1、商标权的概念2、商标权的内容①独占使用权②禁止权③转让权④许可使用权3、商标权的特征①专有性②地域性③时间性4、商标权的保护①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②侵权的行为及侵权的处理•“狗不理”饮食公司状告狗不理商标侵权案原告:天津狗不理饮食(集团)公司被告一:天津“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第五代传人高渊被告二: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案情简介】“狗不理”原是“狗不理包子铺”的创始人高贵友的乳名,意谓连狗都不理的孩子好养活,一定能长命百岁。狗不理包子铺的包子一开始就在配方、投料、加工方法、操作工艺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和风格,以致于连清宫的御膳房也不解其迷,多次派专人到天津购买,使“狗不理包子”名声大振。百余年来,经过高贵友及其传人的不断钻研和苦心经营,“狗不理包子”的声誉位居天津“三绝”之首,狗不理成了世人所熟知的人名、艺名、厂商名称、商标名称。它不但蕴含着高贵友及其传人的身份权、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而且具有更为深厚的文化内涵。由于历史原因,1956年狗不理包子铺实行公私合营,后来又逐渐演变成原告天津狗不理饮食(集团)公司。1980年,原告对狗不理包子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注册“狗不理”牌,注册商标图形为“GBL狗不理”。1991年3月,高渊(被告一)受聘于哈尔滨天龙阁饭店(被告二)担任技术指导。为宣传天龙阁的服务特色,提高天龙阁饭店的知名度,高渊特地制作了一块巨型牌匾,上书“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原告)得知后,认为本公司对狗不理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高渊未经本公司许可,擅自在饭店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的行为,构成了对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于是,在1991年9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狗不理”牌注册商标合法有效。而被告一作为天津狗不理包子的正宗传人,不但拥有“狗不理”这一驰名商标和“狗不理”服务商标的先用权,而且拥有制作“狗不理包子”商业秘密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商标权的使用方式是否影响侵权的认定案原告: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太阳城商场【案情简介】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磨坊公司),是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面包。1992年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代销协议。双方约定:由太阳城商场食品部设立代销专柜,负责销售大磨坊公司的面包。但是,自1993年4月,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后,太阳城商场开始使用“大磨坊”注册商标出售从其他厂家购进的与大磨坊公司生产的面包外观一样的面包,致使大磨坊公司的商标权受到侵害。1994年6月,大磨坊公司派人前往太阳城商场查看,发现太阳城商场为代销大磨坊产品设置的“大磨坊”面包专柜中,有与大磨坊面包外观一致的面包出售,商品标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请公证机关对太阳城商场专柜陈列的面包进行拍照,对其销售行为作了公证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大磨坊公司要求太阳城商场停止侵害,赔偿侵权损失;在有关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太阳城商场未经大磨坊公司许可,用为大磨坊公司专设的柜台经销侵犯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足以使消费者混淆不同厂家所生产的面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属于侵权行为。•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案原告:冯雏音等8人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案情简介】冯雏音等8原告系被继承人张乐平(1993年9月去世)的配偶和子女。张乐平系我国颇有名望的漫画家。张乐平自1936年3月出版其漫画集《三毛第一集》起,至1995年10月再版《三毛流浪记》止,先后出版(或再版)各类“三毛”漫画集达33次,创作了大脑袋、圆鼻子、头上只有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1996年2月,上海市版权处对张乐平创作的美术作品漫画三毛形象系列予以登记。199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销售的产品上附有“三毛”漫画形象的产品商标,被告还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被告的企业形象在户外广告、职员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使用。此外,被告于1995年11月至1996年2月期间,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38类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已核准31类)。在此期间,被告共印刷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111030件,现尚有库存34030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被告目前只在“精纺呢绒”上使用“三毛”牌注册商标。原告诉称:“大脑袋、圆鼻子、头上长着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系已故作家张乐平生前创作,该作品的著作权为张乐平所有。张乐平去世后,冯雏音等8原告作为张乐平的继承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企业形象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请求:(1)确定被告侵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3)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被告辩称:“‘三毛’注册商标系委托当地一美工设计,被告与设计者没有就其使用该漫画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该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归该作者所有,因此,即使侵权也应由该作者承担责任。并且,其使用的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公告无异议后使用的,因此,其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况且,大脑袋长着三根毛、圆鼻子的三毛形象并非张乐平笔下漫画所特有的形象。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但原告继承的是著作权人财产权,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由被告酌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应停止在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三毛”漫画形象作品;(2)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江苏三毛集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另行作出公正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许可合同纠纷案原告:甲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告:乙体育用品公司【案情简介】1991年,甲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经中间人牵线搭桥,签订了一份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许可乙公司在其生产的保龄球上使用“康乐”商标,使用期限为3年,在3年期内甲公司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康乐”商标;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3万元。同时,合同还规定了甲公司对乙公司生产产品的质量监督权,以及乙公司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经商标局备案,双方履行合同。在质检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保龄球的质量与合同约定的质量严重不符,达不到公司注册的“康乐”商标的标准。许多消费者也纷纷向甲公司表示不满。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高产品质量,乙公司表示一定采取措施将生产的产品质量提高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半年后,乙公司生产的“康乐”牌保龄球的质量仍然未达到标准。甲公司致函乙公司,要求终止合同。乙公司以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终止合同。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终止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法院最后判决终止合同,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乙公司所生产的“康乐”牌保龄球的质量问题由自己负责解决。四、商标权转让和许可1、商标转让·必须连同与商标有关的业务一起转让·单独转让2、商标许可:·单独使用供方商标·使用供方商标、并注明产品制造单位·联合商标·联结商标五、涉外商标的注册1、国外注册方式:·逐一国家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2、出口商品及时注册商标的必要性3、出口商品商标设计要求4、对外国人申请注册的基本规定①各国的具体规定·任何外国人都可以自由申请注册·采用互惠原则·签订商标注册互惠协议·根据国际公约·外国人在本国境内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首先在其本国获准注册,才能在外国办理注册②中国的具体规定·所属国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等原则·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申请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六、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1、《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其中:“国民待遇”、“优先权”、“专利权独立”、“强制许可”原则在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中已讲述。公约中与商标有关的有“商标权独立”原则以及“共同原则”。其中“共同原则”包括:·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的禁用标记·与商标邻近标记的保护2、《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3、《商标注册条约》两条约比较:内容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工作语言法语法语、英语申请人条件成员国公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营业场所同左、只要申明2年内加入即可注册前提需先在本国注册无需先在本国注册独立性5年内,本国商标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撤销国内国际注册互相独立使用要求商标注册后无此要求3年内不使用,各成员国可撤销有效期20年10年续展期20年,次数不限10年,次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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