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9]12号各有关单位:目前我市建筑外墙保温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工程采用不同生产厂家供应的保温系统组成材料,不能确保系统组成材料的相容性;有的工程进场材料未认真查验技术文件,未作复验,盲目使用;有的工程擅自更改设计,保温层施工厚度不足、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有的工程施工不规范,没有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分层、分遍施工等,造成保温层开裂和达不到保温效果、面砖饰面层存在施工质量缺陷等诸多问题。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90号)和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建科[2009]1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保温材料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的质量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程序,严格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产品选择和各应用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由于浆料类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和施工工艺复杂,对现场施工技术水平要求高,质量控制难度较大,操作不当容易产生墙面空鼓、开裂、热工性能不达标,我委将对浆料类保温系统进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督抽查频次,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认真进行专项整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二、对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工程项目应用单位应选用满足《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标准要求的保温材料,并明确供应单位的主体责任。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应由同一厂家提供,严禁采购不同厂家的材料进行复配施工。各单位在使用时,要认真查验由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内材料、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并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检合格,否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三、严格执行《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合建设[2007]15号)和《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合建设[2008]24号)要求,规范我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做法,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四、建筑节能工程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合建质安监[2008]13号)的要求组织施工。外墙外保温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认真编制“外墙外保温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监理单位予以严格审查,特别要做好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进场复检和见证取样检测、施工工序检查和分项工程验收工作。在保温系统全面施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先做样板墙或样板房,并经检测满足相关节能标准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五、对于国家和地方暂无生产或应用技术标准的保温系统在工程中推广应用,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配套相应的企业标准、专项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文件后,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采用。六、鼓励工程项目应用单位优先选用列入部省级推广项目的技术和产品,但不得违反《推广证书》中规定“应用范围”的限定要求,严禁采用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保温建筑材料和产品。七、鉴于目前在我市应用的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生产、供应能力已满足市场需求,为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和企业的重复投资浪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登记备案公示等推广应用申报工作。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建科〔2009〕13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90号)文件要求,各市积极开展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我厅也组织开展了专项抽查。检查发现,目前建筑外墙保温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工程采用不同生产厂家供应的保温系统组成材料,不能确保系统组成材料的相容性;有的工程进场材料未认真查验技术文件,未作复验,盲目使用;有的工程擅自更改设计,保温层施工厚度不足、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有的工程施工不规范,没有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分层、分遍施工等,造成保温层开裂和达不到保温效果、面砖饰面层存在施工质量缺陷等诸多问题。为加强保温材料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的质量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节能的效果和饰面工程的安全。目前我省建筑外墙采用浆料类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占大多数,但由于其系统组成和施工工艺复杂,对现场施工技术水平要求高,质量控制难度较大,操作不当容易产生墙面空鼓、开裂、热工性能不达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浆料类保温系统重点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抽查频次,对发现问题的,认真开展专项质量安全整治,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二、对于外墙外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工程项目应用单位应选用满足《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标准要求的保温材料,并明确供应单位的主体责任。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应由统一厂家提供,严禁采购不同厂家的材料进行复配施工。各单位在使用时,要认真查验由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内材料、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并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否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三、胶粉聚苯颗粒系统一般不宜采用面砖饰面。确需采用面砖饰面,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施工及验收,保温材料系统供应商应按JG158-2004规定提供抗震试验报告。外墙粘贴饰面砖的建筑总高度不宜超过40米。四、各市建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制“外墙外保温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监理单位予以严格审查,特别要做好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进场复检和见证取样检测、施工工序检查和分项工程验收工作。在保温系统全面施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先做样板墙或样板房,并经检测满足相关节能标准规定要求后进行。五、对于国家和地方暂无生产或应用技术标准的保温系统在工程中推广应用,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配套相应的企业标准、专项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文件后,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方可采用。六、鼓励工程项目应用单位优先选用列入部省级推广项目的技术和产品,但不得违反《推广证书》中规定“应用范围”的限定要求,严禁采用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产品。七、鉴于目前在我省应用的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生产、供应能力已满足市场需求,为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和企业的重复投资浪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推广项目申报工作。安徽省建设厅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一时期,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各地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质量问题。有的生产企业不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有的建材市场经销企业非法经营无产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以下简称“三无”)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有的建筑工程违规购买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这些行为严重扰乱、违反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正常的生产秩序、流通秩序和使用程序,也给建筑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带来严重影响。为了及时纠正和预防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新建、改造过程中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提高认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完成建筑节能工作任务,促进建筑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近一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见实效。(二)明确监管重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一般包括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两大类。主要有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及其辅料、节能门窗幕墙,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热水供应等设施相关的产品。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当地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环节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要重点查验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材料、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材市场有无销售“三无”节能材料、产品,建筑工程有无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的现象。二、严控源头,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管(三)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标准。国家将不断修订和完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标准。对一些性能可靠、经济适用但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制订材料和产品的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但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已有类似材料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四)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按规定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原材料进货质量和配比、生产工艺工序、产品出厂质量检验等环节的控制,同时配备相应的实验室,实验室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五)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不按材料、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不对材料、产品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力度,全面建立企业质量档案。除日常监管外,各地今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违规企业依法处理。要加大对建筑工程中使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三、规范市场,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六)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监管。强化市场主办者的责任,经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市场主办者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建材经销企业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确保其依法销售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节能材料和产品,严禁采购和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的监管,对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经销企业销售的材料和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手续进行查验,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冒用他人产品商标、厂名、厂址及检验报告、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销售企业,切实净化流通市场。(七)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监测、巡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在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的同时,加强质量监测,针对当地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及时向社会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四、多措并举,提高对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监管水平(八)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公告制度。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指导建筑工程正确选购。(九)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气候和资源情

1 / 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