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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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京治工发[2009]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精神,中央成立了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一系列专项治理指导文件。9月底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京办发〔2009〕24号),并在9月27日召开了动员部署大会,对本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马志鹏同志任组长,陈刚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并成立了10个专项工作组,负责10个专项领域的治理工作。同时,要求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按照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2号)、《关于印发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12号)和京办发〔2009〕24号文件的工作部署,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北京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排查问题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基础。排查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市、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求真务实,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附:《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精神,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2号)、《关于印发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12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办发〔2009〕24号)的工作部署,现就本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排查范围及排查重点(一)排查项目范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第一阶段对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规模以上的立项、在建和竣工的项目进行排查。包括:1、所有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市政府投资项目。2、所有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3、不使用政府投资的500万元以上(含)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上述各款内容中的政府投资,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和政府性收费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指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土地出让收益、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基金、养路费和其他各类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对利用政府资源担保获得的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银行贷款和对政府减免的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税费(不含进口设备减免关税和购置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等普惠政策),也视同于政府投资。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本排查工作方案,对全市符合排查范围的项目进行汇总,制订《本市专项治理排查项目汇总表》,并将本市需排查的项目纳入《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信息系统》,印发给市10个专项治理工作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二)排查重点内容重点对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排查:1、项目决策与项目审批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是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未批先建、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具体排查要求按照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3号)和京办发〔2009〕24号文件第四部分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2、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存在的问题:重点是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是否规范,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具体排查要求按照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5号)和京办发〔2009〕24号文件第四部分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3、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重点是规划许可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规划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具体排查要求按照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4号)和京办发〔2009〕24号文件第四部分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排查的项目范围,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本市实际,除本排查方案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对2007年1月1日以来的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排查。4、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是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具体排查要求按照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3号)和京办发〔2009〕24号文件第四部分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5、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重点是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具体排查要求按照中央专项治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6号)和京办发〔2009〕24号文件第四部分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6、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违规使用资金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具体排查要求按照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8号)和京办发〔2009〕24号文件第四部分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7、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具体排查要求按照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9号)和京办发〔2009〕24号文件第三部分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8、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具体排查要求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7号)和京办发〔2009〕24号文件第三部分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9、轨道交通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具体排查要求按照京办发〔2009〕24号文件第三部分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10、案件查办存在的问题。重点是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具体排查要求按照京办发〔2009〕24号文件第三部分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排查的主要环节(一)找准突出问题。各区县、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二)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三)分类做出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即使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研究和采取治本之策。三、排查的时间与方式按照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京办发〔2009〕24号文件的工作部署,本市项目排查工作自2009年11月中旬开始,至2010年3月底结束,分为自查自纠、项目排查、项目核查三个步骤。第一步:自查自纠。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单位(含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本市制定的自查标准、重点环节,进行梳理和自查自纠。市、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对市、区国有企业建设项目进行自查自纠。第二步:项目排查。市10个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在各行业主管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京办发〔2009〕24号文件和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印发的重点领域治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全市纳入排查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第三步:项目核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自查自纠情况和专项工作组的排查情况进行抽查。排查工作结束后,市10个专项工作组要对排查结果进行认真总结。2010年2月28日前,市10个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将排查工作总结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3月底前,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市项目排查报告报请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四、工作要求(一)严格工作责任排查问题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排查工作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等做出具体安排,任务要明确具体,措施要切实可行。要制定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台帐,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领导负责任地签署意见。对自查、排查工作不认真、填报不实,在重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的领导实施严格的问责。(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区县、各部门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按照规定的规模和标准,彻底清查,找出问题,认真整改,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不打折扣,不走过场。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排查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对排查过程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三)密切协作配合各区县、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改变过去分散在局部和某些环节中各个突破和解决的方式方法,注重系统治理,发挥整体效应。各区县、各部门在排查过程中既要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又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沟通衔接,对中央检查组负责检查的中央新增投资扩大内需项目,在本次排查中不再重复安排检查。(四)加强政策研究各区县各部门要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分类定性,明确处理的政策界限。要把中央的政策具体化,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坚持宽严相济,处理恰当,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针对排查的突出问题,查找在法规制度建设、行政监管、市场机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积极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市场机制,研究提出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建立健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对于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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