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迁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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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宿迁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的通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进一步增强各专业管理部门服务发展的责任意识和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建设的自觉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建筑工程实施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综合协调小组,强化对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管理。市政府成立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协调、解决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各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授权市建设局牵头管理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和竣工综合验收办公室,分别与市建设局图审机构和市场管理处合署。办公室成员由市各有关部门参与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各有关部门须指定1人作为办公室固定成员,代表本部门具体联系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二、实行施工图综合审查制度,进一步提升施工图综合审查质量,提高施工图综合审查效率。市区的建筑工程实行施工图综合审查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将需要送审的各专业图纸统一报市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由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再单独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的施工图纸。各专业管理部门均审查合格,由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核发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建设单位需要送审的资料。开发建设单位在各项专业图纸完成后,应当将下列资料统一报市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1.施工图综合审查报审表;2.各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和信用手册;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公建配套总平面图;4.环境景观设计图,包括景观设计总说明、景观总平面图、苗木表、植栽平面布置图,小品施工图等;5.管线综合图(平面图和相关竖向图),包括供水、供电、弱电、有线电视、路灯、燃气、消防管线、技防设施等;6.道路工程施工图;7.排水工程施工图;8.房屋建筑施工图纸全套;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二)施工图综合审查的程序。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后,一般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组织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施工图综合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专业审查工作(专业管理部门有整改要求的,须提前5日告知整改内容,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督整改和复审工作),各专业管理部门必须在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的专业工程审查工作。具体程序如下:1.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按专业通知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查;2.各专业管理部门指派专门人员对施工图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查;3.专业工程审查合格的,专业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在审查合格意见表上签字;审查不合格的,审查人及时向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反馈书面整改意见,由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统一出具整改意见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督促整改及复审工作由相应的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复审合格的由审查人在审查合格意见表上签字。如建筑、消防等专业超出市级审查权限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的,由各建设、消防等部门负责报审、催审工作。4.各专业工程审查合格,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核发《宿迁市建设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审查合格需发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格式审查证书的,各部门将证书交综合审查办公室同时发放。审查验收结束后,相关专业图纸由专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档备查。三、实行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制度,进一步规范综合验收行为,提高竣工验收效率。市区(宿豫区范围内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宿豫区政府组织)的建筑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综合验收办公室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各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其他时间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单独组织验收。各专业工程均验收合格的,由综合验收办公室核发《宿迁市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综合验收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一)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的条件。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完成全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附件(附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方可向综合验收办公室申请综合验收。建设工程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注册申请;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3.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测绘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4.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总结,各单项工程基本情况及其施工单位汇总表;5.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所有建设内容自检合格文件;6.其他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可按组团进行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完成规划要求的所有建设内容,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必须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二)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的程序。综合验收办公室一般应当在收到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3日内组织验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专业管理部门有整改要求的,须提前7日告知整改内容,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督整改和复验工作),各专业管理部门必须在综合验收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的专业工程验收。综合验收程序如下:1.综合验收办公室组织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通知;2.综合验收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综合验收小组成员参加。综合验收会议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验收办公室共同主持;3.综合验收小组听取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各方责任主体汇报建设工程建设情况;4.综合验收小组按专业或部门分组审阅有关资料、图纸,进行现场检查。5.综合验收各专业组或专业部门对各专业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现场检查结束后集中反馈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合格的由各专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人在综合验收意见表上签字,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验收办公室提交单项验收合格意见(建设局按规定在规划、消防、环保单项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检查不合格的,由检查人将存在问题书面报综合验收办公室,由综合验收办公室统一出具整改通知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及复验工作由相应的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复验合格的由复验人向综合验收办公室提交验收合格意见;6.建设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资料齐备后,综合验收办公室核发《宿迁市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需发全国或全省统一格式验收合格证书的,各部门将证书交综合验收办公室,由相关单位驻验收办固定人员统一发放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四、工作要求(一)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建设。要按规定一次性完成所有施工图纸设计,一次报审。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须报经原审查部门同意。要按法定的建设程序办事,依法组织工程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要接受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专业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二)各专业管理部门应依法行政。参加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的各专业部门应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过程指导,超前服务,要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要求指导施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按图施工。要按规定进行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指定产品,不得向开发建设单位推荐或指定施工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不得收取费用。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可作不合格处理,并依法进行查处。(三)推行出席负责制、超时默认制和缺席默认制。各专业管理部门参加审查或验收的人员必须对审查或验收结果负责,验收人的意见等同于其所在单位意见。各专业管理部门不参加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或在规定时限内不出具审查或验收意见的,视为审查或验收合格,且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四)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和综合验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公开办事程序,严格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申报的项目要随到随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要一次告知。不得违规审查和违规验收,不得违规发证。(五)施工图未经综合审查或综合审查不合格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建设。建设工程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六)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开发建设单位须到市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交付使用手续,并按规定将档案资料交市城建档案馆,所有手续齐备后到市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七)对工业建筑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各专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查和验收内容,缩短办事时间。并根据各开发区申请和工作需要每半月会办一次。(八)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公室每月将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抄送市软建办,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布,扩大群众知情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报审或已竣工验收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此前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附件:1.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内容2.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内容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1: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内容(一)审查单位:市规划局审查内容:总平面图、规划各项技术指标(二)审查单位:市建设局审查内容:1.道路、雨污水系统、铺装、燃气管线及设施2.房屋建筑工程(三)审查单位:市园林局审查内容:环境景观(地形、绿化、小品等)(四)审查单位:市公安局审查内容:1.技防等安全防范系统建设2.配建停车场(库)、出入口及配套交通安全设施(五)审查单位:市气象局审查内容:防雷设施(六)审查单位:市人防办审查内容:人防设施(七)审查单位:市广电网络公司审查内容:广电管线与设施(有线电视等)(八)审查单位:市通信行业协会审查内容:通讯管线与设施(电话、宽带等)(九)审查单位:市消防支队审查内容:消防系统设备及设施(十)审查单位:市自来水公司审查内容:供水管线与设施(十一)审查单位:市供电公司审查内容:供电管线与设施(十二)审查单位:市邮电局审查内容:邮政设施(十三)审查单位:市城管局审查内容:路灯、亮化、环卫设施(十四)审查单位:市环保局审查内容:建设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附件2: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内容1规划(市规划局)1.1建设内容和有关指标符合规划要求。2消防(市消防支队)2.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符合规定。2.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符合规定。2.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的建筑结构符合规定。2.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符合规定。2.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符合规定。2.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符合规定。2.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符合规定。2.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符合规定。2.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符合规定。2.10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符合规定。2.11建筑灭火器配置符合规定。2.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符合规定。2.13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3环保(市环保局)3.1环保审批手续完备,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实际要求建成。3.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卡符合环保要求。3.3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4房屋建筑(市建设局)4.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4.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4.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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