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西兰直销商而编写的安利公司《营业守则》摘要本《营业守则》简介是专为安利公司的华籍或韩国籍“直销事业经营者”(即直销商或IBO)而编写。目的是使他们明白其权利及责任。虽然在本文中所引述的守则摘要都是非常重要,但这些守则摘要并不能代替附列于你的“安利创业锦囊”内,或列于网站中“虚拟办事处”(VirtualOffice)一栏中的的《营业守则》全文。1.释义1.1下列《守则》订定你和安利公司在提供产品和营销服务方面的合约条款和条件。在《守则》内,除非内文另有所指,否则下列的词语需作如下的解释:1.1.6“业务支援资料”是指并非由安利公司制造,但是用来赞助推荐行动或销售的辅助品,例如视频录像带,书籍刊物、图解,通达网站、互联网服务、支援大会、以及可复制的资讯等。这些支援资料,无论是卖方出售,或卖方购买,都必须是自愿的和可以自由选择的。1.1.7“机密资料”是指一切与直销事业,IBO,安利各种产品服务,安利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安利的联属公司,其属下的IBO,或与安利有关的服务提供者等有关的资料,不论是否书面或是口头提供的,也不论是否实物资料,只要安利公司或其服务提供者有合理理由相信是机密性质而非属于公共范畴的,都是“机密资料”。这些“机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切IBO的邮寄对象名单和其它清单;IBO相互之间的身份及关系资料(不论是否属于IBO推荐线之内);一切与安利客户身份有关的资料;一切与安利公司及其服务提供者的产品、服务(现有及将来的)、行销策略及广告推销计划有关而未经公布的资料;一切未经公布的财政记录及账户资料;以及一切与IBO的业务营业额有关的资料。2.授权成为安利的“直销事业拥有人”(即直销商或IBO)对于是否接纳一个“直销事业”的成立或批准该事业续约,安利公司规定并维持很高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假如IBO的行为不当,安利公司有权拒绝批准现有IBO或将来IBO成立“直销事业”。《守则》也规定:IBO是以“独立承包商”的身份来提供安利产品。在提供服务方面,IBO则是以安利公司的代理人身份作为独立承包商。不论是提供产品或服务,安利公司都不会强迫任何人参与这个直销事业。参与的程度完全由IBO自行决定。至于有关要取得工作签证进入新西兰的法定要求,这条《守则》也规定:任何希望成为IBO的人士,假如他们并非新西1兰的永久居民,都必须符合安利公司有关非居民的要求,才可在新西兰从事有关IBO的工作。2.1任何人士要成为IBO,必须由一名现任的,已获授权的IBO推荐,并必须向安利公司呈递申请书。2.5安利公司与IBO之间的关系必须:(a)在供应产品方面,是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和(b)在提供销售服务方面,是主代理人与次代理人之间的关系。2.9“直销事业”可提供给个人,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或合伙关系公司。“直销事业”不能超过两人拥有,除非达到了“白金直销商”的级别后有关人士用书面申请,安利公司可批准增加该“直销事业”的拥有人,但批准的唯一或主要理由,只是方便该事业的拥有权从一代的拥有人在管理方面有秩序地转移到另一代的拥有人身上。“直销事业”的原来拥有人必须不时用书面向安利公司提出两名提名人。安利公司可认可这两名提名人参加邀请性质的活动。即使安利公司按照这个方式批准额外的人士参与直销事业的拥有权,但在承认现有或未来的奖衔方面,假如该直销事业的原来拥有人继续在事业上保持活跃的话,安利公司都只会承认原来的拥有人或共同拥有人。“直销事业”不能提供给消闲会所,学校,或支援学校的机构,慈善机构或教会联属团体。2.10除非与安利公司另有协议,否则两名住在一起的IBO只能成立一个“直销事业”。假如两名现任的IBO同居,而其中并无一人是白金IBO,则这两个“直销事业”必须合并为一。如果其中一人已达白金阶层,这两个“直销事业”可分别保持,并在其各别推荐线内以“第一号”事业及“第二号”事业各别经营。2.12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成为“直销事业经营者”,但条件是该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遵守安利公司当时有效,在有关刊物内列出的要求。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IBO的董事和主要股东都必须保证“直销事业”遵守安利公司为根据本《守则》的零售商责任(在供应产品方面而言)和次代理人责任(在提供销售服务方面而言)而作出的合理条款和条件。2.13假如IBO是一间有限责任公司的话:2.13.1安利公司在发出奖赏方面只承认该公司指定而经安利确认的两位占大多数股份的股东或董事,和经安利公司根据《守则》第2.9条批准的额外增加的股东或董事。安利公司在提到这些人士时,只会使用他们的私人姓名,而不会使用公司的名称。2.13.2只有在《守则》第2.13.1条经指定和确认的两名股东或董事,或安利根据《守则》第2.9条批准的额外股东或董事,才能参与“直销事业”的日常运作和经营。22.14在信托中的受托人,假如遵守安利公司在昀新编制的刊物中列明的要求和下列条件,可以成为IBO:2.14.1信托是一间符合《守则》第2.12条和2.13条规定或不超过两名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2.14.2受托人或其法律代表向安利公司提供一张列出下列资料详情,格式获安利批准的证明书:(a)受托人在信托委托书中获得授权可经营安利事业;(b)受托人有权以信托的资产作抵押而作出赔偿,而且并无放弃这种作出赔偿的权利;及(c)信托受益人的全部详情;2.14.3信托人承认对“直销事业”的所有债务和在经营中产生的一切行为和事项负有私人责任,也负起“直销事业”根据《守则》对安利公司产生的责任,和作为安利公司的独立承包商的责任;及2.14.4假如信托人是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则“直销事业”在《守则》下对安利公司产生的责任以及作为独立承包商的责任,都必须经由信托的董事和主要股东提出保证,以符合安利公司所提出的合理条款和条件。2.15假如一位IBO以信托方式持有一项“直销事业”:2.15.1在发出奖赏方面,安利公司只承认受托人(如果是一名个别人士)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名经指定而获安利确认的主要股东或董事。安利公司并只会以他们的私人姓名描述,而不会使用信托的称号或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的称号来描述;及2.15.2只有受托人(如果是一名个别人士)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名经指定而获安利根据《守则》第2.15.1条确认的主要股东或董事,才可参与“直销事业”的日常运作和经营。2.16如果是合伙经营,安利公司只能按照个别合伙人的姓名来批准经营“直销事业”,而非按照合伙人用作交易用途的任何商号或其它名称。2.18在每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前,IBO可向安利公司递送一份填写好的《续约授权书》(其格式由安利公司不时订定)申请续约,并缴交当年的费用。安利公司不得无理拒绝申请。如申请根据《营业守则》的规定而不获批准,IBO不得向安利公司要求赔偿。2.21在八月三十一日后迟交申请但附上续约费的《续约授权书》,如在下一年六月三十日前递交,安利公司仍会归档考虑。但安利公司有绝对裁量权,可决定是否接纳迟交申请,及是否保持之前推荐的其他IBO。2.24IBO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安利公司辞职及放弃其“直销事业”。32.25安利公司不会要求一名即将成为IBO的人士购买任何物品,唯一的例外就是一个未经更改的“安利创业锦囊”。任何人都不能明言或暗示要求,施压或强迫有可能成为IBO的人士或现任IBO做下列事项:2.25.1购买指定数量的产品;2.25.2保持指定数量的昀低存货量;2.25.3推销任何指定水平的安利公司服务;2.25.4购买任何并非安利制造的产品,或推销并非由安利服务提供者所供应的产品或服务;2.25.5订购“每周必听”录音带或“每月必读”的书本,或购买其它刊物,录音录像带,或其它用作激励或教育用途的物料或促销辅助品;2.25.6购买门票参加支援大会,研讨会或其它集会;2.25.7推荐指定人数的IBO或会员。3–IBO的责任安利的IBO在经营其“直销事业”时,有很大的独立自主能力。但IBO也同时需要负起保障消费者的责任,其行为也必须公平合理和符合商德要求。不单对消费者如此,对下线IBO和可能成为IBO的推荐对象也是一样。在本节中,我们不单大力重申与安利“直销事业”有关的各种法定责任,而且还进一步说明IBO需要负起教导其他获推荐的IBO的责任,避免错误陈述“直销事业”的本质,保障机密资料,和尽责监察各种安利书刊,录音录像带和讲座研讨会的使用和进行。本节也规定可容许安利公司取得IBO储存于安利的纪录,使公司方面可监督上述重要责任的实施。更重要的,本节的目的也是要保障现有IBO的安利“直销事业”,禁止IBO滥用机密资料和从事其它可破坏合约责任和信托责任的多层次推销行业。3.1IBO在任何时间内都必须完全及迅速遵守下列各项:3.1.1在安利《业务手册》内所列出的指引、要求、制度、程序和政策;安利《销售及市场计划书》;其它安利公司的官式通讯;以及安利的《白金IBO手册》(对白金IBO而言)。安利(新西兰)公司可不时修订上述各项,但以不与《营业守则》的规定产生矛盾为原则;及3.1.2安利公司不时发出,代表公司立场和安利事业的一切指示。3.2在任何时间内,IBO都必须迅速地与安利公司的职员和安利服务提供者全面合作。3.3安利公司的职员,有权出席任何由IBO举办的会议或活动,不论这些会议或活动何时何地举行,并发表谈话。3.6IBO只能在新西兰境内供应安利产品或安利分销的产品及服务,其销售价格必须以新西兰元为准。43.6.1除非获得安利公司的书面授权,否则任何IBO都不能出口安利产品或安利分销的产品,或明知故犯地把这些产品卖给用以出口的其他人士。3.6.2在任何以使用新西兰元以外货币为目的之货品交换计划中,IBO不得提供任何安利产品或安利分销的货品。3.8IBO不得在安利书报印刷品的包装上删除或增加任何资料,加上任何字眼,标签或其它物料,更改或摘下标签,或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这些安利印刷品。3.11IBO不得:3.11.1以虚假或有误导性的行为代表安利公司,安利事业,安利产品或安利公司分销的产品,安利服务提供者或安利服务部,亦不得违反任何安利或其服务提供者不时发出的指令,解释或叙述;3.11.2在供应货品时,错误陈述安利公司与IBO之间的委托人/独立承包商关系。这种关系已于安利《业务手册》,安利通讯及其它安利编制的刊物中清楚说明。3.11.3在推销服务时,错误地向安利客户陈述安利服务的性质,及/或接受新IBO或会员申请委任的性质;以及虽然安利公司可能已经收取了IBO下一业绩年度的续约费,但IBO的“直销事业”于下一业绩年度能否续约,只有在IBO收到安利为下一业绩年度发出的安利身份证明卡才能生效。3.11.4对安利服务部,安利产品,安利代理的货品或服务作出夸大或无根据的声明;3.11.5对安利产品,安利代理的产品或服务错误陈述其用途,效能,价格,标准,品质,级别,成分,风格或款式,产地来源,或货品是否有售等;3.11.6声明安利产品,安利代理的货品或服务拥有并不存在的赞助,批准,功效特质,配件,用途,品质或好处;3.11.7推销任何非安利的产品或服务或蒙混搪塞,说成安利产品或服务;3.11.8为对方并未要求购买的货品或服务而向另一IBO或其他人士要求付款,或坚持有要求付款的权利;3.11.9陈述或以任何方式暗示或说明IBO必须购买或订阅某些刊物,录音录像带或其它教育性、培训性、或激励性的材料,或必须参加研讨会,支援大会,或其它会议才能成为完全成功的IBO;3.11.10陈述安利产品及/或安利代理的产品或服务零售,是IBO事业中不重要或无利润的部分;3.11.11向IBO推广市场服务时,把安利公司形容为众多货品供应商的其中之一,或只是众多主要代理商其中之一;3.11.12向IBO或会员把安利公司说成是一间货仓或结算公司,或主要分销公司,甚或只是一间产品代理公司;3.11.13抹黑,诬蔑或毁谤安利公司,安利公司职员,安利产品,安利代理的货品,安利服务部,其他IBO,会员或安利的服务提供者;3.11.14把安利公司说成安利服务提供者,或是供应安利服务的主要委托人;3.11.15说安利制造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