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行业管理法规综合知识doc32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直销行业管理法规综合知识一、我国直销经营的产生及立法进程直销经营方式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导入我国,其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兴起阶段(1990年-1993年)。1990年11月,我国境内第一家正式以直销经营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直销经营方式正式进入我国内地市场。由直销人员上门讲解并推销商品的方式,引发了社会对这一新型营销方式的关注。雅芳公司的进入和初期经营的成功,起到了较强的示范作用,面对庞大的中国市场,其他国外直销公司紧随其后,从1992年开始以独资、合资的形式进入我国。国内一些企业也纷纷效仿。第二,混乱经营到初步规范阶段(1994年-1997年)。随着直销经营的进入,直销形式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打着直销的旗号从事非法传销和“金字塔诈骗”活动。据有关部门统计,到1995年底,全国从事传销的企业绝大部分属非法经营。这些企业既不注册,也没有规范的营销手段,多数是通过层层“拉人头”,或者以离谱的高价强行销售产品,有的甚至利用直销进行诈骗、帮会和迷信聚集等活动,对社会稳定和治安造成严重影响。有的非法传销组织以“快速致富”为诱饵,使不明真相的人加入,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对此,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直销经营中出现的混乱现象予以规制。尽管如此,传销经营中的混乱现象和大量的非法欺诈活动并未得到根本遏制。第三,禁止传销及部分外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阶段(1998年以后)。由于当时我国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监管手段尚不完善,居民消费心理还不成熟,对直销方式不甚了解,加上部分人快速致富的愿望迫切,导致许多人受骗上当,给非法直销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面对日益严重的非法传销活动给社会稳定和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危害,我国政府果断地采取了严厉的禁止传销措施,于1998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规定: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同时,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准美国的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转型为店铺经营加雇佣推销员的方式经营。2000年后,又先后发布了一些《通知》和《规定》,对转型企业行为加以规范。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成立了“打击传销办公室”,主要负责打击国内非法传销和相关的欺诈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第四,开放直销市场及直销法规正式出台阶段(2005年9月)。根据我国经济增长状况和多元化流通方式的发展,以及履行WTO的相关承诺,我国加快了直销立法的进程。于200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并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和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个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直销市场的开放和直销立法进程进入了新的阶段。二、我国曾经出台的直销法规、规章到2004年底为止,我国有关部门制定并出台的规范和管理直销经营活动的法规主要有:1994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指示制定并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1995]50号),该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一律停止批准、登记注册以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正式批准41家企业可以进行传销;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传销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对传销营销方式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这一领域立法上的突破;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对传销(包括直销)活动加以全面禁止;1998年6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国家工商局颁布《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455号),批准雅芳、安利、玫琳凯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转型经营;——2000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2002年2月,国家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国家工商局颁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字[2002]31号)。我国2004年以前已出台的直销法规和规章带有明显的特点:其一,法规和部门规章多数是针对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的,在一定期间内对于规范直销的发展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总体上看当时缺乏系统的法律框架设计和制度性安排。其二,已出台的法规和规章多数是过渡性的规定,变动频繁。仅在1994年到1998年,就先后出台了若干直销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直销活动的政策从“制止”到“停止”到最后“禁止”。其三,原已出台的法规和规章对于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面对这种,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并出台规范的直销法规就显得非常必要。一、对直销经营方式的基本认识我国直销立法的前提,是要对直销经营方式有一个基本的认识。首先,规范的直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分销方式之一。从直销经营模式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在许多国家的具体实践可以看到,规范的直销是一种客观的商业存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于部分生产厂商节约店铺经营成本,以及适应部分目标消费群体的便利性、个性化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商品流通和分销方式。它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竞争的加剧和大众消费方式的演变而逐步发展起来,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一种流通方式。当然,并非所有消费品都适宜直销,而且从国际分销渠道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趋势看,消费品零售分销仍将以店铺销售为主导方式,直销只是对店铺销售的一种补充。其次,规范的直销与金字塔欺诈有本质的区别。由于直销经营方式的特点和计酬方式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来进行金字塔欺诈活动,因此,直销与金字塔欺诈极易混淆。“金字塔式销售”是世界上对非法直销的法律通称。俗称为“老鼠会”、“拉人头”、“滚雪球”等等。一些国家在对金字塔式销售进行研究和界定后认为,金字塔销售与正规的直销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主要有:一是加入方式不同。正当的直销公司的入会费都不高,且可以退还入会费。而金字塔式销售则相反;二是获利基础和方式不同。正规直销公司及其直销人员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业绩,而金字塔欺诈活动的收入主要来自“人头费”或参与者之间的销售;三是正规直销公司一般不要求直销人员购买大量存货,且有严格的退货制度,而金字塔欺诈活动则相反;四是正规直销公司的产品具有最终消费价值,消费者作为最终消费乐意购买,而金字塔欺诈活动的产品往往只是一个幌子,产品价格与价值严重偏离。第三,规范的直销在一部分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合法存在。正是基于对直销和金字塔销售的研究和界定,因此,世界上不少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一般都允许直销经营合法存在,“金字塔销售”则属非法经营。由于规范的直销得到法律的允许和必要的规制,因此,业务发展速度很快。二、对我国发展直销经营的认识客观分析,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发展直销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一方面,我国消费品市场已经走出“供求短缺”,进入了“买方市场”,为发展直销方式创造了基本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随着商品供给的大幅度增加,市场上同质化的商品越来越多,厂商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直销可以协助厂商更具体地、有针对性地掌握目标顾客的资料,直接了解一部分目标消费者的需求,开发出更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再一方面,随着居民消费结构迅速升级,其生活方式和节奏的变化引发了其消费行为模式的变化,直销方式适应了一部分目标消费者对面对面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另外,随着我国商业零售店铺资源争夺的加剧,店铺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加上广告费用的加大等,厂商更愿意通过直销方式销售商品。更重要的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严峻的就业压力,直销经营具有灵活就业的特点,也利于缓解这一压力。当然,我国无论是现阶段还是未来的发展,消费品零售分销仍将以店铺销售为主导方式,直销经营只是对店铺销售的补充,其服务对象只是一部分目标客户群体,而且并非所有消费品都适宜直销。因此,对直销的作用和发展趋势必须有理性的认识,绝不能不切实际地夸大和渲染。但是,还应看到,现阶段,我国的市场发育程度仍不高,市场经济秩序仍存在很多问题,居民的消费心理还不够成熟和富有理性。特别是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督管理方式还比较落后。而直销方式的特点是对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建设要求较高。因此,在我国,对直销经营还应坚持严格法律规范、有限制发展的原则。特别是在发展初期,有些方面的法律规定甚至应比其它国家更为严厉,约束条件要更多。这也应该是我国直销立法把握的基本原则。三、对我国直销立法必要性的认识第一,必须通过严格的立法和执法,对直销业进行严格规范。国际经验表明,尽管直销在许多国家允许合法存在,但是,直销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它必须在严格的立法环境下才能规范发展,需要通过法律强制规范其经营主体的行为。当然,如果有严格的立法和执法,直销经营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消费、满足社会需求、扩大就业和增加税收的作用。第二,必须加强对直销的政府监管。有严格的立法是直销业规范发展的前提,但严格的执法和政府监管同样至关重要。从世界直销业发展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较完善的政府监管制度,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规则,有较完善的监管队伍、技术手段和相关设施。也有比较完善的自律组织和制度。正是这样一整套的监管体系,才能使直销业规范地发展。第三,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进行直销立法。在我国的直销立法中,既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法律要点,但也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秩序状况、消费者对直销的认知程度、对非法传销的识别能力、政府监管手段和执法能力等因素,在市场准入、直销主体的行为规范、保证金制度、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以及培训、设立服务网点等方面体现我国立法的特点。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非法传销(又称“金字塔”式诈骗、“老鼠会”、“滚雪球销售”、“猎人头”、“无限连锁链”、“卖钱活动”等)是20世纪60年代最先出现在美国的一种商业欺诈经营行为。1964年,美国人威廉·派屈克套用直销的计酬模式在加州创立“假日魔法公司”,实施商业欺诈,使得该公司的所谓“业绩”短期内迅速窜高。随后,非法传销又蔓延至加拿大、日本、欧洲、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由于非法传销组织者是套用直销组织结构和计酬制度的某些特点,打着直销旗号进行商业欺诈活动,使得各国的直销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非法传销的困扰,并给许多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安定带来严重危害。直销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引入我国以来,非法传销活动在我国就从未间断,由于非法传销的泛滥,1998年起直销被我国政府明令禁止,并于2001年专门成立了国家打击传销办公室。截至2002年11月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119起,案值8975.11万元。2005年9月,我国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非法传销条例》,这意味着我国一方面将允许直销合法经营,另一方面,要继续严厉禁止和打击非法传销行为。让广大消费者以及直销从业人员等正确理解直销,搞清楚直销与非法传销之间的区别,正确识别直销与非法传销的真伪,对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等有效避免遭受非法传销的侵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虽然从表面看,直销和非法传销有相似之处,但事实上,二者在定义、交易基础、入门费、退货制度、冷静期制度等方面都有本质区别。第一,定义不同。从定义看,世界直销协会联盟(WFDSA)在其《行为准则》(CodeofConduct)中对直销的表述为:直销是指“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等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服务或销售消费品的行为,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出详细说明或示范。”我国在《直销管理条例》中对直销的定义为“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1 / 3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