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洪规技字[2006]第1号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已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为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方法,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则:一、建筑物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各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阳台、飘窗除外)。1、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半地下)车库、杂物间等,均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2、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二、建筑物下列项目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1、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非经营性地下室;2、层高不大于4.5米、无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底部架空层。3、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三、建筑物阳台按以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1、南向或东西向主阳台进深不大于1.8米、北向或东西向次阳台进深不大于1.2米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此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2、高度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阳台,进深原则上不得大于3米。其中,进深不大于1.8米的可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进深大于1.8米、小于等于3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进深大于3米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物北侧原则上不设置高度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阳台。3、考虑南昌气候特点,高层建筑北向阳台原则上要求统一封闭。四、突出外墙的飘窗,按以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1、突出外墙的距离原则上不大于1.2米,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2/3。2、当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高度不大于2.2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米时,可不计入容积率;3、除第2条之外,高度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高度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4、超出第一条规定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五、住宅建筑层高不小于2.9米且不大于3.2米;办公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小于3.2米,且不大于4.2米;分隔成小间的商铺建筑层高不大于4.5米。六、规划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与相邻地块宜平接,当用地内有高差时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名词解释:总建筑面积: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和。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采用不同的结构(设备管道)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管道)转换,称该楼层为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