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8日星期五3编辑\李菊娟制作李秋萍要闻YUNNANDAILY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全省各级工会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其目的是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的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困难,减轻患病职工的经济负担,充分体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宗旨。在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第五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已圆满完成。第五期活动的经费收支情况,经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审查,报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收入情况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人数为2574257人。其中,继续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人数为2359221人,每人当期交纳互助金50元;新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人数为215036人,每人当期交纳互助金72元。汇集互助金总计为133443642元。2.利息收入:3874895.08元。以上合计:137318537.08元。二、支出情况支付补助金: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共计补助262130人次,支出补助金136008951元,占参加互助活动人员交纳互助金总额的101.92%,超支2565309元。其中:获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257488人次,支出补助金103418819元,占支出补助金的76.04%;获补助金额在3,001—10,000元的4008人次,支出补助金21126992元,占支出补助金的15.53%;获补助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634人次,支出补助金11463140元,占支出补助金的8.43%;个人单次获补助金额最高的为96760元。三、其它1.为确保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长期、稳妥、健康地开展,经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从第一、二期活动结余的互助金中划拨2565309元以弥补第五期赤字。至此,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风险准备金为1000万元,前五期互助金结余为60520002.88元。2.经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将第五期存款已经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工作经费,全部用于补助工作经费较为困难的州市办事处及所属代办点。四、本公告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授权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特此公告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云南省总工会2009年8月28日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五期)经费收支情况公告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有关会议精神,现对我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把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及住房安全问题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统筹兼顾、系统安排,突出抓好规划设计、资金落实、政策配套和监督检查4个重要环节,加快建立健全以城镇廉租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改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二)基本原则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施策,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实施范围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个部分、15个层面。(1)城镇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4个类别。其中,城镇廉租住房分为4个层面:一是城镇低收入人群廉租住房;二是实行政企共建的企业困难职工廉租住房;三是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周转房;四是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棚户区改造分为林区、垦区、煤矿沉陷区3个层面,加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共分为4个类别9个层面。(2)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分为6个层面:一是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含农村残疾人危旧住房);二是游牧民定居工程;三是扶贫安居工程;四是易地扶贫搬迁;五是工程移民搬迁;六是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四)目标任务自2009年至2011年3年内,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150万套,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5万套。年均完成15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和3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通过努力,争取在2011年前基本解决全省现有38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任务;到“十二五”末,基本完成现已认定的300万户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改造任务,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具体包括:——城镇低收入人群、企业困难职工住房保障。自2009年起,用3年时间通过新建、城市和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配建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31.5万套。其中,2009年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1万套、2010年新增11万套、2011年新增9.5万套。对符合保障条件并申请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货币补贴方式实现应保尽保。继续适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满足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建设。把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纳入保障范围。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管理的要求,通过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建设周转房方式,逐步解决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国有林区、垦区和煤矿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3年完成10万户改造任务(林区2.1万户、垦区6.7万户、煤矿沉陷区1.2万户)。其中,2009年完成4.5万户(林区0.6万户、垦区3.3万户、煤矿沉陷区0.6万户),2010年完成3.3万户,2011年完成1.2万户。通过易地搬迁、维护修缮和改造配建等方式,将棚户区改造成为基础设施基本健全,危房问题基本解决,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的居民住宅区。——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把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纳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予以统筹安排,彻底解决全省侨场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对已纳入国家和我省改造规划的9432户归难侨职工危旧房,按照计划于2009年内如期完工。对未纳入国家改造规划的其余5681户侨场非归难侨职工(场员)危旧房,分批实施改造并在2年内全面完成。——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城市、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相结合,通过在普通商品房开发中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市场化运作方式,3年完成2万套城镇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其中,2009年完成7000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25个边境县、民族自治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山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地震多发地区为重点,按照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原则,统一技术标准、整合资源、统筹安排,3年完成105万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每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30万户,其中,省级安排26万户(拆除重建12万户、加固改造14万户),州(市)、县(市、区)安排4万户(加固改造)。每年完成游牧民定居工程、扶贫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移民搬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5万户。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五)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坚持以人为本、方便适用的原则,加强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工作,尽快编制完成2009年—2011年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实施。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资源配置、民族风俗习惯等因素,按照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选址合理、配套完善、居住便利、环境优美的要求,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规划设计方案。城镇廉租住房一般应按照一梯两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卫一阳台或一梯三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卫等户型合理设计(高层或4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可在满足采光、通风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户数),确保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最大限度方便住户。农村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应尊重农民意愿、符合城乡规划、体现地方特色、达到抗震要求,更好地满足群众居住需要。(六)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渠道落实资金。除中央财政按照4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外,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1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配套安排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各地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从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税、城市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中,每年拿出不低于10%的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建设相结合,用足、用活、用好国家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和税费扶持政策,同时结合市场化运作,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其中,林区、垦区、煤矿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按照中央政府补助、地方政府配套、企业自筹和职工合理负担要求筹措资金。除中央政府补助资金外,省级按照6000元/户标准给予补助。华侨农(林)场职工危房改造按照个人自筹、政府补助原则筹集资金。对已纳入归难侨危房改造规划的9432户,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中央财政和省、州(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9000元/户和6000元/户标准给予补助。其他5681户侨场非归难侨职工(场员)危房改造,统一由省财政按照15000元/户标准予以补助。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以农户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分类补助。根据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并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统一政策、整合资金、统筹使用、全力推进的要求,整合省级有关各类资金,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拆除重建补助由原来6000元/户提高至10000元/户,加固改造为2000元/户。省级安排部分,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地方安排部分,补助资金由各地自筹解决。游牧民定居工程、扶贫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移民搬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按照既有渠道落实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则下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并在项目贷款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多渠道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不留资金缺口。(七)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政策对达到规定入住期限,经济条件好转且具备一定支付能力的廉租住房住户,实行廉租住房定向销售政策。销售价格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建设成本并考虑折旧等因素核定。销售收入作为当地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购买廉租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房屋所在地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廉租住房满5年并已按照相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廉租住房同期出售价差补缴土地收益等有关价款的,可上市转让并由当地政府优先回购。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八)实行廉租住房政企共建办法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对有资金配套能力,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廉租住房。政企共建廉租住房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并给予相应资金补助,企业自筹一部分资金,结合棚户区改造等利用自有或划拨用地进行建设管理。所建住房产权按照投入比例共有。(九)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各地可以通过集中新建、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