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讲人:朱春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布•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明确两个概念,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是因为患者及其亲属对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与医疗机构发生的争执。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广泛,有患者方面的无理取闹,有对医疗行为中的方法和措施后果不理解、沟通欠缺所导致。医疗机构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有过错,该争执仅仅是一个行为,不代表任何结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有合法主体有违法行为,有过失并且造成了患者损害后果的状态。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区别:分类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医患双方医方主观形态故意或过失过失损害后果可能有必然有赔偿损失可能赔一定赔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医疗事故构成要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案例:违反工作规范医生受罚李某,男,6月龄,于1998年8月24日因“支气管炎”住入某医院小儿科治疗。经抗感染治疗,患儿体温恢复正常。因患儿还有枕秃和夜惊症状,暂未出院,在医院继续进行补钙治疗。同年8月28日下午,患儿因进食不当出现腹泻、大便呈稀水样、无脓血及粘液,医生给予痢特灵1/3片次,每日三次口服治疗。8月31日查房时患儿出现发烧、眼窝凹陷症状,医生给予静脉补液600毫升和口服补液1000毫升治疗。因患儿呕吐口服补液未进,向护士反映后,护士未处理。8月31日晚九时,患儿病情突然恶化,面色发灰、烦躁不安,医生给予静脉补液、呼吸兴奋剂和肾上腺素以及其他治疗,但上述治疗均未奏效,患儿死亡。该纠纷经过两级鉴定,省级鉴定认为本纠纷属一级医疗事故。在这则案例中,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以下工作规范和常规:1.患者丧失体液后医生应对患者液体的已丧失量进行判断;2.脱水的患者在补液过程中应记录出入水量以判断补液情况;3.应根据患者已丧失量和当日生理需要量为患者补足液体;4.患者呕吐时应以静脉补液为主;5.患者病情变化时应认真分析病情,必要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故该纠纷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如何处理?•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三条报告: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质量监控部门调查、核实卫生行政部门机构负责人通报患者护理行为人应了解被调查重点并做好应诉准备•患者发病情况、诊治经过、有无推诿患者影响抢救治疗。•护理人员在岗情况,有无及时观察病情,有无脱岗情况等。•护理人员配药情况,配药的种类,配药的剂量是否正确等。•护理人员用药情况,是否进行查对床号、姓名,用药剂量,给药途径等。•护理人员执行医嘱情况,是否执行规章制度,是否及时执行医嘱,执行医嘱有无差错等。•护理人员操作情况,是否按照医疗常规操作,有无出现事故的隐患。•护理人员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业务能力、有无上岗证等。•患者治疗是否配合、事故发生的前后症状和体征、死亡的表现、抢救经过等。别在病历上栽了跟头•据资料表明,自2002年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来,在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纠纷中,有70%-80%和病历有关,或是因为病历遭涂改,或是记录不详实,还有的干脆丢失从而造成举证难、鉴定难。病历保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哪些病历内容患者可以复印和复印的注意事项?•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主观病历资料应如何处理?•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资料的封存和启封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案例:有感于病历丢失天价赔偿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因为把死者的病历丢失,某医院被死者家属杨建推上被告席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医院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赔偿杨建近10万元。其中赔偿的精神抚慰金达两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日到2005年8月26日,杨建的父亲因病5次入住此医院,并于2005年9月10日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肺部感染。2005年11月29下午,医院发现患者2005年8月26日至9月10日的住院病历丢失,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至今病历尚未找到。法院认为,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医院对杨建父亲的病历保管不力,导致该病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杨父自身疾病的状况,医院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10万元)主审此案法官认为,在医疗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由院方举证证明的,其中,病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把证据丢失医院就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篡改病历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家属获陪17万•因自身诊疗不当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后,有的医院为逃避责任,涂改、篡改病历。•张某于2005年9月28日进入某医院分娩,产前检查正常,因医院护理不当导致她在生产过程中大出血,又因备血、取血不及时,没有采取恰当的抢救措施,导致产妇失血过多于当晚死亡。经尸检,死因是失血性休克。家属发现医院在事后“添加、伪造”了病程记录和部分化验单,2008-1-12,当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认定该医院在关键项目上篡改病历的行为导致了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应当对该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方提出异议应当如何处理?•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以下几种情形不属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如何处理以及注意事项?•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医疗机构应当受理哪些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要求?(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罚则•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锅碗瓢盆搬进医院医患纠纷扯皮一年•沈其敬老人今年81岁,是一名退休教师。2008年1月28日,老人在家不慎摔伤右腿去某院治疗,后经检查发现是“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经过一个月的牵引治疗后,院方决定对其实施“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在固定材料的选择上,沈师傅的家人要求用更昂贵效果更好的钛合金,征得病人家属同意后,医院还邀请外院专家联合手术。手术完毕后,沈师傅的儿子从这位外院专家那里意外获悉,父亲手术中所采用的固定材料,不是此前口头约定的钛合金,而是不锈钢。感觉受到欺骗的家属随后找到主治医生质问,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而术后沈师傅的右腿股骨部分是好了,但是膝关节和踝关节出现僵直肿胀,无法下地行走,更让家属认为是医院更换了固定材料才导致的结果。当初给沈其敬做手术前,医生确实与患者家属口头约定使用钛合金固定材料,不过临到做手术时,医院的供货商送来的是不锈钢材料,主持手术的外院教授也未提出异议,就给患者做了手术。医生未与患者及家属及时沟通,存在失误以下情况的发生就存在着发生医疗事故的可能性•静脉穿刺输液时忘松止血带,致患者远端肢体缺血坏死。•不执行查对制度,用错药,输错液,造成事故的。•上夜班睡觉,不按时巡视病房,以致病人发生医疗意外

1 / 3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