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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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保证决策合法合规。(二)集体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决策。(三)科学决策原则。决策前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使决策符合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实际,符合促进科学发展要求。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二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应该以集体形式进行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制度建设: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等治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战略规划管理办法、授权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薪酬福利规章制度、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二)战略与规划:公司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的制定和调整;人才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年度经营目标的确定;对外合作事项(包括技术引进和智力引进,标准);(三)改革重组与机构调整:涉及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改革改制意见及方案,包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改制、股份制上市、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下属公司的设立和撤销等。(四)财务与资产:年度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会计核算方式的变化;重大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标准:XX),对外股权投资;年度资产处置计划,重大资产处置方案(标准:XX),股权转让方案,年度融资计划和重大融资方案;国有资本金申请等。(五)人力资源管理:年度及任期考核结果审定;职工薪酬、福利分配原则及发放总额、股权等激励方案的确定;公司组织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人选的审定;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审计与风险管理:年度审计计划;内部重要审计报告(含董事长及总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重大人身伤亡(标准为因工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重大财产损失(标准:XX);重大质量事故(因质量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超过XX的直接经济损失);国家安全及重大保密事故(出现间谍或重大失泄密案件);重大法律纠纷(涉案金额超过XX或者引起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维护稳定、突发事件等内部意见的确定。(七)党的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以及其他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及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决定、部署和措施;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因违法违纪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决定。(八)其他方面:对所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含受委托管理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所涉及的重要事项(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事项,包括新设公司、产权收购、企业合并与分立、企业性质变更、股权划转、增加或减少企业出资、企业股权调整、股权转让与交易、解散、清算;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影响我所控股地位的其他股东股权转让),其它按规定需要经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三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调整事项等。主要包括:(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选聘和调整;(二)中层后备干部的确定;(三)全资、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班子、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推荐或委派;(四)各级党代表、市级以上荣誉等初步候选人推荐;(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四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核心能力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等。主要包括:(一)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筹资计划的确定及调整;(二)对外权益类投资项目,股权性融资、筹资计划外的债务性融资;(三)抵押、质押等担保项目;(四)超过限额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大、关键设备的引进、购置项目;企业自筹科研生产项目,技术合作及引进项目,预算外大宗物资和服务的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XX。(五)超过董事会授权的重大经营项目(含销售、采购合同)(六)其他应当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五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出董事会给经营层人员最大授权限额的单笔资金的使用。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一)预算内超过限额标准或20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二)预算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三)对外捐赠、赞助;(四)其他按规定需要集体研究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六条投资计划外项目的审批和预算外大额度资金运作的执行情况由相应职能机关分别于年中、年末向决策会议报告。第三章决策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公司应采取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党委会等形式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履行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集体研究等程序。相关部门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形成决策支撑材料和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提供咨询和协助。根据事项的类别,方案提出应考虑以下要求:(一)对于专业性、技术性、系统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进行必要的多方案比选;对于受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较大的决策事项,应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揭示风险。(二)对于重大投资、工程建设等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履行专家论证评审程序,听取专家意见,开展风险评估,提交可行性报告。(三)对于涉及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等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应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签署法律审核意见;业务承办部门在提请决策机构审议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送交法律审核,涉法事项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未经法律审核的涉法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构审议。(四)涉及破产改制、劳动安全、保险福利、职工董监事等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履行职工民主管理程序。(五)对于需要公司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决策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修订完善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核。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相应决策机构对决策方案进行审议,集体作出决定。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个人或少数人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会议报告,并按照程序予以追认,对于个人或少数人的临时决定明显存在瑕疵或过错的,相应的决策机构要予以撤销或修正,并做好后续补救工作。(二)会议决策前主要领导之间要充分沟通,未达成一致的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审议;决策会议召开前,应将决策事项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决策方案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意见。(三)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按公司章程约定)。设置党委的,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自己对事项持“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和所持意见理由。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决策。除特殊情况,未列入议题的不得临时动议。(四)集体决策事项时,应遵守相应决策会议议事规则的要求依次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最后作出决定,对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暂缓决策。党委会一般采取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半数为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按公司章程约定。(五)决策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包括决策事项、决策时间、决策参与人、决策讨论意见和决策结论,会议纪要包括决策结论、实施要求等。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决策支撑材料(包括调研材料、论证材料等决策过程资料)应存档,存档期限为长期。(六)对于应参加而因故未能参加决策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组织会议的部门应及时告知决策事项的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相关决策信息。(七)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第十条党委和各级党组织决策或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一般要求为:(一)党委召开党委会就“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决策。(二)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委员,要在“三重一大”事项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四)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委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形成决策结论后,应明确牵头领导、工作部门及责任人。明确工作节点、完成时限,推动决策执行。决策执行应做到:(一)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应按决策执行。(二)必要时,重大事项决策后需及时报告。按有关规定需报请上级审批的决策事项,应及时上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报备的决策事项,应在组织实施前报备。(三)执行中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和完成后,或执行中遇重大障碍和疑难问题,应及时报告;执行中发现决策存在失误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对决策作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补救措施,防范和挽回可能造成的损失。(四)决策事项的执行应进行督办,督办部门应定期跟踪决策事项的办理进程,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五)决策事项执行完后,该事项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后期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合法合规性评估、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符合性评估、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职工群众反映等,并报告评估结果。第十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决策集体和个人对“三重一大”决策的全过程承担责任,包括是否遵照决策程序,实施是否有力,实施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等。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以及其他上级相关制度及管理要求进行决策的。(二)符合“三重一大”决策内容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而未执行相应决策程序的。(三)未向决策机构提供真实情况,严重误导和干扰决策的。(四)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五)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集体决策或不经集体复议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六)决策执行中发现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而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七)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八)应当实行回避而没有回避,擅自扩大决策内容的知悉范围,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九)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第十五条有上述情形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等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并给予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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