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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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知识培训预保科目录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GBZ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一、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总则1.为加强对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2.本规定由院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监督执行,由院预保科放射防护专职人员具体管理,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职责1.制定完善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及考核制度;2.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3.组织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4.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5.记录本院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上报专职管理行政部门。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1.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室通风良好,入口处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确保射线装置工作时指示灯亮起,门窗关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现场;2.每个放射诊疗场所都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以及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领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特殊人群如婴儿,儿童,孕妇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特殊防护;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4.放射工作人员需正确使用射线装置,穿戴防护服,佩戴个人剂量牌,无诊疗活动时关闭有放射线的仪器,防止误照以及射线泄漏;5.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影像以及放射诊疗专业知识,经过权威机构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体检检查通过,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2.建立并保存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个人剂量监测和考核培训档案,由院预保科专职人员负责跟踪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改进措施;3.个人剂量牌检测每三个月一次,由预保科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定期送市疾控中心检测;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4.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年)以及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知识培训(两次培训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年);5.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脱离岗位前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暂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放射诊疗装置以及安全装置管理规章制度1.新增放射装置或新设放射诊疗项目时,需向预保科报告,由专管人员向卫生行政部门及环保局申请,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发给许可证方可使用;2.放射装置产品说明书等由院档案室保管,建立仪器监测报告档案由预保科负责,维修纪录由放射技术人员负责。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辐射事故辐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放射事故应急救援原则1.迅速报告原则;2.主动抢救原则;3.生命第一的原则;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5.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放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环保及公安部门;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3.事故处理必须由上级领导、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4.各种事故处理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污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18号令】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四、GBZ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适用范围新标准原标准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X射线诊断操作的通用防护安全要求及其相关检测要求。适用于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模拟定位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医用诊断X射线机(不包括C形臂X射线机)防护性能、X射线机机房防护设施和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医用诊断x射线机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于介入放射学、血管造影等特殊检查和X射线CT检查。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X射线设备机房(照射室)应充分考虑邻室(含楼上和楼下)及周围场所的人员防护与安全。每台X射线机(不含移动式和携带式床旁摄影机与车载X射线机)应设有单独的机房,机房应满足使用设备的空间要求。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X射线机房,其最小有效使用面积、最小单边长度应不小于下表要求。【解读】明确机房所指范围明确一机一室提出有效使用面积、最小单边长度要求X射线机房(照射室)使用面积及单边长度X射线设备机房屏蔽防护应满足的要求:−应合理设置机房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机房的门和窗应有其所在墙壁相同的防护厚度。设于多层建筑中的机房顶棚(不含顶层)、地板(不含下方无建筑物的)应满足相应照射方向的屏蔽厚度要求;−带有自屏蔽防护或距X射线设备表面1m处辐射剂量水平不大于2.5μGy/h时,可不使用带有屏蔽防护的机房。−X射线设备机房屏蔽防护应满足如下要求:X射线设备机房屏蔽防护应满足的要求:其他防护要求:−机房应设有观察窗或摄像监控装置,其设置的位置应便于观察到患者和受检者状态。−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通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患者和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候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程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解读】明确提出观察窗或摄像监控装置要求明确提出应设置动力通风装置(排风扇、送风功能的空调等均可)明确提出不能室内候诊其他防护要求:−机房门外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应设警示语句;机房门应有闭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和与机房相通的门能有效联动。−模拟定位设备机房防护设施应满足相应设备类型的防护要求。【解读】明确提出防护设施要求明确提出模拟定位设备机房的防护设施要求其他防护要求:−每台X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下表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施,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铅防护衣;−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低于0.25mmPb;应为不同年龄儿童的不同检查,配备有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低于0.5mmPb。【解读】明确提出配备防护用品的种类(最低要求,注意或的选择和使用)明确提出配备防护用品的铅当量要求(成人、儿童)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使用中的放射防护要求:1、需要操作的检查系统控制装置必须置于X射线辐射野外;2、操作检查系统前必须正确连接电缆线,并将电压旋钮定在最低位;3、安装检查系统操作房间外应该悬挂电离辐射标志和警示灯;4、在临时的室外操作场所周围应该设置护栏或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5、操作人员均需佩戴个人剂量计;6、需近距离操作检查系统的人员应该穿戴不小于0.35mm铅当量的铅胶帽和高领铅围裙或在铅屏风后进行操作;7、现场操作检查系统的人员应尽可能背向主射线束方向进行工作;8、检查系统停止使用的操作人员应取走主控钥匙并妥善保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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