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7.1--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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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我国民航法关于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一、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二、责任承担人三、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归责原则四、责任担保五、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六、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七、关于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问题一、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第三人”(ThirdParty):“非协议或交易当事方,但可能在其中享有权利的人”。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是一种航空运输合同关系。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都是第三人。航空器在运转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航空器经营人要依法承担责任。一、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的损害是指从飞行中的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物以及航空器坠毁对地(水)面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一、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构成要件1:应当是飞行中的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飞行中”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一、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构成要件2:该损害是从该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物以及民用航空器坠毁所导致的,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排除了旅客、托运人、航空公司员工等。)(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一、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概念构成要件3: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物以及民用航空器的坠毁与第三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际接触:只赔偿直接损害,不赔偿间接损害——排除了精神损害;对航空器噪声或声震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二、责任承担人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经营人承担。三、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归责原则法律性质: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在这里讨论的是一种民事责任,本质上属于一种特别债,由侵权行为所产生,为侵权之债,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三、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或过失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失责任原则)三、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归责原则航空器经营人的法定免责事由:武装冲突或者骚乱;受害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等。四、责任担保责任担保强制保险(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提供担保。五、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管辖法院:事故发生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时效:2年六、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根据航空运输性质的不同来分别确定具有本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本国境内飞行对地面第三人的侵权:适用本国国内法。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飞入、飞经、飞离本国境内对地面第三人的侵权:适用…具有本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上空对地面第三人的侵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飞入、飞经、飞离本国境内对地面第三人的侵权:适用…1952年《罗马公约》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侵权行为地法七、关于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问题对地面(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没有限额规定。思考题1、我国民航法关于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责任的主要规定。1999年“4.15”大韩上海空难案1999年4月15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一架货机在上海莘庄一带坠毁,造成地面5名中国公民不幸遇难。1999年“4.15”大韩上海空难案韩航上海空难性质:韩航承担责任的性质:适用法律:赔偿金额的确定:1999年“4.15”大韩上海空难案韩航上海空难性质:是对地面第三人造成的伤害,不是对乘客所造成的伤害。1999年“4.15”大韩上海空难案韩航承担责任的性质:侵权的民事责任1999年“4.15”大韩上海空难案适用法律:侵权行为地法律我国《民用航空法》和《民法通则》1999年“4.15”大韩上海空难案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民法通则》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赔偿损失。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1999年“4.15”大韩上海空难案因为韩航货机坠毁造成地面5名中国公民死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民用航空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处大韩航空公司分别赔偿4位空难死难者家属88万、88万、108万和111万元人民币。另一名死难者家属和大韩航空公司达成协议,接受了52.5万元的赔偿。2004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包头失事2004年11月21日上午8时21分,由包头飞往上海的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MU5210飞机起飞;8时22分这架飞机在包头南海公园失事。机组6人,旅客47人全部遇难,地面2人遇难。2004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包头失事遇难的6名机组人员:劳动法:社会保险(养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商业保险:人身保险2004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包头失事遇难的47名乘客:2004“11.21”东航包头空难性质:对乘客造成的伤害;航空运输的性质:国内航空运输;适用法律:我国《民用航空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规北航承担责任的性质:合同责任赔偿金额的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大部分旅客获赔:21.1万元—30万元。2004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包头失事地面2人遇难:2004“11.21”东航包头空难性质:是对地面第三人造成的伤害;东航承担责任的性质:侵权的民事责任;适用法律:侵权行为地法律;赔偿金额的确定: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2004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包头失事特殊的第三人:南海公园2004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包头失事南海公园内的南海是继西湖之后的第二大城市湖泊,而南海子湿地是内蒙古自治区惟一的湿地。由于包头处于沙漠边缘,整个城市气候完全依靠南海湖调节,可现在由于湖水受到污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不仅使南海公园无法经营,且直接殃及240万包头市民的生活,严重阻碍了当地经济发展。2004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包头失事空难使南海公园旅游区变成了废墟,码头、花坛、树木、道路等毁坏殆尽,各种游艇船只全部被炸(烧)毁。湖水解冻后,水面上航油、遇难者的各种身体组织器官和遗物四处漂浮,湖中水生物大量死亡,形成长1.5公里,宽2米的死鱼带,数量达20吨左右。再没有一个游客光临公园,300多名公园干部职工无以为业,待岗在家,每月靠政府补助500元维持生活。昔日号称塞北明珠的南海公园一片荒凉。2004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包头失事经过历时两年的马拉松式谈判(35次谈判)后:2006年9月29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中国财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政府签订了《包头“11·21”空难地面第三者损害赔偿最终协议》,其中就空难所造成的南海公园水污染问题达成赔偿协议:一致同意南海公园湖水水体污染治理费用为人民币2140万元。(国内首例因空难造成湖水污染赔偿案)2004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包头失事考虑到包头市财政困难和包头市南海公园由于空难造成不能正常营业、职工工资支付困难、三项保险费用无力支付、蒙古包等设施的受损以及东河区及其所辖单位提出的所有的索赔请求,再一次性补偿包头市人民政府人民币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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