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民主》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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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读后感一作者生平及著作法国政治思想家夏尔·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1805年7月29日生于今伊夫林省塞纳河畔威尔内伊,1859年4月16日病逝于纳。家庭是诺曼底贵族。1823年由默兹的高级中学毕业后去巴黎学习法律,1827年出任凡尔赛初审法院法官。1830年与好友古斯达夫·德·博蒙商定,借法国酝酿改革监狱制度之机,向司法部请假,要求去美国考察其受到欧洲各国重视的新监狱制度。经过一番周折和亲友的斡旋,请求获准。其实,这只是表面的目的,他们真正目的是到这个国家去考察民主制度的实际运用。1833年,他与博蒙写出《关于美国的监狱制度及其在法国的运用》的报告。这个报告后来被译成英、德、葡等几国文字。1835年,托克维尔成名之作《论美国的民主》上卷问世。1840年,《论美国的民主》下卷出版。1841年,他被选为法兰西学院院士。1851年写成的《回忆录》,详述了二月革命的内幕。1856出版的《旧制度与革命》,也是一部名著,有多种文字译本。二写作背景和由来托克维尔认为,建立一个新世界,必须有新的政治理论,而这个政治理论就是关于民主的基本原理。他没有根据过去和现在的政治体制的历史对比分析去创制这个民主理论,也没有像当时的一些学者引用古希腊城邦和共和时期罗马的历史去说明当时资产阶级民主的过程,而认为当代的民主原则主要应当从当代的具体历史条件去总结和解释,不能用某种一般规律去总结和解释。在托克维尔那个时代,这样能够最全面的表现出发展规律的民主的国家只有美国。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从经历过这场革命的国家中找出一个使这场革命发展得最完美和最和平的国家,从而辨明革命自然应当产生的后果;如有可能,再探讨能使革命有益于人类的方法”(见本书上卷第17页)。这才是托克维尔去美国考察的真正目的,也是写作《论美国的民主》的由来。他希望客观地描述美国的民主,将其所见所闻忠实地报道出来。他在美国搜集大量资料,向权威人士请教,访问过广大地区。结果,利用他在社会学中首创的“访问法”,依据其明察秋毫的观察力,只在美国逗留九个月,就写出至今仍被世人赞誉的名著《论美国的民主》。这本书是世界学术界第一部对美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民情进行社会学研究的著作;也是第一部论述民主制度的专著。托克维尔在写作《论美国的民主》的过程中始终没有忘记他的祖国。“我深信,这样在默默之中经常与法国对比,也是本书成功的主要原因”。他对19世纪30年代法国的政治风气表示愤慨。这个时期的法国社会,在他看来是最反常的:居于人民之上的贵族对待人民的命运就像对待牲口那样只是同情而关心不足;一些人集财产、权势和悠闲于一身,另一些人终身劳动、粗野无知;人民拥护自由是他们把自由视为一切最大福利的源泉等。面对虽被七月革命打伤但仍很强大的君主政体,他以“身份平等、民主”毫无畏惧地提醒公众注意他的著作,希望共和制度岌岌可危的法国把视线转向美国,从中吸取更大的经验和教训;学习美国并不是为了亦步亦趋地效仿它所建立的制度,而是为了更好地学习适用于我们的东西,比如借鉴其法制原则、遵守纪律原则、保持政权均势的原则、实行真正自由原则。三著作内容简介《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讲述美国的政治制度,总共有八个章节;依次介绍北美的外貌,英裔美国人的社会情况,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美国的司法权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美国的政治审判,联邦宪法等第二部分是对美国的民主进行社会学分析,这一部分有十个章节;作者分析了合众国的政党和政治社团,美国的出版自由,美国的民主政府及社会从中获得的真正好处,多数对美国无限权威及其后果,法制、民情、宗教等原因对美国维护民主共和政治的影响,概述美国境内的三个种族的现状及其可能出现的未来等。这部书的基本思想,在于承认贵族制度必然衰落和平等与民主的发展势不可挡。托克维尔对这两种制度进行比较时说:“民主的法制一般趋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它来自公民之中的多数。公民之中的多数虽然可能犯错误,但它没有与自己对立的利益。贵族的法制与此相反,它趋向于使少数人垄断财富和权力。……因此,一般可以认为民主立法的目的比贵族立法的目的更有利于人类。(见本书上卷290页)”但他又认为,贵族制在治国和立法上优于民主制度。“贵族制度有自我控制的能力,不会被一时的冲动所驱使。它有长远的计划,并善于在有利的时机使其实现。”即使如此,他也承认美国的民主制度优于英国的贵族制度。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民主的发展得利于联邦宪法的制定者,说麦迪逊、威尔逊、富兰克林、华盛顿、汉密尔顿等人品格高尚,有爱国精神;对联邦成立做出了重大贡献。他们规定了权力分享的原则与“控制与反控制”的制度,司法权的独立但又有限制,法院只能在审判当中抵触违宪的法律。托克维尔说,美国的宪法虽好,但不能夸大它对民主制度所作贡献,墨西哥照搬美国宪法并未使墨西哥富强。他认为,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制度的原因有三:自然环境、法制和民情;按贡献对它们分级,自然环境不如法制,法制不如民情。美国的民主的民情扎根于历史上形成的新英格兰乡镇自治制度,这一制度经过发展壮大,促进了美国独立运动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觉悟,并为后来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制度奠定基础。托克维尔把乡镇自治传统看成是人民主权和美国人在实践中确立的公民自由原则的根源。但是,无论是良好的法制,还是宗教信仰和乡镇自治的民主传统,都未能使美国从托克维尔继亚当斯、麦迪逊等人之后指出的“多数的暴政”状态中解放出来。托克维尔特别指出法学家在缓和“多数的暴政”的一些因素中作用。法学家在美国民主条件下是一个特殊阶层;从他们的思维方式、作风和爱好来说,他们是贵族;但从的利益和出身来说,他们又是属于人民,所以他们受到人民的信任。他还谈到陪审制度的政治作用,把有陪审员参与的法庭看成是免费的学校,向人民传授治国的艺术,培养公民的守法精神。其实,托克维尔并不想夸大陪审制度的影响和法学家的作用,因为这种影响和作用并没有遏制“多数的暴政”下的私刑。资产阶级民主的最主要弊端是个人主义。托克维尔认为,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不同,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直接产物,是整个民主运动所固有的力求社会平等的意志。在民主制度下,平等的社会价值高于自由。平等和个人主义可能产生促使权力集中和权力独自再生的作用。随着平等的日益发展,人们的相互依赖关系虽有扩大但不够密切了。个人主义有使公民们逐渐拒绝参加社会生活的消极作用,人们总是很难放弃私事而去担任公职,于是把公益工作都推给国家,使国家走向集权道路。但是,美国人用“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学说来反对个人主义,而这种利益又使他们习惯于结社和合作。享有政治结社的无限自由,是美国能够出现各种社团的基础,使美国人从结社中了解自己的使命。另外,言论和出版自由也对抵制个人主义起了一定作用。美国人以自由抵制平等所造成的个人主义,并战胜了它。作者在本书绪论中想象出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人都把法律视为自己创造,他们爱护法律,并且毫无怨言地服从法律;人们尊重政府的权威是因为必要,而不是它神圣;人们对国家首长的爱戴虽然不够强烈,但出自有理有节的真实情感。由于人人都有权利,而且他们的权利得到保障,所以人们之间将建立起坚定的信赖关系和一种不卑不亢的相互尊重关系。人民理解自己的真正利益之后,自然理解:要享受社会的公益,就必须尽自己的义务。这样,国家也会避免出现暴政和专横。我想,作者所设想的社会在今天的美国是真正实现了,这就是美国的民主。四关于中国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几点比较与思考托克维尔说他之所以考察美国并不单纯出于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尽管好奇心有时也很重要,是希望从美国找到我们可资借鉴的教训。夸奖美国的全部统治形式也不是他的全部目的,因为他认为任何法制都几乎不可能体现绝对的善,作者是想弄清民主的究竟。笔者在阅读本书上卷之后,结合美国民主得以统治的原因以及中国现在的政治制度,运用自己所学专业知识,探究两国政治制度的区别,希望从中找到我们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原则。中美立法制度分析比较。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调和的精神,使这两个议院得以按照不同的原则组成。州独立的原则在组建参议院方面取胜,而国家主权学说在组建众议院方面占上风。每个州都向国会选派两名参议员,而众议院的议员人数则按人口比例规定。美国立法机构只代表人民立法,而没有将人民组成单一制国家任务。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权属于国会,但制衡原则又导致了事实上总统在立法方面拥有重要权力,以至于同国会分享联邦立法权。中国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在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中,司法机关不具有立法主体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两国在立法方面的差异还有很多,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从美国乃至西方国家立法制度中我们可以获得一定的经验和启示:立法主体和立法权限向多元化发展;鼓励社会公共组织和其他政党社团参与立法,发挥其特定作用;发展立法监督制度,合宪性审查机构专门化和程序司法化并不断加以完善;加快推进立法人员的职业化和立法技术的科学化。中美司法制度分析比较。英裔美国人保留了各国在司法权上通有的特征,他们严格把司法权局限于有章可循的范围内。美国保存了司法权的三个显著特征:第一特征,表现在所有国家都是对案件进行裁判,只要没有依法提出诉讼的案件,司法权就没有用武之地;第二特征,是审理私人案件,而不能对全国的一般原则进行宣判;第三特征,是只有在请求它的时候,或用法律的术语来说,只有在它审理案件的时候,它才采取行动。司法权本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美国的法官跟其他国家的司法官员完全一样,但他们被授予巨大的政治权力,美国的法官有权宣布法律违宪。原因在于,美国人认为法官之有权对公民进行判决是根据宪法,而不是法律。换句话说,美国人允许法官可以不应用在他看来不违宪的法律(见本书上卷第123页)。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监察权两部分,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在司法体制上,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样我国就有了两大司法机关,这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个显著特色。我国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在总体上是各种司法制度中最为先进的历史类型,但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我们还需要借鉴西方的某些司法原则,比如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审判公开、司法合法、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以及独立适用于控方的起诉便宜主义、起诉状一本主义等。中美行政制度分析比较。美国的立法者当时面临的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就是创设一种既倚靠多数,又有足够力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自由行事的行政权(见本书上卷第148页)。为维护共和制度,要求行政权的代表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总统就是经过民意选举产生的最高行政官;宪法规定总统是联邦行政权的唯一代表,并防止他的意志从属于一个委员会的意志,他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报答人民。而且他在行使这项权力的时候,又受到国会和法院的监督和制约。参议院有权使总统的某些法令无效,但不能强迫总统采取行动与总统分享行政权,立法机构对行政权采取的行动是最直接的,但美国人总是设法不这样做。中国的行政制度是依据“议行合一制”原则建立和运作的,它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政府所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原则。中国采取的议行合一制的基本特征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的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议行合一制实质上是“无分权,有分工”的制度。它比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更能体现人民意志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但是,二战以后美国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掀起的行政制度改革对我国行政制度改革有诸多启示:遵循市场法则,服务经济建设;明确改革目标,兼顾效率与公正;注重专家咨询意见,整合不同利益要求;把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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