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淑华第八课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中等职业教育德育课程国家规划新教材导入超市非法搜身•超市保安怀疑顾客偷东西,遂对顾客进行搜身,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导致顾客受轻伤,3月3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判令超市赔偿原告马佳明四千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2008年12月17日上午,原告马佳明到夏邑县某超市购物后离开,在出口该超市保安人员看到原告大衣里鼓鼓囊囊,疑为盗窃了超市的东西。遂要其把大衣脱下进行进行检查,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原告马佳明眼部、脸部受伤,身体也受到一定伤害。原告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元。•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物后,被告保安怀疑原告盗窃东西,要求检查被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在纠纷中致原告身体及部分财物受到伤害。•超市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强行检查原告的物品,系违法行为,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与被告保安人员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及物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5案例探究:①案例中顾客有没有违反法律?②公安机关为什么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公安机关在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你有权保持沉默!”熟悉美国警匪片的朋友们,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都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米兰达规则-确保司法公正的规则7•补充介绍:米兰达规则内容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律师可以陪伴你接受询问的全过程。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同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8米兰达规则是为了避免正义/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女神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紧闭双眼表示“用心灵观察”。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Fiatjustitiaruatcaelum)。”一、树立程序观念,崇尚程序正义(一)认识程序正义•法律的正义体现在法律对于全体社会民众的利益给予平等的保护,它可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结果的公平,是指执法部门的裁判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使合法的权益受到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追究。•程序正义,是过程、形式的公平,是指执法程序必须公正、公开、民主,符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听证、申诉等参与权利,并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二)程序正义的内容•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第一,要求程序要合法独立。•第二,要求当事人充分参与。•第三,要求裁判者保持中立。•第四,要求裁判过程尽量公开,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第五,要求程序民主。这是程序正义的要义。你认为辛普森被当庭释放合法吗?这体现了什么?辛普森杀妻案•1995年,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难以置信。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被掀起轩然大波,不亚于“9.11”事件的震荡。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13•审判程序和过程的公正有时甚至比结果更重要,审判程序的公正要深入人心。(四)增进程序正义观念法律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以程序正义保障司法公正,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格言如何增强程序正义观念?•要实现程序正义,其中的关键是树立程序正义观念,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第一,充分认识程序正义的重要意义,树立程序优先的理念。•第二,树立尊重程序的理念,在实践中做到坚持程序优先、保证程序正义。•第三,加强对程序正义的研究、教育、宣传。18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5岁的何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经过严某门前时,被严家的狗咬伤,住院十多天花去医疗费近2000元。•事后,何某的父亲找到严某要求赔偿,严某却蛮横地说:“你儿子是被狗咬的,如果要赔你就让狗赔,我没钱给你。”•何某的父亲作为其儿子的监护人,要维护其合法权益,应该到哪个机关起诉?他的起诉属于什么诉讼?191、诉讼的基本程序•诉讼,就是向司法机关控告以争辩是非曲直,就是俗称的“打官司”。现代意义的诉讼是指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全部活动。•根据诉讼要解决的案件性质、诉讼的内容、程序等因素的不同,我国的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纠纷后请求法院进行裁判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侦查、起诉、审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将行政机关起诉到法院21•(1)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司法机关裁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立案(1)---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侦查(2)---确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3)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4)审判---人民法院进行色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的程序(5)执行---刑事执行机关实施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活动23案例1徐某于2007年流窜至某市,采取刀刺、殴打威胁等手段抢劫过路行人,作案9起,案值一万五千余元,7月30日深夜,徐某在宁夏路持刀抢劫行人张某,抢劫中,徐某持刀向张某腹部猛刺一刀,致使张某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迅速出动警力,经过侦查,将四处藏匿的徐某抓捕归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徐某故意抢劫杀人,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徐某死刑。1.哪些国家机关介入案件?都履行了什么职权?2.该案件从立案到审判都经过了哪些法定程序?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迅速出动警力,经过侦查,将四处藏匿的徐某抓捕归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徐某故意抢劫杀人,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徐某死刑。25•(2)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等五个阶段。•案例2邻居纠纷,法官断案•家住某市市北区镇江路干休所的王某和刘某是楼上楼下的老邻居,因为琐事两家起了争执,王某只要见到刘某就破口大骂,还在干休所范围内散布刘某的谣言。刘某不堪其扰、总觉得人们在背后指点自己,因而精神抑郁,健康状况受到极大影响,刘某多次劝说无效后将王某起诉到市北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侵犯刘某名誉权事实清楚,要求王某向刘某赔礼道歉,并在干休所范围内消除影响。27•(3)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人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因而被俗称为“民告官”。•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理、裁判、执行五个阶段。282003年4月12日晚8时许,陕西白水县公安局杜康派出所的4名警察突然来到中学生马某的家,要将她父亲带走。她要求警察出示证件,但对方并未出示任何证件,还说“小孩子,没你的事,一边去”。她不依不饶,警察竟对她拳打脚踢,随后又给她戴上手铐,拉进警车,闻讯赶来的村民气愤不过,围住警车不让走。马某乘机躲了起来。最后,警察只得开车离去。警察执法有错吗?其危害有哪些?案例3有错。表现在不符执法程序会导致实体的不正义,会动摇对法律信心,会使司法制度受损、司法权威被蔑视,从而从根本上阻碍依法治国的实现29《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第8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为什么错?你认为这些法定程序是否有利于判决结果的公正?诉讼种类程序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起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具备民事诉讼的条件前置条件---行政复议受理决定立案审理裁定不予审理裁定驳回审理决定立案审理裁定不予审理裁定驳回审理决定立案审理裁定不予审理裁定驳回审理开庭审理5个阶段4个阶段6个阶段判决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书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为什么每一种诉讼都必须经过这些法定程序?含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说明。(二)增强证据意识分类:法定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以下不能作为证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某种合法权益时,有责任对自己的说法负责,依法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如果提供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举证责任。•案例42005年2月,范某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其妻子张某离婚,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据要求张某对于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借据的内容为“2004年4月9日,因家中盖房特向某某借钱20000元”,落款人为范某的妻子张某。对此,张某在庭审的过程中对于欠条的数额提出异议,称只借过2000元。主审法官经过仔细观察,发现该借据有涂改的痕迹,但是范某并不承认涂改。•后经张某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欠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鉴定结论为:欠条上的“0”是后加的,跟张某的笔迹不符。在鉴定结论面前,范某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事实。于是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35案例5锦州市某患者王某体内钢板断裂,找到原治疗医院索要赔偿。医院认为钢板断裂是患者自身造成的,一分钱都不能赔。患者遂将医院告上法庭。锦州市某区法院要求该医院给出证据,证明钢板断裂是王某自身过错造成的,医院无法证明。法院最后判处医院赔偿王某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2万余元,其中包括5000元精神损失费。•这两个案例中的证据都是由哪一方出具的?患者王某这个案例中的证据为什么要由医院来出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举证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自证“清白”,也就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患纠纷就属于这种特殊情况。•王某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医院对钢板质量、折断原因负有举证责任,既然不能证实钢板断裂是因为王某的过错造成的,就应该赔偿王某重新取出钢板的费用和材料费。钢板断裂还给王某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医院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也是合适的。(三)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途径•非诉讼途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特点:有三方,依法,自愿协商。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