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1-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调查研究法律0841班曾玲指导教师:蒋国艳近年来,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法制不完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偏低,农民工在职业选择、劳动待遇、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受到各种歧视,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遭受侵害的现象相当突出,这影响了社会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如何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可回避的严峻问题。为了解在广西来宾市打工的农民工的现状,研究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我在2010年8月份广西财经学院组织的暑期实践调查活动中,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随机向在来宾市区内打工的农民工发放调查问卷,共发出问卷60份,收回有效问卷56份。经过对调查问卷的结果进行汇总和比较分析,总结出以下在来宾市打工的农民工基本状况和主要特点,研究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办法。一、受调查的农民工的基本状况(一)行业分布集中,月平均收入与工作强度不成正比农民工就业多处于劳动密集、价格低廉的低端行业,从事领域相对集中。在来宾市区内打工的农民工主要分布于建筑、餐饮服务、装卸运输、零散用工以及个体工商业等五大行业。分布如下:建筑业占35.7%,月平均收入950元;服务业占29.6%,月平均收入720元;装卸运输业占22.4%,月平均收入680元;各种推销行业占7.1%,月平均收入820元;个体及其它行业占5.2%,月平均收入880元。调查中,时常遇到工资被拖欠、扣押状况的农民工占受调查总人数的76.5%。雇主克扣工钱的手段五花八门,扣压金,培训费,工装费等等,有的扣下农民工的工钱说是作流动资金。总之,农民工辛苦一个月下来很少能领到全额的工钱。农民工薪资发放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从事临时工作,一般在完工后一次性发放,但可预支少量费用作生活费;二是从事相对固定的工作,如建筑行业每月发放一部份生活费,年末或工程结束后再发放剩余部份;三是从事推销及服务行业工作,一般按月发放,但会以各种方式扣留一部分保证金。其中服务业通常以服装押金等为借口,扣留一部份工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扣押的现象使得农民工的收入时常不稳定,因为户籍问题也不能向当地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工在市区的生活状况很容易陷入艰难的境地。受调查的农民工由于缺乏专业的职业技能,在来宾市区内大多数只能从事临时工、承包工、劳务工等技术含量低、脏累苦臭险等工作且收入相较于城镇在岗职工偏低。农民工工作时间一般在12小时以上,有的多达15至17小时,月平均收入与工作强度明显不成正比。2010年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2-(二)青壮龄居多,文化程度偏低,农民工子女就学遭歧视农民工的年龄构成一般在16—55岁,平均年龄28—29岁,平均受教育程度为7.3年。在受调查的这些农民工当中,以青壮年为主,45岁以下的占87.5%。文化程度以小学、初中为主,占农民工的74%,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1.3%。35岁以下的务工人员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无职业技能者占41%。有表如下:年龄(岁)人数(人)比例(%)平均受教育程度(年)16—251628.68.426—352239.37.236—451119.66.146—5547.15.956以上35.44.3其中文化水平较高,而且又有专业技能,比文化水平低,又没有专业技能的,他们的经济收入要高。受户籍限制,农民工难以享受城市居民应有的权利。农民工因为户籍是农业户口,不是市民所以得不到正式工人的身份,在从事经商和劳务工作中,表现再好,既得不到应有的培训、奖励、重用,也无权参加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职工大会,子女在就学方面也受到许多不平等待遇,难以享受城市居民应有的权利。调查中,71.5%的农民工感觉“时常遭受旁人歧视”。大多数有子女在市区上学的农民工反映,一些公办中小学校有向农民工子女额外乱收费的现象。农民工子女上学交借读费,小学每学期少的200元,多的400至500元,还暗示要拿不成文的一次性赞助费,小学1000—1200元,初中几千元不等,不然就以学生名额已满拒收。(三)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险缺失按照“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合同签订率必须达到90%。2010来宾市城区12家汽车修理行业中,仅有4家单位与49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率只有9.7%。建筑业、服务业、小作坊等行业的合同签订率则更低。有的用人单位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大多是格式性、内容空洞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条款,大多在合同文件中没有明确。有的合同书只有单位的公章,没有员工的签字,其他一片空白。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除了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外,有部分农民工认为是乡里乡亲介绍打工的,相互之间比较熟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什么必要,有45.6%的农民工还认为这样更好,想干就干,想走就走,随意性很大。2010年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3-受调查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只占8.9%,参加工伤保险的只占5.4%。在工伤发生集中的建筑行业,除了管理人员外,还没有一家建筑公司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养老保险方面,有的农民工在城市打工了一辈子,但他们不敢奢望在城市领取养老金,用人单位想辞退就辞退。(四)业余活动缺乏,维权困难在一项“你业务生活中最常做的事是什么”的调查中,75.2%的人选择了打牌、看电视、上网这几项。在一项“你是否感到烦躁、无聊”的调查中,39.8%的人选择“经常感到烦躁、无聊”,28.6%的人“偶尔感到烦躁、无聊”,只有8.6%的人“从不感到烦躁、无聊”。“假如你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你选择怎么做”选项中,30.7%的人选择“团结工友与老板理论”,27.5%的人选择“自动离职”,9.1%的人选择“向人诉苦”,6.5%的人选择“向有关机构求裁决”,4.5%的人选择“向媒体呼吁”,有8.5%的人选择“找机会向老板报复”。在农民工采取激烈的手段来讨要工资时,人们呼唤农民工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使自己的权益获得最终的救济。然而,对农民工来说,却是“打官司难,难于上青天”。二、制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原因分析及建议当前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是多方面的,涉及就业限制、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随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严重;用工管理不规范,普遍不签或不知道签定劳动合同;生产生活无保障,工作教育遭歧视;社会保障不健全,自我保护能力差;生活水准低,文化生活一片空白。(一)法律制度规范、监察与政府服务方面,目前,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但该法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只有原则概念,缺乏配套法规及实施细则,特别是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及侵犯职工其他权益的行为没有具体处罚规定,使得劳资双方关系中处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在身份上受到歧视。另外,劳动保障、工商、建设、煤炭等部门都在行使对农民工的管理,政出多门,执法主体分散,相互之间的配合很不协调,也是造成农民工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的重要原因。农民工合法权益遭侵害时,打不起官司,维权成本高。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如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历经时间很长。农民工维权案件的标的一般在几百到几千元之间,除涉案较大的工亡案件外,很少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法律救济的高2010年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4-成本使民工理性地回避事后救济。这种恶性循环导致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状况每况愈下。要充分发挥进城务工者在城市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全方位的劳动保障体系,确保进城务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议采取以下办法:(1)在国家户籍制度未进行大的改革以前,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并出台鼓励本地和外地农村富裕劳动力来我市参与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允许在我市连续务工两年以上、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农村居民及未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2)市、县教育部门应尽快制订确保外地来我市务工经商者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政策规定。确保进城务工者子女义务阶段的教育,享受与我市城市居民相同的权利,即按居住地划片就近入学。要根据实际情况给接受学校及时划拨人头经费和相应的其他费用,坚决取消赞助费、择校费等一切不合理的收费,以鼓励外地务工者在我市安心务工经商,在增加自身经济收入的同时,为我市经济发展多做贡献。(3)明确责任,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工商、财政、银行、建设、煤炭等部门参加的联系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外来劳动者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以解决多头管理、互不通气、各自为战的问题。要明确各自责任,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4)司法程序上,对于农民工,应当适用诉讼费用减免的规定,在农民工起诉时,不需缴纳诉讼费用,诉前财产保全也不许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另外,应当建立律师的法律援助计划,由律师无偿的为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5)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政府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合作的社会工作机制,在农民工居住比较集中的区域设立集法律援助、帮困扶贫、就业信息、后勤服务等多功能的一体化服务机构。为农民工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精神文化生活、就学就医和住房等需求纳入城市整体规划。(二)农民工自身与社会方面来自农民工自身的局限也是农民工权益缺失的重要原因。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偏低,基本没有正规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渠道狭窄,农村劳动力的“无限供给”,使得农民工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力竞争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劳动力价格低廉。另外,他们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法律知识也缺乏。许多农民工由于不重视签订合同,在权益被侵害时,由于拿不出相应的凭据,维权难度加大。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低,很少有农民工加入党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正式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2010年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5-就用人单位方面而言,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是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关键因素。劳资双方地位悬殊,具有市场资源、物资资源和社会资源三种资源优势的用人单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往往无视和侵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知法犯法,在劳动合同方面采取不签或只签短期劳动合同的方式借以淘汰老、弱、病、残或者“不听话”、“难缠”的农民工。用短期合同对劳动者进行施压,使劳动者权益收到侵害时敢怒不敢言。而处于被动地位的农民工,他们靠的主要是出卖劳动力获得劳动报酬,技术含量不高,工作的替代性很强。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大环境下,出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如果维权就可能失去工作岗位。因此,有的农民工只有在离开岗位时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了全面合理的处理好农民工的问题,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免受或少受侵害,我建议:(1)坚持学习,增长工作技能。要想工资收入得到增长,在供大于求的竞争严峻的经济市场中立足,农民工只有掌握专门的职业技能,改变安于现状、怠于学习的工作态度,增加业余生活的文化色彩,积极进取,树立学习理念,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工作技能,才能获得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2)增强法律意识,重视维护权益。如今,除了《劳动法》,国家还规定了许多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范,农民工要主动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会采取正当的途径和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合法权益遭侵害时,及时申诉和争取有效的援助,切实维护在劳动中自身经济和人身的合法权益。(3)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同所有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同时根据企业实际,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积极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尝试工作,着力解决农民工的大病医疗和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