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为的知识产权管理——从华为诉IDC案谈起2目录案件梳理法律问题讨论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诉讼策略3原告1.华为诉IDC案——原被告简介华为技术有限公司vs.被告交互数字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旗下有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和IPR许可公司等子公司,它们互为关联,对外统称交互数字集团(IDC)。该公司参与了全球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拥有一系列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并将自己的专利融入标准中。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PR许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41.华为诉IDC案——案件背景绕不开躲不过的标准必要专利双方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久谈无果IDC在美国对华为提告337调查并起诉51.华为诉IDC案——案件详情2011.7.26IDC对华为向ITC提告337调查,向特拉华法院起诉专利侵权2011.12.6华为向深圳中院提出两起诉讼:(1)反垄断(2)费率2013.2一审判决:(1)IDC构成垄断,赔偿2000万(2)确定费率0.019%IDC向广东高院上诉:标准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IDC和华为均向广东高院上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2013.10.28二审维持原判2012.10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对华为以“国家安全”名义发布调查报告2013.01IDC再次对华为3G、4G无线设备向ITC提告337调查2013.6.28ITC主审法官对无线3G设备337案(2011)初裁IDC所诉7项专利一项无效,另外6项被告华为不侵权2013.12双方达成和解,撤销各自在美国和欧盟发起的专利侵权和反垄断诉讼2014.01.02双方共同向ITC提出终止调查动议,达成保密性质调解协议2014.05.20中国发改委依《反法》45条中止对IDC涉嫌价格垄断的调查2013.5华为向发改委举报IDC垄断,发改委6月立案调查华为的诉求:·停止过高定价行为·停止差别定价行为·停止搭售行为·停止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停止拒绝交易行为华为的诉求:按FRAND原则判决确定IDC公司就其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华为公司的许可费率或费率范围。IDC作出承诺:·不对中国企业收取歧视性的高价许可费·不将非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捆绑许可·不要求中国企业将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许可·不直接寻求通过诉讼方式迫使中国企业接受其不合理的许可条件61、被告IDC公司给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许可费率以相关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不超过0.019%1.华为诉IDC案——判决结果1、被告IDC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的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2、被告IDC公司赔偿华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3、驳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必要专利的捆绑搭售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72.法律问题讨论——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关于FRAND原则的解释问题法院是否能够直接判定许可费率2按0.019%支付专利使用费率是否合理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3182.法律问题讨论1关于FRAND原则的解释问题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IDC公司:1、解释FRAND原则应适用法国法2、根据法国法,FRAND义务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单方声明,并不是一种双方缔约的强制要求法院:1、本案适用中国法,应用中国法对FRAND原则进行解释。2、即使是在法国法中,对FRAND原则的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IDC的解释无权威依据3、尽管中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FRAND的含义,但有类似的规定。4、本案所涉的FRAND义务实际上是ETSI和TIA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和相关承诺。华为公司与IDC公司作为会员,应当受其约束。5、FRAND义务(Fair,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的含义在前述协议中是明确的。其核心在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费或者许可费率的确定。9法院是否能够直接判定许可费率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2.法律问题讨论IDC公司:双方并没有签订许可合同,在合同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判定许可费率没有依据法院:关于标准专利的使用费率,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时可以请求法院确定1、类比专利的强制许可。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关于标准专利使用费率的规定,但是对于强制许可的费率,法律明文规定在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时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不服可以起诉。2、IDC公司多次报价均不符合FRAND原则,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能由法院给出判决210IDC华为提出费率中国法院核算一般工业产品利润率华为公司的产品利润率2%0.005%0.019%3%4.8%2.法律问题讨论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按0.019%支付专利使用费率是否合理3依据IDC公司与苹果公司的专利许可情况,IDC公司许可苹果公司全球范围使用其专利七年共收取许可使用费5600万美元,而苹果公司2007年到2014年的销售收入,根据相关调查公司的调查和保守估算应为3135亿美元,所以核算苹果公司许可费率0.0187%,据此而判定华为支付IDC公司SEPs专利授权金费率不超过0.019%。法院也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三星公司与IDC公司的专利许可费率的达成是在诉讼背景下达成的,苹果公司与IDC公司之间的专利许可费率完全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的,因此,主要参考IDC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的专利许可费率,是适当的。11IDC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2.法律问题讨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关于FRAND原则的解释问题IDC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122.法律问题讨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IDC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根据反垄断法,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市场份额、该市场的竞争状况以及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1、在专利与标准相结合的情况下,产品制造商要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实施必要专利必不可少且不可替代,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从而获得超越专利权内涵的市场支配力量。2、IDC作为涉案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唯一的供给方,其在3G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完全的份额,故其完全具有阻碍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3、IDC仅以专利授权许可作为其经营模式,自身并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生产,不需依赖或者受制于3G标准中其他必要专利权利人的交叉许可,故其市场支配力未受到有效制约。132.法律问题讨论IDC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关于是否构成过高定价的问题1、从ICD对华为公司就涉案必要专利许可费问题数次次报价来看,均明显高于交互数字对其他公司的专利许可费。2、ICD对华为公司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缺乏正当性。3、ICD在美国提起相关诉讼和337调查,进一步加强了过高定价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二)关于是否构成搭售的问题1、IDC将**(非必要专利)捆绑销售构成搭售,因为非必要专利一般具有可替代性,将其捆绑销售会阻碍或限制市场竞争2、ICD将有关必要专利捆绑销售不构成搭售,因为在标准技术条件下,必要专利本身就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将其一起捆绑销售,不仅符合效率,而且不会产生如非必要专利般的将在某技术市场上的支配力不当延伸、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问题。2143.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诉讼策略诉讼中:步步为营(管辖地选择、证据搜集等)诉讼外:寻求多种解决途径(把握政府鼓励创新大环境,提起反垄断调查)心态上:积极应对诉讼后:总结反思(吸取教训,调整内部策略,积极加入5G标准制定)15案情回顾-华为诉IDC案2011.7.26IDC向ITC就3G无线设备提告337调查,华为为被告之一华为上诉至广东高院2013.01IDC向ITC就3G、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华为为被告之一2013.6.28ITC主审法官对无线3G设备337案初裁IDC所诉7项专利一项无效,另外6项被告中兴和华为不侵权2013.123G/4G无线设备337案达成和解,各自撤诉2013.5华为向发改委举报IDC垄断,发改委6月立案2011.12.6华为诉至深圳中院16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应对337调查策略国内提起诉讼提起反垄断调查国外积极配合ITC变被动为主动,促成和解围绕华为应对337调查,分析华为的知识产权管理17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年份337调查总数涉中国的337调查2009321020105620201169182012401420134213图1FACTSANDTRENDSREGARDINGUSITCSECTION337INVESTIGATIONS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网站发布“337调查报告”2014.6.10图2个人关于涉及中国的337调查的统计18华为应诉美国337调查的基本情况19华为应诉美国337调查的基本情况20华为应诉美国337调查的基本情况起止时间申诉方涉及专利结果华为的代理所08/25/2011-12/19/2013IDC无线设备与3G功能和组件侵权不存在(一项专利无效)CovingtonBurlingLLP05/18/2012-08/27/2012带有可伸缩USB连接器的电子设备撤诉SidleyAustinLLP09/05/2013-03/14/2014电子显像装置侵权不成立(other)Cadwalader,Wickersham&TaftLLP08/21/2012-02/19/2014无线消费电子设备和组件侵权不成立Steptoe&JohnsonLLP01/30/2013-02/11/2014IDC3G或4G无线设备功能和组件和解Covington&BurlingLLP1234521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华为取得337调查胜利的原因2.拥有核心专利3.企业高层参与1.深谙美国规则221.深谙美国规则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选择律所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Covington&BurlingLLP)创立于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历经近百年历程,现有超过800名律师在北京、布鲁塞尔、伦敦、纽约、圣地亚哥、旧金山、首尔、上海、硅谷以及华盛顿执业,是公认的顶级国际律师事务所。231.深谙美国规则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与海外子公司配合24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2.拥有核心专利2001年,华为将旗下“安圣电气”连带附属知识产权出售给全球电气大王爱莫生公司,一举获得60多亿人民币的回报。在与3COM的合作中,华为也是以知识产权作价,占据了合资公司51%的股份。在3G研发过程中,华为累计投入的研发经费超过60多亿元,参与的研发人员多达6000多人。短短3年内,华为拥有了2700多项3G专利,其中94%为发明专利。华为的3G技术跻身全球第一阵营,率先在阿联酋、香港、毛里求斯、马来西亚实现商用,突破欧洲UMTS市场,承建荷兰全国UMTS网络。在NGN、IPDSLAM、NG-SDH等新产品的市场拓展中,抢占了国际市场建设的第一轮商机,巩固了华为的国际品牌和国际市场地位。2007年,华为规模突破欧洲、北美、日本和非洲等市场,同时海外销售额占比超过70%。按照目前的收入规模,华为已经成功跻身全球前五大通信设备企业。25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2.拥有核心专利与海外子公司配合海外研发体系国际知识产权管理驻外员工激励体制对海外子公司加强管理和约束26海外研发体系发挥各国研发机构比较优势,对海外研发机构进行合理定位。华为海外研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前沿技术研发,立足于对前瞻性技术的研究,着眼于3~5年之后的技术,不涉及到产品开发。前沿技术研发由华为的2012实验室负责。2012实验室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公司直接拨款。第二类是应用性研发,各业务部门都设立了研发机构,针对不同产品、不同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目前华为前沿技术研发投入和应用性研发投入占研发总投入的比例分别为15%和85%。与海外子公司配合27国际知识产权管理超前谋划知识产权布局,以知识产权布局作为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