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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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建筑承包商的责任:建筑承包商是建设行为的法律授权人,或是协议中的法定实体,被认为在整个合同文本中的行为个体。“建筑承包商”这个词意味着建筑承包商或者是建筑承包商的授权代表。1)建筑承包商应依据合同条款开展工作。2)建筑承包商不应推卸责任,严格依照合同条款、建筑师的指导、实验结果和现场监测数据开展工作。3)由于合同条款是强制执行的,因此在开展每部分工作之前,建筑承包商应该仔细研究和比较不同施工图纸和其它合同条款的相关工作,以及条款2.2.3有业主所附带的工作内容。同时,还要进行现场测量、与工程相关条件的监测,以及对任何影响工程的情况进行观察。以上所规定责任的目的是辅助建设工程,而并不是为了发现错误、疏忽和合同条款中的矛盾之处。但是,任何错误、疏忽和合同条款中的矛盾之处应该立刻向业主和建筑师汇报。4)在复查过程中建筑承包商所指出的任何关于涉及的错误和疏忽应该立刻向业主和建筑师汇报,但这种复查是依据建筑承包商的能力所作的而并非是专业授权(除非合同条款中给予了这样的授权)。建筑承包商并不要求查明合同条款是否遵守法律、法令、条例、建筑规范和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是任何不符之处都应该立刻向业主和建筑师汇报。5)如果建筑承包商认为由于建筑师对建筑承包商的提示或要求所做出的澄清和指示带来了附加的时间和经费,建筑承包商应该依据条款4.3.6和4.3.7提出声明。6)建筑承包商应该充分利用其技术和注意力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指导。建筑承包商不应仅对建设方法、手段、技术、工序和过程负责,还应对工程的各部分负责(除非合同条款给予了特别说明)。如果合同条款对于建设方法、手段、技术、工序和过程给予了专门的说明,建筑承包商应该工地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并完全、独自对于工地的建设方法、手段、技术、工序和过程负责。如果建筑承包商认为建设方法、手段、技术、工序和过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建筑承包商因该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和建筑师,在没有得到进一步的书面指导以前不应进行该工程任何一部分的工作。如果建筑承包商按照指示的建设方法、手段、技术、工序和过程进行施工,业主将完全、独自的对于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和伤害负责。7)建筑承包商应该为其雇员、分包商和代理(或代理的雇员)的失职对业主负责。8)建筑承包商应该对已完成工程的检验负责,以进一步确定该工程能否承受后续工程的施工。9)建筑承包商应该向业主和建筑师保证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处于良好的质量和新旧程度(除非合同条款提出了其它的要求),工程能够免受材料和设备状态的缺陷所致危害。可概括为:(1)设计责任建筑承包商应使自己的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商符合业主要求中规定的标准。注:除合同明确规定业主应负责的部分外,建筑承包商应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建筑承包商应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适用性。(2)建筑承包商文件建筑承包商文件应足够详细,并经业主代表同意。(3)施工文件建筑承包商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符合业主代表的要求,并对施工文件的完备性、正确性负责。(4)工程协调建筑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协调,负责与业主要求中指明的其他建筑承包商的协调,负责安排自己及其分包商、业主的其他建筑承包商在现场的工作场所和材料存放地。(5)除非合同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建筑承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并及时将任何工程设备或其他主要货物即将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业主。2、建筑承包商的权利:1)拒接接受指定分包商权。如果建筑承包商认为指定的分包商不能与他很好的合作,建筑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这个分包商;当建筑承包商拒绝和指定分包商签到分包合同时,监理工程师应当考虑建筑承包商的上述权利,或者指定另一位分包商,或者修改分包合同,或者采取变更令的方式去完成分包部分的工作。2)提出索赔权。由于不是建筑承包商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费用的增加或工期的延误,建筑承包商有权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不应以任何理由或手段反对或者阻拦建筑承包商行使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的权利;但是监理工程师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拒绝建筑承包商的任何索赔申请。3)终止受雇和暂停工作权。如果业主发出严重违约事件,建筑承包商有权提出终止雇佣。4)提出仲裁权。FIDIC合同条件规定,建筑承包商如果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感到不公正和不满意,或者业主未能遵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时,建筑承包商均有权提出仲裁。这是合同条件通过法律手段对建筑承包商利益的保护。3、建筑承包商的一般义务1)建筑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以及工程师的指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2)建筑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永久设备、合同中注明的建筑承包商的文件、所有建筑承包商的人员、货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务。建筑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除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建筑承包商(ⅰ)应对所有建筑承包商的文件、临时工程和按照合同规定对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所做的设计负责;以及(ⅱ)但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在工程师的要求下,建筑承包商应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用的方法以及所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在事先未通知工程师的情况下,不得对此类安排和方法进行重大修改。3)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建筑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a)建筑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建筑承包商的文件;b)建筑承包商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并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还应包括工程师要求的为统一各方设计而应加入图纸中的附加信息;c)建筑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并且该部分工程完工后应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以及d)在开始竣工检验之前,建筑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规定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且应足够详细,以使雇主能够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和修理该部分工程。在将此类文件和手册提交工程师之前,依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的规定,不得认为为接收之目的该部分工程业已完成。4)建筑承包商应(自费)取得一份保证其恰当履约的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和货币种类应与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一致。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说明金额,则本款不适用。5)建筑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将此履约保证提交给雇主,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副本。该保证应在雇主批准的实体和国家(或其它管辖区)管辖范围内颁发,并采用专用条件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6)在建筑承包商完成工程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建筑承包商应保证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如果该保证的条款明确说明了其期满日期,而且建筑承包商在此期满日期前第28天还无权收回此履约保证,则建筑承包商应相应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并修补了缺陷。7)雇主不能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但以下按照合同雇主有权获得款额的情况除外:(a)建筑承包商未能按照上一段的说明,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此时雇主可对履约保证的全部金额进行索赔,(b)按照建筑承包商同意或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决定,在此协议或决定后42天内建筑承包商未能向雇主支付应付的款额,(c)在接到雇主要求修补缺陷的通知后42天内,建筑承包商未能修补缺陷,或(d)按照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的规定雇主有权提出终止的情况,无论是否发出了终止通知。雇主应保障并使建筑承包商免于因为雇主按照履约保证对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索赔的后果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雇主应在接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建筑承包商。建设法规结课论文——建筑工程承包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姓名:邱凯龙班级:土木09-5班学号:090320509指导老师: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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