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法》解读与典型案例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张宏出台背景•发展方式转变•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航道优势•运量大•能耗小•成本低•污染少立法进程•1987年,《航道管理条例》颁布•1995年,交通部开始航道立法调研•2006年9月,交通部向国务院报送《航道法》送审稿•2011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出台航道法”意见•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航道法》进行立法项目论证•2014年4月,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航道法》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道规划•第三章航道建设•第四章航道养护•第五章航道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主要制度•规定了航道的含义和范围•确立了管理体制,赋予各级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义务,规定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规定了航道规划制度,明确航道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具体要求及与相关规划的关系主要制度•规范了航道养护义务,强化政府部门的养护保通责任•确立了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制度,明确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主体和程序•设立了拦河建筑上建设通航建筑物的五同时、航道影响评价审核、水位衔接保证等航道保护的核心制度•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危害、损害、破坏航道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及强制措施重要意义•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航道建养资金来源•有利于保护和利用航道战略资源•有利于促进水运事业发展和构建综合运输体系•有利于推进与航道有关的国家发展战略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全国航道状况•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63万公里,等级航道6.54万公里,占总里程51.8%,其中:•一级1341公里•二级3443公里•三级6069公里•四级9301公里•五级8298公里•六级18997公里•七级17913公里•等外6.09万公里水上运输船舶•水上运输船舶17.20万艘•净载重量25785.22万吨•平均净载重量1499.34吨/艘•载客量103.23万客位•集装箱箱位231.87万TEU•船舶功率7059.85万千瓦水上运输•水路客运量2.63亿人•水路货运量59.83亿吨其中:•内河33.43亿吨•沿海18.92亿吨•远洋7.47亿吨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航道定义•第二条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通航建筑物•指在拦河闸坝或者水利水电枢纽上建设的供船舶通行的水工设施,作用是使船舶从一个水位提升或下降至另一水位,以克服集中水头差,实现船舶航行过坝的目的。•两种形式:•船闸、升船机航道整治建筑物•指调整和控制水流,减少泥沙淤积,稳定航槽,改善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一般包括丁坝、顺坝、导流坝、潜坝、防波堤、挡沙堤、护岸、护底和护滩等航标•指标识航道范围、位置、走向、以及供船舶导航、定位或者用于警示等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四项功能:•定位、危险警告•确认、指示交通航标•视觉航标包括灯塔、灯桩、立标、灯浮标、浮标、灯船、系碇设备和导标•音响航标包括气雾号、电雾号和雾情探测器•无线电航标包括雷达反射器、雷达指向标、雷达应答器、无线电指向标、罗兰A、罗兰C、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差分全球定位系统、船舶交通服务(VTS)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总体要求•第三条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政府责任•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管理体制•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界河航道•我国通航国境河流主要包括中俄、中朝、中越、中缅等界河,里程5300公里,其中:•中俄3577公里•中朝869公里•国际河流航道主要位于澜沧江—湄公河,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商船通航协定》第二章航道规划•【规划类别】•第六条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案例:高速公路桥梁碍航•2009年,武汉市第8条出口快速路,武汉至洪湖高速公路正式通车•汉洪高速江滩特大桥跨越长江支流通顺河,为降低成本,原本可季节性通千吨级的航道,仅能通行300吨级航道等级•第七条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航道等级等级吨位水深(米)单线直线宽度(米)弯曲半径(米)Ⅰ30003.5--4.070--125670--1200Ⅱ20002.6—3.040--100550—810Ⅲ10002.0—2.430--55480—720Ⅳ5001.6—1.930--45330—500Ⅴ3001.3—1.622--35270—280Ⅵ1001.0—1.215180Ⅶ500.7—0.912130等外级规划编制•第八条全国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编制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应当有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编制全国航道规划和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应当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航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2种:•规划环评•建设环评环评报告---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案例:大冶湖航道整治•大冶湖航道疏浚整治工程,途经11个乡镇,全长32.2公里。该工程是湖北省“十五”期间水运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是江汉平原航道网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按300吨级航道标准建设,2001年10月开工,先后完成航道疏浚106.4万立方米、航标36座,2005年底竣工验收规划效力•第九条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航道规划应当依照执行;航道规划确需修改的,依照规划编制程序办理第三章航道建设•【依法建设】•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基建程序•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1、依规划,预可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2、工可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编制初设文件•4、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施工前准备,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7、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竣工前的各项工作•9、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建设资质•第十一条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从事航道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和安全负责案例:未经许可施工•近年来,在航道建设项目中,出现了大量的未办理施工许可,就开工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竣工验收•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建设要求•第十四条进行航道工程建设应当维护河势稳定,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工程建设损坏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航道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第四章航道养护•【养护义务】•第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四大维护•航道维护观测•航标维护•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航道维护疏浚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制定年度维护计划•进行航道维护观测•航标维护•采取调标、改槽、疏浚和清障等维护措施,保证航道维护尺度标准•航道整治建筑物的检查和维修•技术指标考核•航道保护确定与公布•第十六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航道维护尺度是指航道在不同水位期应当保持的水深、宽度、弯曲半径等技术要求航道巡查•第十七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案例:信息公开•航道通告----通航维护尺度----航道养护作业----船闸检修停航其他政务信息公开及时报告•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合理作业•第十九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报海事管理机构,保证过往船舶通行以及依法建设的工程设施的安全。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作业标志及其他残留物,恢复正常通航疏导方案•第二十条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有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事先通报相关区域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