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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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2007-11-58:28:00|By:chinesepump]《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lang=EN-US7.1.8剧场建筑内观众厅吊顶内的吸音、隔热、保温材料和观众厅(包括乐池)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采用可燃材料时必须作阻燃处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lang=EN-US4.0.6旅馆的客房、大型厅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7.2.10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阻燃材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50045�95(997年版)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3.4防烟和排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8.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lang=EN-US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平方米。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平方米。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3封闭避难层(间)。小编推荐消防泵生产厂家:上海意海泵业公司销售热线:02I-25965598,I3524II7934lang=EN-US8.3.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对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风量表8.3.3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8.3.4剪刀楼梯间合用一个风道时的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8.3.5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平方米每小时计算。lang=EN-US8.3.6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必须共用一个送风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8.3.7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8.3.8楼梯间每隔二至三层应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8.4.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4.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lang=EN-US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立方米每小时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立方米每小时)。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计算。3中庭体积小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每小时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干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每小时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立方米每小时。lang=EN-US8.4.4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治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lang=EN-US8.4.9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lang=EN-US8.4.10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会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5.3.4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5.3.5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lang=EN-US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纺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lang=EN-US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5.3.6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地下室件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底层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入口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ang=EN-US1.50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有明显标志。《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lang=EN-US6.0.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lang=EN-US6.0.3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lm。6.0.6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1Ⅳ类汽车库。2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3Ⅱ、Ⅲ、Ⅳ类修车库。6.0.7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6.0.10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6.4.4图书馆内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3.6.3疗养院主要建筑物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3.6.4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65m。《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lang=EN-US3.6.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4.2.3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7.2.2剧场内观众厅出口门及疏散外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style=MARGIN-LEFT:36pt;TEXT-INDENT:-18pt;mso-list:l1level1lfo3;tab-stops:list36.0ptlang=EN-US1.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2.style=mso-margin-top-alt:auto;mso-margin-bottom-alt:auto;mso-list:l1level1lfo3;tab-stops:list36.0pt二、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lang=EN-US1.40m以外;三、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7.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7.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lang=EN-US7.2.1电影院的池座、楼座均应设置足够数量、足够宽度并分布合理的内、外安全出口和相应的疏散通道及疏散楼梯。进出场人流应避免交叉和逆流。7.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7.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7.2.2汽车客运站内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7.2.3候车厅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1.40m;太平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设锁,不得设门槛。7.2.4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其宽度。lang=EN-US7.2.5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7.2.6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4.0.4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5.3.8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直接通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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