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减肥用低能量配方食品CODEXSTAN203-1995CODEXSTAN203-19951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第2.1条款定义的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产品作为特殊医用食品,中度或严重肥胖者必须遵医嘱使用,处方食品销售事宜由国家级机构决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传统食物形式的预包装食品。2定义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Formulafoodsforuseinverylowenergydietsforweight):是指一种含有最少量的碳水化合物和每日必需营养素,作为唯一能量来源提供450〜800kcal能量的特制食品。3基本成分和质量指标销售的产品应符合下列成分和质量要求:3.1能量含量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作为唯一能量来源,提供每日摄入能量450〜800kcal(lkcal=4.184kJ)。3.2营养素含量3.2.1蛋白质在推荐每日摄入能量时,营养1中不少于50g的蛋白相当于校正蛋白消化率的氨基酸评分值为1。必需氨基酸的添加量,仅为能够改善蛋白质品质目的的最少量。除蛋氨酸外,只能使用L-型氨基酸。3.2.2脂肪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含有3g以上的亚油酸和0.5g以下的α-亚麻酸,且亚油酸与α-亚麻酸含量比值推荐为5〜15。3.2.3碳水化合物按推荐的每日能量摄入量,可利用碳水化合物不少于50g。3.2.4维生素和矿物质产品应含有100%推荐的每日维生素和矿物质摄入量,也包括下表未列出的其他必需营养素。维生素1)和矿物质每日摄入量维生素1)和矿物质每日摄入量维生素1)和矿物质每日摄入量维生素A600g维生素D2.5g维生素E10mg维生素C30mg叶酸(以单谷氨酸盐表示)200g镁350mg硫胺素0.8mg矿物质*--铜1.5mg核黄素1.2mg钙500mg锌6mg烟酸11mg磷500mg钾1.6g1FAO/WHO联合专家咨询组关于蛋白质品质评价报告Bethesda,MDUSA,4-8December1989,FAOFoodandNutritionPaperNo.51,1991,Rome,p.23。CODEXSTAN203-19951维生素B62mg铁16mg钠1g维生素B121g碘140g注:1)当有新的FAO/WHO推荐值时,要检查此表是否有效。3.3成分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由动物、植物蛋白和其他必要配料制备而成的,能达到第3.1条款和第3.2条款列出的产品要求,且配方食品所含蛋白已证明可食用。4食品添加剂使用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和规定的允许限量水平,不能超过每日可接受摄入量。5污染物5.1农药残留采用GMP制备产品,清除生产、贮存或加工环节中所用农药在原料或成品配料中的残留,如果技术上不可实现,则应尽量减少其残留量。5.2其他污染物用统一的分析方法检测,产品不应有激素和抗生素残留,也不能存在其他污染物残留,特别是不能存在有药理学活性的物质。6卫生要求6.1达到GMP要求,该产品不在异物。6.2应用适当的釆样和检验方法检测时,这些产品中:——没有致病性微生物;——不含源于微生物、且达到危害健康水平的任何物质;——不存在可能达到危害健康水平的有毒或有害物质。6.3该产品应在卫生的条件下制备、包装和保存,符合《婴儿和儿童食品卫生推荐性操作规范》(CAC/RCP21-1979)。7包装7.1产品应包装在能保证卫生和保持食品品质的容器内。液体产品应包装在密闭的容器内,可采用氮和二氧化碳作为包装介质。7.2容器和包装材料安全合适。如果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有包装标准,则应遵守相关条款。8灌装对即食型产品,产品的充盈度应是:(1)对于重量小于150g的产品,其充盈度应不少于其容器水容量的80%(体积分数)。(2)对于重量在150〜250g之间的产品,其充盈度应不少于其容器水容量的85%(体积分数)。(3)对于重量大于250g的产品,其充盈度应不少于其容器水容量的90%(体积分数)。容器的水容量是指用20℃条件下,蒸馏水完全充满该密封容器时的水的体积。CODEXSTAN203-199519标识除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识和产品宣称通用标准》(CODEXSTAN146-1985)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特殊医用食品标识和产品宣称》(CODEXSTAN180-1991)外,还使用下列规定:9.1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是“低能量配方食品”。9.2配料清单全部配料列表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2条款的规定标注。9.3营养值说明9.3.1在标识上的营养值按每100g或每100mL食品说明,或者按具体的消费建议量:(1)能量以千卡(kcal)和千焦耳(kJ)表示。(2)蛋白质、可利用的碳水化合物和脂肪量以克(g)表示。(3)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按的第3.2.3条款以国际单位表示。(4)也要说明其他营养素的含量。9.3.2如果在标识上要说明脂肪酸的含量,应符合《营养标识导则》(CAC/GL2-1985,2006修订版)相关条款。9.3.3此外,营养素的量可用国际上接受的RDA的百分比表示。9.4日期标识保质期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7.1条款声明。9.5贮存说明9.5.1未开封的食品如果食品有效期取决于贮存条件,标识上要标注所有特殊的条件;标识开封后的保存方法,以保持其卫生和营养价值。若食品在开封后不能保存,或不能保存在原来容器内,则应标注警示语。9.6使用信息除了关于特殊医疗食品的标识和产品声称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指导:(1)标识上靠近食品名称处应标注“肥胖者用膳食”。(2)提出维持每天适当摄入液体的重要性。(3)指明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儿、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不宜食用该产品,除非有医疗建议。9.7其他说明说明该产品只用于作为肥胖者治疗的膳食,不推荐其他用途。在包装盒和小包装袋上应按照第9.1条款和9.6条款规定的关于产品的名称和使用方法的说明,以方便消费者;其他说明,比如在上述的第9.6条款中和特殊医用食品的标识和产品宣称标准中的第4.5条款的规定,可做成附页形式,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