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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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浅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浅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活动空前活跃,由此引发了诸如交易纠纷、“空心村”、一户多宅等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应当正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Abstract:inrecentyears,theusingrightofruralhomesteadcirculationflourished,resultinginsuchastransactiondisputes,hollowvillage,morethanonehouseandsoonaseriesofquestions.Weshouldfaceuptothetransferoftherighttouseruralhomesteadreality,innovation,andactivelyexplorethein-depthstudyofruralresidentiallanduserighttransfersystem.Keywords:landuseright,usufructuaryright中图分类号:D92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村民住宅的流转活动也空前活跃。然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事实上已无法有效管理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变更。一方面,政府对农村建房普遍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指导,许多城市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地区,农村人均宅基地普遍存在利用粗放、严重超标和过剩闲置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利润的驱动,出现了集体和农民利用宅基地进行“以地生财”的隐形交易,形成了地下宅基地市场。由此就引发了诸如交易纠纷、“空心村”、一户多宅等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创新。一、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继承法》也有规定,继承人对房屋等遗产有继承权。但是对房屋以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及使用年限,现行法律法规均无规定和正式说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明确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用途,不得流转作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随后,国土资源部根据该决定精神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再次强调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一具体规定,强调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进一步限制,即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城镇居民流转。而在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方面,虽依然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是体现了农民对宅基地房屋的用益物权,为宅基地制度的改革预留了空间。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现代物权发展的必然体现。现代物权法由过去单纯的强调归属转向对利用价值的追求。只有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才能将资源流向有效的利用主体,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农民住宅一旦建成以后,房屋、宅基地和房屋所有者之间就形成了无期限、无流动、无价格的固定占有、使用关系。如果房屋所有者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原房主不想再占有这处宅基地,他只能选择无偿将宅基地让出,放弃作为农村集体中的一员该得到的福利,而不能将该福利转化为经济收益。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城市住宅价格不断上涨的今天,让农户做出这样的选择显然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民移居后,空置的房屋不能转让、出租,现成的财产变不成钱,对经济状况本就不宽裕的农民来说,是很痛心的。没有移居的农民发展农业生产、从事一些经营活动融资或者得重病花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钱救治,却不能用房屋抵押获得贷款,将花费在房屋上的死钱用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物不能尽其用,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要实现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充分利用,除有明确的归属外,流转是实现价值的有效途径。(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盘活大量潜在宅基地供需的要求。20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农村经济发展产生的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由西部地区流向东部地区,由农村流向城市,使流出地的宅基地长期闲置;有的家庭父母有宅基地,子女也有宅基地,而实际却生活在一起,空闲了宅基地;有的在城里购买了房产居住,而户口依旧在农村,同样出现了空置的宅基地。因此在这些地区大量出现“空心村”。随着我国城市化措施的出台,尤其是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加快和深入推进,农村空闲宅基地将变为潜在的市场供给。据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分析资料估计:今后20年全国每年有1200多万农村人口要转移到城镇地区。而以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153m2计算,每年将均有18.36万hm2的农村宅基地可能闲置不用。(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市场的发展城市居民到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或退休返乡生活等,既可以为农村带来急需的资金、技术,还可以引入先进的知识、观念,对改变农村面貌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目前,有的农村已把吸引城镇居民到农村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方式,因此,完全阻止其购买宅基地,不尽合理。而一旦国家政策有条件地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则不仅促进宅基地的流转,也会促进农村市场的发展。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分析(一)目前宅基地使用权自主流转的方式、途径1、出租。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农村耕地逐步减少,加之农地的收益甚微,许多农民将自己住房的一部分用来出租以获取租金,承租人将其作为住宅、办公、仓库或其它经营服务场所。这样,农民在出租房屋的同时也出租了宅基地使用权,承租人在居住的同时也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目前,除一些经济尚不发达的偏远地区外,此类流转形式几乎遍及城乡结合部、都市村庄、县城和中心集镇等经济活动较为活跃的地区。如西安市南郊高校聚集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区,租金已成为农民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出租房屋已成为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流转方式。2、买卖。近年来,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在取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后在城市购买商品房而将原农村住宅连同宅基地出售给他人居住;农民“农转非”后留下的房屋和因婚丧嫁娶一户有多处而又长期闲置的房屋等都会进行买卖。即让渡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根据“房地一致”的原则,由于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也因此而转移。此外,在城市新区建设热浪的冲击下,一些有远见的农民或经营者在城市近郊可能发展为新区的地段买下部分宅基地,而在新区建成后将其高价出售也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的一种新走势。若允许农村宅基地和住房流转,对于留在本地务农的农民,通过出租多余住房,可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对于异地承包、规模经营的农民,可通过购买或租赁当地农房,降低生产成本。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一方面可通过出售或出租住房,增加一条融资渠道,所获得的宅基地收益可以成为农民进城的资本,也使这种转移更为彻底,加速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在城郊结合部租赁廉价的农民房屋,打工的农民可以降低城市务工生活成本。(二)流转现状引发的实际问题1、尽管国家对宅基地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但在宅基地的审批过程中,擅自多批宅基地给村民的现象严重,政府无法宏观调控,导致宅基地的管理严重失衡。许多地方一户多宅、超面积住房、违法占地建房等现象非常普遍,这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宅基地的正常管理,而且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2、长时间私自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社会隐患,造成管理混乱。由于暗箱转让,购买农民宅基地的居民与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之间往往仅凭一纸转让协议就决定了宅基地的转让,而相关部门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制止,只能听之任之。其结果,一是村集体组织无法知道本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是谁,造成管理混乱。二是由于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是无偿的,相对价格低廉,有较大的市场价值空间,再加上转让是暗箱进行的,无须进行登记,无须交纳相关费用,给炒作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以可乘之机。三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宅基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地使用权实际已经流失,而与法律规定相悖的这一社会事实,将长时间存在。3、由于缺乏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范,尤其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实践中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不清,导致流转的法律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断,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有些农民在出让宅基地使用权后,遇到征地、拆迁等情况,想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购买方已付清钱款,且投入相当资金重修或建房,拒绝接受,于是引发纠纷,甚至打官司;有些卖掉自己宅基地上房屋的农民在城里生活困难,闹回村里要求重新批地;还有些势力强大的村强行收回已被村民卖掉的宅基地,买方财地两空。此类强制腾退、返还财产的执行案件,由于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往往数额较大,法院在执行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有的案子反反复复执行了几年,还是执行不了,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还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四、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法化的对策及建议就目前不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来看,为了保障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宅基地的配置效率和集约利用程度,就必须探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有偿流转的相关对策。(一)提高农民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思想认识如今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在进行其房产交易的同时,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宅基地也随着在交易,只认为这样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这是因为农民是典型的“经济人”,追求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以其行为方式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这也是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如此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加强农民对集体土地流转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深刻认识到“房地一体主义”这一基本原则以及其他土地(流转)常识。(二)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偿、无期限使用制度日益暴露出弊端。如果再贯彻无偿、无期限制度势必影响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分配,造成宅基地资源的紧张,进而占用耕地。所以,应参照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象征性的收取费用,对宅基地的闲置和浪费,收取较高费用。另外,他物权的存在都是有期限的。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参照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也应规定为70年,自农民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之日起算,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三)尽快着手和加强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明晰宅基地产权产权明晰是流转的前提。应加强宅基地的登记工作,依法确定宅基地的权属范围,明晰宅基地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做好流转的管理,不断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我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并且未区分城市和农村,应是城乡一体化登记制度。所以,应当加强登记的规范化建设。对宅基地闲置、浪费问题,针对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予以登记发证,对超标准部分,要求缴纳资源占用费,采取限期拆除等措施。------------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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