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法利弊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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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法利弊谈(12级葡语王雨桐201202353010)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法?首先,什么是最低工资呢?最低工资则指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当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最低工资法是各国政府保护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法律,其中心目的是以法律形式来保证工薪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最低工资能够满足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而目前我国没有建立起最低工资法,但是与之相应的有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通过一定立法程序所规定的、为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应获得的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其意义在于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在工资分配中的行为,而且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促使企业工资调整走上法制化的道路。二.最低工资法的社会反应最低工资立法未能保障低技术工人的收入,甚至令这些劳动力丧失工作机会.然而,在法例5月生效前,亦即法例内在的缺陷——包括可能触发低技术工作岗位流失的现象还没浮现,劳资关系便出现张力,在在展露了相关法例在立法过程的纰漏.如今饭钟钱和假日薪酬问题在法例上的说明出现遗漏,所引发的不确定性,令原来稳定的劳资关系出现动摇,原来已不稳定的关系激化出更大矛盾,并且把香港整体的劳资关系推向潜在冲突和不稳定的局面,这种情况实在令人担心.最低工资立法的粗疏,如今已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在法例执行前,劳资唇齿相依的互利关系不仅无法强化,反而把双方关系推向纠纷以至冲突边缘.法例既无法确保增进工人福利的立法原意,亦令资方对法例的不满情绪加深.劳工界要求对饭钟钱和假日薪酬立法之声,如今已清晰可闻.然而,一法立一弊生,要改善劳工阶层的福利,依靠立法控制工资率,显然难以生效.但维系低技术劳动力的就业机会,以及消除劳动力进入市场的限制,必须雇佣双方在利益矛盾中各自让步和合作,才能有效实现.因此,如今劳资关系恶化的趋势须及早纾解,避免形势激化造成互损的局面(评论摘要来自路透社)三.最低工资法的弊端1.不一定能确实执行:基本工资的执行必须仰赖官方确实执法,如台湾的资方会采取责任制、无薪假等手段强制加班但不给付加班费,也会大量使用实习员工规避基本工资,医疗及慈善团体会利用极低薪的志工取代雇员、并强制雇员捐款,变相规避基本工资,且政府(包括主管劳动权益的单位)都带头规避基本工资。例如我国很多工厂和职业技术学院的领导阶层合作,使其学校的去与其合作的工厂进行所谓的实习,学生付出了与其他员工同样多的努力,却只拿到人家工资的一半左右[若要提高雇员薪资,与其完全仰赖官方执法,还不如避免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象,这样市场机制就可以提高雇员待遇。2.加剧失业:一些中小企业或服务性行业为降低成本,以裁员节省开支,代之以其他商业形式取代劳工,如设立自助柜台,减少服务人员、转用黑市劳工等。如此一来,失业人口势必提高。例如全球著名代工巨头富士康,为了应对上升的劳动力成本,宣布在未来十年逐步用机器人取代普通工人的岗位(富士康在全球有约一百万工人)。可知,过度提高最低工资,会造成一些普通员工失业,加剧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三、深化劳资冲突:资方在最低工资的压力下成本上涨,为达到回报或者工尽其用的效果,有资方可能会对员工提出比以往的同种工作更严苛的要求,以非工资类的方式加重员工的劳动负担,剥削员工利益,造成劳资不和。3.扭曲了市场机制:如果工人薪金不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制定,代之以工人及其家庭合理的生活需求而定,可能会造成不同技术要求的工种,薪金水平确相同。对于一些高技术工人,由于没有获得与自身价值相适应的报酬,不会满意这样的结果。4.削弱竞争力:最低工资是政府干预了市场运作的行为,无形中增加了雇主营运成本,削弱了他们的竞争力。5.损害技术、低学历及年轻工人的就业机会:低技术、低学历工人和欠缺经验的年轻工人生产力较低,所以雇主只愿意支付较低的工资。如果有最低工资的限制的话,雇主就只愿意聘请较高学历、较有经验、较有技术的工人了。所以最低工资反而造成低技术、低学历及年轻工人完全失去就业机会。6.不能改善穷人的处境:简单的概念便是,劳动价值低于最低工资的人将可能完全没有机会被聘用(比如能力或者是年纪等因素),职务价值低于最低工资的工作机会也将不会再出现,价格下限在经济学上会存在着绝对损失。四.最低工资法的利1.保障工人薪资:当社会的失业率居高不下时,工人面对裁员减薪的威胁下,没有协商的能力,雇主有可能趁机将工人的工资压低。有了最低工资,低收入人士就业就能取得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薪金。就如现在的我国:经济增长已经变慢,大量沿海中小企业破产,还有很多企业在勉强维持经营。公司往往会选择降低员工工资来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有了最低工资法,就可以较为好的保证普通员工的权益。2.维护工人的尊严:最低工资可以解决部分雇主剥削工资的问题,收窄剩余价值,还有利解决低技术工人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却很低的“在职贫穷”现象,使他们免被歧视。在一些工厂,低技术工人的付出却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辛勤工作获得的收入还不能保证自己的最低生活。3.维持社会稳定:工人的收入增加,社会的消费水平亦可望随之提高,有利于造成经济繁荣。同时低收入人士的薪金有保障,有机会减少因低收入而衍生的社会问题,如自杀、犯罪、家庭暴力等。4.有效提升内需:最低工资对宏观经济的正面作用──最低工资会能提高中下阶级的财力,这些人的经济状况经常捉襟见肘,因此雇主因应最低工资所增加的成本会全部投入消费市场;能带动各行业的消费增长,雇主也能因此赚回这些钱。5.淘汰无良企业,令同行的生存空间增加契机:而对于一些无良企业依靠压榨剥削员工来维持生存,尤其在经营内需市场的行业,无良企业的生存不但与同业分饼,更会令租金飘升,使同业的经营百上加斤。它们的生存不但不会提供更多职位,还会令整个业界为应付飘升的租金而被逼削减劳工的薪金。五.结论总之,最低工资法在短期看来,是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但是从长期来看,在经济正义的分布将有消极作用。最低工资的立法,凭它的天性,只能为那些最没有经验、最没有生产力和最贫穷的工人带来好处。但实行最低工资使这些人很难获得被雇佣机会,实际上只有最幸运的而不是最勤奋的初级工人会得到好处。从整体看,没有任何一个人群能够得到利益。所以最低工资法的弊远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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