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10]9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六月一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加大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九部委第162号令)、《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07〕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科学管理的原则,由市政府负总责,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抓落实,并充分整合各项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大力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我市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房为主要组成部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二、优惠政策(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应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住房工程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应按市场价有偿用。严禁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相关税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各级政府负担。(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四)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五)市政府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相应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圆满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将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奖励。(六)充分利用包头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融资平台,优先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贷款。三、廉租住房管理(一)项目申报审批程序1.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包头市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将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下列材料:(1)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报告书;(2)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的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3)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要点;(4)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5)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报告。2.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及廉租住房建设任务对各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3.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持廉租住房建设审查意见书、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规划要点、用地意见等材料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审批。4.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持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批复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书等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全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建设厅。5.经批准的廉租住房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如因市区规划要求确需调整和变更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建设厅备案后方可实施。(二)建设管理1.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要兼顾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生活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2.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3.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之间,最大不得超过50平方米。4.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确保当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按期开工。各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将项目建设进度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地区廉租住房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廉租住房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三)建设资金管理1.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市财政补贴资金和旗县区财政预算资金三部分构成。2.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挤占和挪用。3.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廉租住房项目工程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意见,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旗县区财政部门。4.各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财政部门及时拨付。5.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审计部门对各地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四)实物配租分配管理1.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保障低保、优抚家庭中的无房户。2.分配原则(1)廉租住房按照租售并举、共有产权的方式,可以实物配租给廉租家庭,也可以成本价或适当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廉租家庭,使其获得有限产权。(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优先配租和轮候配租相结合的制度,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于其他困难家庭,无房家庭优先于有房家庭。(3)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廉租住房租售比例,宜租则租,宜售则售。对于出售的廉租住房要严格规定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时限,原则上廉租家庭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将所购廉租住房进行抵押和交易。(五)租金及销售价格管理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的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具体租金标准由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自行确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廉租住房租金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收缴后缴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2.廉租住房销售价格,由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廉租住房区位、房屋建设成本及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销售收入需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六)实物配租后期管理1.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要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将配租家庭信息在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备案。2.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义务:(1)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2)保护房屋及其设备,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附属设备;(3)不得擅自互换、转让、转借和转租;(4)必须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及水、电、暖、物业等相关费用;(5)租赁期满及时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3.各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每三年审核一次,变更信息及时在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上调整,同时将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严格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退出机制。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2)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3)租住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4)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5)故意损坏房屋的;(6)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的;(7)经复核已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对于达到退出条件的配租家庭,可以采取腾退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或者以一次性交纳承租房屋成本价购得承租房屋产权的方式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凡购买配租房屋的廉租家庭,一次性退出廉租住房保障,以后不得再次申请。四、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一)项目申报1.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辖区范围内下年度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和信誉度良好的诚信证明;(2)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建设规模及年度计划申报文件;(3)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要点;(4)土地部门出具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要求的用地意见或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前期手续;(5)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资信证明。要求建设资本金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的30%;(6)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实施方案,在户型面积、保障对象及配建廉租房比例等方面应符合相关控制性要求;(7)涉及回迁户安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拆迁安置方案。2.续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续建项目由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当年投资完成情况,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续建计划。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上年度项目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进度情况报告;(2)申报续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在户型面积、销售对象等方面应符合相关控制性要求。3.每年10月31日前申报下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二)项目储备及审批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1月中旬对全市范围内申报的各类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及资料审核,协调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住宅建设总体规划,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提出全市下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年度储备。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储备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审核意见于年底前提交市政府审议,并下达下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项目建设管理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下发后,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包头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书》(以下简称《建设责任书》),在《建设责任书》中需明确项目的开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户型面积及比例等控制性要求。2.签订《建设责任书》后,建设单位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和《建设责任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项目前期报批报建有关手续并享受有关土地划拨、城市配套费、人防费、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承建单位应尽快组织项目开工建设。对于市政府下达建设批准文件之日起具备开工条件但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资格。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开工的,需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