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法律研究报告(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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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7页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法律研究报告单位:出具人:日期:2017年5月5日第2页共17页目录一、背景...............................................3二、社会现状............................................3三、法院判例...........................................3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5五、现状及法律分析......................................9六、总结及建议.........................................10七、裁判文书附件........................................11第3页共17页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法律研究报告一、背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及现代通讯手段的高速发展以及个人信息被规模化开发利用而信息主体的参控能力降低,个人信息安全备受社会关注。面对个人信息所具有的价值和所引发的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率先为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保护。现就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研究报告如下:二、社会现状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既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又往往与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例如此前的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遭诈骗猝死一案备受舆论关注。因此公检法机关近期加大了侵犯个人信息案件的查处力度,现就近期此类新闻报道列举如下(信息均来自网上新闻):1.2017年4月16日,法制晚报报道:黑客倒卖7亿个人信息泄露。近日,浙江松阳警方侦破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查获非法获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7亿余条,共370余G的电子数据,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其中查获2名入侵相关信息系统的网络黑客。2.2017年4月10日,中国新闻网报道:重庆捣毁侵犯个人信息团伙,涉200余万条信息。嫌疑人交代:他所在的重庆市某科技公司对外业务名义上是短信群发、微信公众号推送、集团彩铃等,但实际上是通过非法渠道收集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不仅包含公民的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有的甚至涉及公民所在单位。6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当场抓获。3.2016年12月16日,正义网报道:男子掌握80万条个人信息,雇人非法出售获利80万。雇佣30余名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上百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开办信息服务公司,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近80万元。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张骏、罗曼二人批准逮捕。三、法院判例在无讼网(法院裁判案例搜索网站)上搜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知:此类案件已出裁判并被网上公布的有近1200件;主要分布在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北京市、江苏省等地;其中2013年109份、2014年293份、2015年276份、2016年391份、第4页共17页而2017年至今已公布71份。现列举其中个别案例如下(详细裁判情况请见附件):1.蔡某、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审理情况:被告人蔡某系深圳市小康汇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被告人王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招聘胡某、李某豪等数名业务员,由业务员通过主动拨打日常工作、生活中获取的公民电话的方式寻找客户洽谈投资。自2016年4月份起,为提高公司业绩,被告人蔡某、王某分别将之前各自获取的大量本市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公司EC软件发送给业务员,再由各业务员每日随机拨打200余次不等的上述信息中公民联系电话,邀约至公司进行投资理财。2016年10月19日上午,民警在小康汇泉公司内从被告人蔡某、王某等人电脑内提取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经查,被告人蔡某分别向业务员李某豪、胡某、张某玲、李某等四人总共提供了78381条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王某向业务员胡某、谭某华、李某龙、李某豪、张某玲等五名业务员提供总数为63537条公民个人信息。法院认定: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均具有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郝某某、王某某、朱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审理情况:2014年6月,深圳市xx有限公司成立,聘请被告人郝某某为公司执行总裁,聘请被告人王某某为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朱某为公司市场部经理。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决定由公司出资15万元人民币购买客户资料用于公司市场部开发客户,郝某某决定将自己之前非法获取的约25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出售给XX公司,数据的内容是个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郝某某和王某某将上述信息一部分植入公司的智能呼叫电话系统,一部分交给市场部经理朱某,由市场部员工用来打电话开发客户。被告人朱某还从朋友赵某柜、陈某双处获取了约六万条电话号码,并交由员工拔打上述电话号码开展业务。2015年1月20日23时,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天安派出所接受调查。2015年1月21日,民警到XX公司后将被告人朱某口头传唤至深圳市公安局天安派出所接受调查。第5页共17页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深圳市xx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朱某均参与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不宜区分主从关系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构成自首,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深圳市xx有限公司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四、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U盘予以没收。3.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审理情况:2016年6月起,被告人杨某在广州市博研教育负责招生工作期间,为获得更多的公民个人信息以提高招生来源,从而得到更高的工作报酬,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先后多次利用网络聊天工具QQ与“玉祥”等人互相交换。经查,被告人杨某多次共向“玉祥”等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00余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88条。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国家在各个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现列举主要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如下:第6页共17页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1)第一条: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2)第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3)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4)第八条: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5)第十一条: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1)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页共17页2)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3)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2)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1)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2)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3)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第8页共17页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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