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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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J01-602-200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StandardforEnergyEfficiencyofResidentialBuildings2004年06-08发布2004-07-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组织部门: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发[2004]563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在实施建筑节能第二步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和提高居住建筑的热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地区的现实条件,由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联合组织,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J01—062—2004,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即从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的设计应按本标准执行,从2004年10月1日起,所有报审的设计图应符合本标准。其中,3.0.1、5.2.1、5.4.2、6.0.2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1997年发布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编号DBJ01—602—97)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四年六月八日前言在实施1998年和1997年两个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使节能幅度达65%目标的需要,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编制计划,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工程经验,征求和吸取了设计、科研、开发建设单位的意见,并经专家深入论证,编制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为北京市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3.目标;4.建筑物耗热量计算;5.建筑热工设计;6.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7.采暖、空调与通风的节能设计。本标准并附有节能围护结构的典型构造示例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研究所。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曹越、万水娥、张锡虎、夏祖宏、顾同曾、贺克瑾、黎芹、,马晓钧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3.目标;4.建筑物耗热量计算;5.建筑热工设计;5.1一般规定5.2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及保温隔热要求5.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5.4外窗和外门6.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7.采暖、空调与通风的节能设计7.1一般规定7.2建筑采暖系统和设备7.3建筑空调系统和设备7.4通风附录附录A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表表A—1采暖节能建筑设计判定表表A—2参照建筑对比法计算表附录B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建筑热工特性指标示例B.0.1外墙保温的推荐做法B.0.2屋面保温的推荐做法B.0.3外窗的性能分级附录C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附录D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在实施建筑节能第二步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和提高居住建筑的热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地区的现实条件,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和扩建住宅建筑的节能设计。其它居住建筑如集体宿舍、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其围护结构的保温设计,也应达到采暖住宅的相同水平。1.0.3本标准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征,主要控制冬季的采暖能耗,适当兼顾夏季的空调能耗。1.0.4按本标准进行建筑热工、采暖、空调与通风设计时,应同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符号2.0.1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e(Outdoormeanairtemperatureduringheatingperiod)在采暖期起止日期内,室外逐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室外日平均温度≤5℃的阶段为现行法定采暖期,北京地区为125天,在次期间内,室外温度的平均值为—1.6℃。2.0.2基准建筑(Baselinebuilding)选择建筑层数、体形系数、朝向和窗墙面积比等在北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住宅建筑,以此作为基数,将建筑物耗热量控制指标分解为各项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以便从总体上控制北京地区居住建筑能耗,此建筑称为基准建筑。2.0.3设计建筑(Designbuilding)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2.0.4参照建筑(Referencebuilding)采用设计建筑原型,将设计建筑各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改为符合本标准限值、窗墙比改为符合本标准的推荐值,用以确定设计建筑物耗热量指标限值的“虚拟”建筑。2.0.5建筑物体形系数S(Shapecoefficientofbuilding)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内墙和户门的面积。2.0.6建筑物耗热量指标(Indexofheatlossofbuilding)在采暖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采暖供给的热量。单位为W/m2。2.0.7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Indexofdesignloadforheatingofbuilding)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需由室内采暖供给的热量。单位为W/m2。2.0.8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和外墙平均传热系Kmi(Overall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buildingenvelopeandaverage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outer-wall)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为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单位为W/(m2·K)。2.0.9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Correctionfactorforoverall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buildingenvelope)不同地区、不同朝向的围护结构,因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影响,其传热量要改变。此改变后的传热量,与未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影响的原有传热量的比值,即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2.0.10窗墙面积比(Arearatioofwindowtowall)某朝向的外窗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墙面总面积之比。阳台不封闭时,某朝向的外窗总面积包口阳台门透明部分和外窗的洞口面积,同朝向的墙面总面积为建筑立面面积(即该朝向包括阳台门和外窗面积在内的墙面投影面积)。阳台封闭时,阳台的全部外窗均计入外窗总面积(阳台内的门窗不再计入),墙面总面积为同朝向建筑立面面积及阳台其它墙面面积。2.0.11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多层住宅和低层住宅(High-riseresidence,semihigh-riseresidence,multistoriedresidenceandlow-riseresidence)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的住宅;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3目标3.0.1北京地区普通住宅冬季采暖的节能目标是:在1980年住宅通用设计采暖能耗基准水平的基础上节能65%。3.0.2除低层住宅外,北京地区普通住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32W/m2。3.0.3夏季空调能耗的控制,可仅在外窗的遮阳、开启面积以及空调和通风设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3.0.4北京地区普通住宅冬季采暖的室内热环境,应达到以下指标:(1)卧室、起居室的室内设计温度,不低于18℃。(2)通风换气次数,不低于0.5次/h。3.0.5北京地区普通住宅夏季空调能耗的检验,宜按达到以下室内热环境指标进行:(1)卧室、起居室室内谁机温度不高于29℃。(2)体积通风换气次数:当利用空调机降温时,应不低于1.0次/h;当利用自然通风降温时,不低于10次/h。4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4.0.1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应统一按照包括辅助房间在内的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16℃、采暖期天数125天、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1.6℃作为计算条件。4.0.2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8.3INFTHHqqq(4.0.2)式中:Hq——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THq——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W/m2);INFq——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2);3.8——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包括炊事、照明、家电和人体散热的得热量(W/m2)。4.0.3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应按下式对各项围护结构分项计算后汇总:miimiiOTHFKAq16.17(4.0.3)式中:17.6——采暖期室内外平均温差(K);AO——建筑面积(m2),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εi——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按表4.0.3采用;Kmi——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W/(m2·K)],参见附录B;Fi——围护结构的面积(m2),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表4.0.3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部位南东、西北水平屋顶0.91外墙(包括阳台门下部)0.70.860.92双玻门有阳台0.500.740.86无阳台0.180.570.76外门0.700.860.92注:○1阳台不封闭时,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的εi值,按同朝向有阳台的外窗采用;阳台门下部不透明部分的εi值,按同朝向的外墙采用。封闭阳台外窗的εi值按同朝向无阳台的外窗采用。○2不采暖楼梯间的内墙和户门、不采暖空间上部楼板、变形缝等的εi值,以温差修正系数n值代替。n值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取值。不采暖楼梯间的内墙和户门,n值取0.3。○3接触土壤的地面,εi=1。○4内天井内的外墙和外窗及其它无阳光直射的部位,按北向取值。○5其他朝向的εi值,当朝向偏角等于45度时,取两个相关朝向εi值的平均值;小于或大于45度时,取相关朝向的εi值。○6坡屋面仍按εi=0.91取值。4.0.4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应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计算:(1)楼梯间不采暖时OOINFAVq92.1(4.0.4—1)(2)楼梯间采暖时OOINFAVq08.2(4.0.4—2)式中:qINF——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2)VO——建筑物外表面和地层地面所包围的体积(m3),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5建筑热工设计5.1一般规定5.1.1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避风和夏季自然通风。5.1.2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北向及北西向)5.1.3建筑物的体形系数,高层和中高层住宅不宜超过0.3,多层住宅不宜超过0.35,低层住宅不宜超过0.45。5.2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及保温隔热要求5.2.1建筑物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5.2.l规定的限值。当实际采用的内保温外墙或外窗(包括阳台门上部)的传热系数大于本表限值时,应按6.0.2条的规定进行计算,调低其他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表5.2.1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W/(m2·K)]住宅类型屋顶外墙外窗/阳台门上部阳台门下部门芯板接触室外空气地板不采暖空间上部楼板外保温内保温的主体断面5层及以上建筑0.60.60.32.81.70.50.554层及以下建筑0.450.45不采用注:围护结构和传热系数示例,见附录B5.2.2与阳台有关的保温部位,应符合以下要求:(1)不封闭阳台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封闭阳台所有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均应符合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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