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项目部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确保我项目部工作的稳定和谐,结合我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我项目部对流动人口进行了备案登记,并制定服从暂住地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和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暂住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我项目部已加强对留宿工地现场民工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民工的各项管理工作。三、我项目部以民工务工留宿时间的长短予以分类,凡务工留宿时间在3—30日的,我项目部均进行暂住登记,并报暂住地公安部门备案;留宿时间在30日以上的,我项目部统一组织到暂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我项目部对使用民工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民工的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暂住证号码、从事工种、从业时限等。四、项目部应及时完成民工基本情况统计上报工作,施工民工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五、项目部针对民工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行为不规范及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民工的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六、经公司统一安排项目部落实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民工管理工作。以保证我项目部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