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建筑行业“诚信劳务企业”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在本市和外省市进京建筑劳务企业中发起组织开展“诚信劳务企业”评定工作,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企业信用评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素质,树立行业形象,保证北京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三条“诚信劳务企业”评定的组织原则是:行业协会主导,企业申报参加,分层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社会统一公示。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社会公众监督。第四条“诚信劳务企业”分二个层次评定。1、北京建筑行业“外地进京诚信劳务企业”由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组织评定并颁发证书,“外地进京诚信劳务企业”证书有效期一年。2、北京建筑行业“诚信企业”由北京建筑业联合会组织评定并颁发证书,“诚信企业”证书有效期二年。2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负责推荐“外地进京诚信劳务企业”中业绩突出,各项条件全面达到北京建筑行业“诚信企业”标准的企业参加首都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定,做为首都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中诚信最高等级企业。第二章受理、推荐原则第五条凡依法设立并在北京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活动满两年的劳务分包的企业均可申报参加“诚信劳务企业”评定。第六条“诚信劳务企业”评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二季度开始受理申报。评定依据为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第七条在“诚信劳务企业”评定中,遵循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原则。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参加“诚信劳务企业”评定的企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外,还需达到如下条件:一、上一年度通过了工商年检。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各种国家规定的报表齐全,上一年度无经营性亏损,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近两年未发生三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累计超过较大事故最低标准。四、无因违法失信行为,受到政府行政部门惩处。3五、无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聚重围堵;恶性恶意讨要行为。第四章“诚信企业”标准第九条在“诚信劳务企业”评定中,重点考察申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意愿,即企业经营、管理、财务能力状况和经营行为及社会信用。具体标准如下:一、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管理意识。1、有符合本行业和企业特点的较完善的管理制度。2、有负责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建筑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学习。二、企业依法经营,具备与资质等级相匹配的经营规模和能力。1、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违法违规转包、分包。2、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不挂靠其它企业投标。3、不以行贿、回扣、买标、卖标、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串通投标,不围标。4、不高估冒算,严格执行各项造价管理规定及各项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5、净资产、经营规模和人力资源水平达到资质等级规定4的标准要求。三、企业注重加强管理,有较高的管理和履约能力。1、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和年度审核。2、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强制性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3、坚持安全生产,落实安全责任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规范“安全许可证”的管理,杜绝和控制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4、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环境保护、生活区设置和管理等标准,作好防尘、防噪、防遗洒等环保工作,达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要求。5、认真贯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能按照市政府和甲方规定要求,落实施工作业队队长责任制,保证在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和运行规范有效。6、严格合同履约,做到管理网络健全,制度合法完善,合同签订依法合规,合同履行全面受控,合同履约率百分之百。7、认真执行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等有关制度,做好工人组织进场和按要求离场工作,达到总承包方满意。8、合同台帐和档案管理严谨,能够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依法办理合同的登记和备案。9、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与每名员工签订劳动5合同并按时支付民工工资,无违法用工和违规拖欠问题。10、按照市建委规定按时做好农民工备案和施工队长备案工作,能够落实实名制制度。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1、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照章纳税。2、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规定水平。五、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1、遵守工商、司法、税收、环保等法律法规。2、企业法定代理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良好。3、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各种权益,依法处理好相关投诉,未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4、银行(金融)信用良好。5、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条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受联合会授权,做为首都建筑业外地进京劳务企业诚信评审专业协会,会同各省市驻京建筑处、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各区县行业协会成立“北京建筑业劳务企业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用评定专家委员会和信用评定办公室。第十一条“北京建筑业劳务企业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北京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定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6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北京建筑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二、制定北京建筑行业劳务企业和施工作业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制定“北京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定实施办法”、“诚信劳务企业”标准及考核指标体系等。四、审核并上报“诚信劳务企业”,并按权限发布评定结果。第十二条劳务企业信用评定专家委员会由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各省驻京建筑处、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协会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诚信劳务企业评定中的专业、技术指导职责,具体负责对初审推荐企业的评审工作。第十三条劳务企业信用评定办公室,设在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信用评审部,主要负责诚信企业评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起草“诚信劳务企业”标准、考核评定指标体系和评定实施办法”等制度。二、组织、协调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定的有关工作。7第六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诚信劳务企业评定工作分为企业申报、初审推荐、复审考核、评定公示四个阶段,具体运作程序如下:第一阶段:企业申报。企业对照“诚信劳务企业”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到各省驻京建管处申报;在京无驻京建管处的企业可直接向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信用评价部申报;区、县属劳务企业可到各区县协会申报。申报诚信劳务企业需提交的文字资料包括:1、《北京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定申请书》(一式二份);2、《北京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考核记分评定表》(一式二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安全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北京市建筑业档案管理手册;4、上一年度《利润表》或《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工商年检资料;5、上一年度企业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统计表;6、企业所属施工作业队信用评价情况统计表;7、企业年度信用管理自查报告(总结);8、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对重要内容弄虚作假的,两年内对其不予“诚信劳务企业”评定,并在“北京建8筑业人力资源协会网”等媒体公布。第二阶段:初审推荐。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区县协会和集团公司受理企业申报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诚信劳务企业”标准进行检查,总分满90分以上的为达标推荐单位。对其中10%左右业绩突出的企业可推荐为二年一届的首都诚信建筑劳务企业,参加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的诚信劳务企业的评审。各省驻京建管处、各区县协会对推荐的企业须在《北京建筑业“诚信企劳务业”考核记分评定表》(一式二份)、《北京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定申请书》(一式二份)填写评定分及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将填写好的书表和申请单位的辅助资料,连同汇总(表一)一并报送北京建筑业人力资协会。第三阶段:复审考核。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收到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区县协会对申报企业的推荐意见后,组织信用评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进行评审。听取信用评定办公室关于初审推荐单位情况的汇报,并依据“诚信劳务企业”的标准,进一步对照、审核,同时,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检复查。评审结果,由专家委员会在《北京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定申请书》的评审一栏填写意见。第四阶段:评定公示。设立在北京建筑业联合会的“北京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信用评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评定为“诚信劳务企业”的单位。经《北京建筑业联合会网》和《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网》,向社9会公示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无疑义的评定为年度诚信劳务企业,并向企业颁发“北京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证书”和牌匾。由北京建筑业联合会颁发的首都建筑业‘“诚信企业”证书,两年有效;由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颁发的“诚信劳务企业”证书一年有效。对已评定为“诚信劳务企业”的单位,坚持日常动态监管。在“诚信劳务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如因材料虚假不实、隐瞒不报被发现或举报,经查实,视情节,由颁发单位给予取消诚信企业称号,两年内不予“诚信劳务企业”评定,在协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曝光等处理。第七章评定费用第十五条北京市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定中收取的费用包括:组织、受理考核、推荐评审的办公费、牌证制作费、媒体宣传费等,各年度的具体收费标准按当年规定办理。第八章诚信企业评定人员的管理第十六条参与“诚信劳务企业”评定的专业人员,需填写《北京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定人员登记表》,经信用评定办公室审核后备案。第十七条审核、备案的评定专业人员,需参加由信用评定专家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以确10保工作质量。第十八条评定专业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敷衍潦草行事,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出的虚假信息,不得接受参评企业的礼品礼金,不得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定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取消资格,直至追究有关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