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提问:1、人们行为的底线?2、违法行为含义?3、违法行为的分类?4、身边的的违法行为?第五课第二框预防犯罪【教学目标】1.掌握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以及刑罚的含义和种类,学会辨识犯罪。2.知道青少年犯罪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认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4.帮助学生培养守法精神,远离违法犯罪,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教学重点】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刑罚【教学难点】如何远离违法犯罪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犯了盗窃罪一、创设情境激情导入上述图片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材料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上述图片属于非法拘禁罪为逼他人还债而绑架他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活动一——了解罪与罚阅读教材P52—53内容,回答:1.刑法的作用和内容?2.什么是犯罪?二、学习新知刑法的作用: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刑法的内容:刑法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犯罪: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何来区分罪与非罪呢?活动二:探究与分享——认清犯罪特征尝试对比分析上述行为,有哪些不同?行为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为二:殴打他人,导致其重伤或者死亡的,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1)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犯罪对社会危害严重。(2)违反的法律不同:一般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刑法以外的法律,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刑法。(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行政制裁或者民事责任,犯罪要接受刑罚处罚。1、严重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刑罚当罚性最本质特征(首要特征)犯罪的法律标志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2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为什么说刘汉刘维等团体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1993年以来,刘汉、刘维伙同他人以合法成立的四川汉龙集团等公司、企业为依托,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数十起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聚众赌博、串通拍卖等11起违法行为,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2015年2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活动三:探究与分享——了解刑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思考:1、周永康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2.周永康受到的处罚是什么处罚?3.法院的判决中,哪些是主刑?哪些是附加刑?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后果刑罚主刑附加刑只能独立使用,不能附加并用与主刑同时适用;独立适用探究:15岁中学生陈某,原本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自从结识了一些社会上一群游手好闲的“朋友”,他逐渐无心学习,经常旷课。开始他还有些自责,觉得对不起父母和老师,后来便放纵自己,并因偷东西、打骂同学等受到学校处分。但他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经常偷窃财物等,因此被公安机关拘留。但他仍不思悔改,为搞到钱去网吧玩游戏,他和另外两个“朋友”竟拦路抢劫,在短短几天内多次作案,最终因犯抢劫罪被判刑。思考:1.陈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2.陈某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3.看完本案例给了什么启示?活动四:预防犯罪阅读教材P55参考答案:1.犯罪行为。2、交损友→旷课→偷东西、打骂同学等→偷窃财物等→拦路抢劫→被判刑。他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在于他自己道德水平低;法治观念淡薄;自制力差;交友不慎;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抵制不良诱惑等。3、陈某的经历告诉我们:(1)我们作为社会成员,要珍惜美好生活,认清犯罪危害,远离犯罪。(2)从小事做起,预防违法犯罪。(3).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4).从小事做起,防患于未然预防犯罪,需要我们杜绝不良行为陈某的经历告诉我们:(1)我们作为社会成员,要珍惜美好生活,认清犯罪危害,远离犯罪。(2)我们要杜绝不良行为。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让我们远离不良行为,防患于未然那种认为年龄小与犯罪无关,年龄小犯罪不受处罚的想法对不对?为什么?思考那种认为年龄小与犯罪无关,年龄小犯罪不受处罚的想法是十分错误的。因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要珍惜美好生活,认清犯罪危害,远离违法犯罪。探究加强自我防范我们要学会划清是非美丑和行为界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公共财物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响制品、读物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犯罪青年刘某在校读书期间就和社会上一些不务正业的人混在一起,经常帮人打架,被称为”小打手”。他虽然受过学校纪律处分,仍不思悔改。家长、老师多次找他谈心,耐心教育他,可他总认为只要不打伤人就没事。后来,在一次酒席上,他和一青年发生争执,一拳把对方打倒在地。那位青年因头部撞在椅角上,致使头骨破裂,医治无效死亡。刘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了刑罚的严厉处罚。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任其发展下去就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应该怎样加强自我防范、预防违法犯罪?第一、我们作为社会成员,要珍惜美好生活,认清犯罪危害,远离犯罪。第二、预防犯罪,需要我们杜绝不良行为。第三、生活在法治社会,我们应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第四、我们要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最本质特征法律标志犯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严重)刑事违法性(触犯刑法)刑罚当罚性(受刑罚处罚)必然结果刑罚主刑附加刑了解罪与罚加强自我防范认清犯罪危害,远离犯罪杜绝不良行为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总结梳理整合提高1.你还有什么疑惑?2.知识总结:今天我们主要学习了刑法、犯罪及刑罚。通过这一节课的学习,我们可以知道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青少年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加强自我防范,从小事做起,预防违法犯罪,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做一个合格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