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防治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改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技术要点。本技术要点,是对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环境监理方案、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报告等开展技术审查的工作指引。相关工作内容还应按国家和地方对建设用地环境管理要求开展。本技术要点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及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本技术要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技术要点起草单位: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第1章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技术要点对从业单位的要求:从业单位在本市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相关从业活动前需到我局登记,且近年无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认证认可等部门不良信息记录。对监测单位的要求:监测单位应在本地设有获CMA资质的实验室,水质和土壤类能力范围涵盖应包括且不限于重金属(Pb、As、Cd、Cr、Hg、Ni等)、总石油烃(地下水中为石油类)、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挥发性有机物(VOC)、pH值等,其检测能力应达到场地需检测因子的75%以上。[s1]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技术要点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在场地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阶段形成的各类报告。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应在原有工业企业所在场地完全停产,且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储罐(槽)拆除后进行。技术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一)形式要求1.送审报告应加盖场地责任单位和场地调查单位的公章。2.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各分项工作承担者,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审定人员,上述人员均需亲笔签字确认。(二)报告需通过收集或制作的相关图件和图片包括:1.地理位置图2.场地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3.平面布置图4.工艺流程图5.场地规划图6.场地雨水、污水管网图7.采样布点图8.地下水流向图9.地下水建井图10.现场踏勘照片或视频11.地下水成井照片12.土壤现场采样照片及岩芯照片13.地质剖面图14.分层显示的修复范围图15.修复范围总图上述资料中,1-12为场地环境调查必须资料,13有条件的应尽量获取或制作,需要进行修复的场地还需增加14、15。(三)附件1.人员访谈记录2.采样工作量清单(应包括采样点位置、钻孔深度和坐标,各层采样点深度,检测指标,样品数量)3.建井洗井记录表4.监测报告(须加盖CMA图章)5.现场踏勘记录6.土壤钻孔柱状图7.质量控制表8.现场土壤地下水采样记录及样品流转记录9.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二、场地环境初步调查(一)污染识别1.收集、分析原有企业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原有企业场地的用地历史沿革(2)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清单(3)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产污环节(4)各种槽罐、管线、沟渠情况及泄漏记录(5)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6)地下管网布设情况(7)场地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和生产布局图(8)原址企业环评报告相关内容、批复及竣工效果评估批复等环境管理文件相关内容上述资料中,(1)-(7)为必须资料,(8)有条件的应尽量收集。2.现场踏勘应包括以下内容:(1)主要的生产车间,储存设施;(2)发现刺激性气味的区域,污染和腐蚀的痕迹;(3)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其它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等;(4)周围敏感点,周边区域污染企业。3.访谈对象要求受访者为场地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如:场地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场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人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以及场地所在地或熟悉场地的第三方,如相邻场地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人员访谈有效记录表格数量原则上要求至少3份;应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访谈表格设置应包括受访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职位等信息。访谈内容后应附有受访人签名。具体表格参照下表:4.污染识别分析及结论在对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列出需要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和监测指标,以及重点区域和关键污染点位。(二)初步采样调查方案1.采样方案内容包括:采样目的、采样布点、采样方法、样品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等;质量目标与质量控制程序等。2.对照监测点位布设应在场地外部区域设置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原则上应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场地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如有必要也可采集深层土壤样品。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地下水对照监测点,地下水对照监测点应设置在场地地下水流向的上游,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区域。3.监测项目及特征污染物的选取:监测项目应包括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土壤包括pH、含水率、重金属(As、Cd、Cr、Hg、Pb、Ni)、总石油烃;地下水包括pH、重金属(As、Cd、Hg、Pb、Ni)、六价铬。油罐区、堆煤场和灰渣场应监测多环芳烃。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论选取。重点行业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的选取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进行。对于不能确定污染物的项目,可选取少量潜在典型污染指标(重金属、VOCs、SVOCs和总石油烃等)进行筛选分析。4.土壤监测点位的布设(1)重点区域,对污染源识别阶段确定的每个潜在关注污染区域至少布置一个点,样点具体位置需接近区域内的关键污染点位。采样密度保证单个监测地块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600m2。对于面积较小的场地,原则上不少于5个监测地块(不包含对照点)。调查重点区域包括:1)生产装置区2)物料储存及装卸区域3)物料输送管廊区域储罐储槽4)地下输送管线5)污染处理设施区域6)危险物质储存库7)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下填埋区8)发生过污染事故所涉及到的区域9)受污染的地下水污染区域、道路两侧区域等(2)对于历史上未包含上述重点区域建设内容且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的生活和办公区域,初步采样调查阶段可采取系统随机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布设少量采样点位,以防止污染识别遗漏。(3)地下输送管道及沟渠采样位置应为管道或沟渠边2米范围内。(4)鼓励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筛选相关污染物浓度最高点进行采样。(5)对于重点污染企业的重点调查区域,可采取初步采样调查和详细采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重点区域采用系统布点法加密布设采样点,用于确定污染范围的加密布点面积原则上不大于100平方米(10米×10米网格),相关监测数据可作为确定污染范围依据。5.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1)地下水总监测点位数不少于3个(不包含对照点)。(2)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三)样品采集要求1.土壤样品的采集土壤样品应由监测单位采集、留样备查,并对所采集样品负责。[s2]土壤样品的采集要求参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采样深度要求:(1)根据我市场地污染物分布特点、场地调查工作经验做法和再开发利用阶段的开发需求,初步采样调查的采样深度原则上应为5-8m,如有其他依据或原因(如风化层埋深较浅等)对初步采样的深度设置超出此范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详细调查阶段可根据初步采样调查成果有针对性的设置采样深度。(2)去除表层的硬化层后,土壤表层0.5m以内设置至少一个采样点,0.5m以下采用分层采样;初步调查阶段,应保证在不同性质土层至少有一个土壤样品,采样点应设置在各土层交界面;地下水位线附近至少设置一个土壤采样点;当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2米以上)或同一性质土层中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土层增加采样点。原则上,每个钻孔至少需采集4-5个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3)地下罐、槽的采样深度应达到罐槽底部以下3米以上。地下管道及沟渠采样深度应达到与埋管深度或沟渠底部深度以下2米以上。(4)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同一土层鼓励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筛选相关污染物浓度最高点进行采样。(5)土壤样品采集过程应针对采样工具、采集位置、VOCs和SVOCs采样瓶土壤装样过程、样品瓶编号、盛放柱状样的岩芯箱、现场检测仪器使用等关键信息拍照、视频记录,每个关键信息至少1张照片和1个视频,以备质量控制。[13]2.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地下水样品应由监测单位采集,并对所采集样品负责。[s4](四)样品保存及质控要求1.测定农药、挥发性、半挥发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项目的土壤样品应低温(4℃)暗处冷藏。2.地下水样品保存要求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样品运输和质量保证等参见《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附录A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附录2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在报告中列表体现。3.土壤样品的保存要求土壤样品收集器和样品的保存要求参见《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附录2土壤样品保存要求。(五)样品(土壤)制备的质控要求参见具体检测项目的方法标准以及《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六)样品分析检测1.检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GB)或环保行业标准(HJ)或规范;其他可参考标准的采用顺序如下: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或规范。2.承接监测业务的实验室应具有本场地大部分监测因子的CMA资质能力,如承接检测业务的实验室因无CMA资质能力或其他原因需要分包的检测项目,分包方必须选择具有分包检测项目CMA资质能力的实验室。3.现场检测可采用便携式有机物快速测定仪、重金属快速测定仪、生物毒性测试等现场快速筛选技术手段指导样品采集及监测点的布设;采用直接贯入设备现场连续测试地层和污染物垂直分布情况作为初步判断;采用土壤气体现场检测手段和地球物理手段初步判断场地污染物及分布,指导样品采集及监测点布设;采用便携式设备现场测定地下水水文、pH值、电导率、浊度和氧化还原电位等。(七)数据修约与结果表示1.数据修约规则按《数值修约规则GBT8170》的要求进行。2.监测结果的有效数字一般保留3位,除检测方法有明确的要求外。3.表示结果精密度数据,一律取2位有效数字。(八)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质量保证(1)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各项指标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应通过CMA认证,否则相应指标无效。(2)监测指标所使用的检测方法:有国家标准GB和环保行业标准HJ的必须优先采用;没有国家标准和环保行业标准的,可参考其他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或规范,但应说明其来源并分析其适用性。(3)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检测标准的要求,开展现场采样、样品保存和流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报告应列出具体检测项目的相关要求。(4)样品分析:按各检测方法的规定做好运输空白、实验室空白、现场密码平行样、实验室平行样、质控样、加标回收等质控措施。并形成质控统计表输入报告内容中。必要时,现场密码平行样送若干实验室(符合第1章监测单位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比对验证。2.质量控制空白样(运输和实验室)、平行样(现场密码和实验室)、质控样、加标回收等4类质控措施按10%左右进行,其中实验室平行样约5%,其他几类各占约1%。具体工作按现行有效的监测技术规范、检测方法相关要求执行,并满足以上质量控制的比例要求,将相关的记录体现在测试报告中。质控样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应查找原因,并将同批样品重新分析。监测数据出现明显不合理情形时,应开展实验室间比对检测或重新采样监测。(九)筛选值选取筛选值选取原则:1.优先采用《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DB44/T1415-2014)中对应污染物的筛选值;2.其它污染物参考国家和其它省市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但应尽量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