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及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指导意义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矛盾的特殊性是指每一事物、每一过程的矛盾及其各方面都有特点.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的统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联结的.一方面,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另一方面,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区别的,共性只是包括个性中共同的、本质的东西,个性总有许多自己独有的特点,是共性包括不了的,个性比共性丰富得多.所以二者不能互相代替.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也相互转化.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统一的原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这一基本思想原则的理论基础.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一方面,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注意中国的特点.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又是一个穷国,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水平低,即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就是把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结果.只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走自己的路,我们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不断取得胜利.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既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共性,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体现出中国特色这一个性.在所有制方面,我们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存;在分配形式方面,我们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共存;在政治上,我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指导思想上,我们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有这些,都是共性和个性相统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邓小平运用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分析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问题和当代国际形势的特点,总结了我们党的历史经验而提出来的,我们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这种社会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内在固有的质的规定性,是与其他社会制度、尤其是与资本主义制度有本质区别的.它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在当代条件下相结合的产物,是创造性地运用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具体分析中国的具体问题的结果.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是对事物运动一般规律即矛盾普遍性的反映,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科学理论揭示的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一般规定,这些理论是一定要坚持的,否则就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道路.但是,中国又有自己的特殊国情和特殊矛盾,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这些特殊实际出发,而不能照抄理论或照搬别的国家的模式.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不是要把它们当作是谁也不能怀疑和反对的神圣的教条,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既反映了社会主义所具有的共性,同时又具有“中国特色”,即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形式上有中国的特点.而是要把它们与中国的特殊实际结合起来,运用它们分析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运用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解决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的过程,既是一个坚持马克思主义、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也是一个把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创造社会主义的具体实现形式的过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并不是某个人事先设计和规定的,而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就是这种创造实践的理论结晶,是我们进行这种创造性实践的指导思想.即社会主义是普遍性,中国特色是特殊性,二者有机地统一在一起,处在辩证联系之中.就是说,中国特色的特殊性一定要同社会主义的普遍性相联系,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而不能孤立地强调中国特色,脱离社会主义的普遍性,从而失去社会主义性质;同时,社会主义的共性也只能在有各国特色的个性中并通过这些特殊性而存在,没有与各国实际相结合的不同特色的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科学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