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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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高级技工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为,使其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管理规定》结合本所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本所业务上属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并对其负责,行政上受学校的领导和工作安排。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所长负责制。三、职业技能鉴定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人社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和制度。四、职业技能鉴定所须采用国家统一题库试题组织鉴定,不得自行编制试题。对于暂未建立国家统一题库的职业(工种),可由省市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后,在本地区、本行业使用。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鉴定程序、标准和考务规范,充分发挥考评人员的作用。六、职业技能鉴定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七、职业技能鉴定所应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八、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受理报名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统一后核发准考证。九、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鉴定,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十、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协助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核发手续,并负责向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十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本所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鉴定工作实行严格管理。十二、定期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主管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每年按隶属关系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十三、负责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学习制度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优良的鉴定工作队伍,特制定本制度。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条令、制度规定等,切实按文件精神开展工作。二、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会议和相关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三、鼓励并指出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修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四、要定期组织考务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并检查学习效果,促进考务人员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五、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经常交流经验,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学习其它单位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建设。六、结合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好学习计划。七、组织学习时,方式方法要灵活多样。要做到时间、内容、人员和效果四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为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鉴定工作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从提取、运送、保管到发放,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露和丢失。试卷未启封前应有专人保管。二、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在实施鉴定时严禁闲杂人员靠近,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维护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使用各种设施、设备时,特别是对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职业(工种)实施鉴定时,必须对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防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四、特殊职业(工种)考试鉴定时,考生必须出示有关部门颁发的《特殊职业操作许可证》方准予参加鉴定。五、鉴定设备因故需要在露天和无人看守的场地摆放时,应派专人看守。六、鉴定过程中,如发现危及安全问题时,考评员有权停止鉴定工作。七、机密档案,文件,图纸,资料,试卷必须有专人专柜保管,严格实行借阅制度。复制及销毁,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备查。发现泄密,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八、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解决,以确保安全。九、消防设施要完好齐全,工作人员要学会正确使用,各种器械、设备、场地等要有专人管理、保养,随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财务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二、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登记收支细帐、编制财务报告及财务统计工作。三、认真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收入核算和支出核算。严格执行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规定,做好资金收入的管理,及时、准确入帐,按时上交。四、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严禁乱收乱支,坐收坐支,要节约开支,杜绝浪费。五、要加强货币资金、票证、单据的管理,严格经费支出手续,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六、要按财务制度要求,钱、帐分管,合理使用财务专用印章。七、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统计制度为及时、准确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基本工作情况,更好地为有关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二、各类统计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统计应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三、统计可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方式上报,同时附纸版统计和统计分析(加盖本级印章)。四、统计分半年报和年度报。半年报为当年7月10日前,年报为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五、统计数据应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示制度为增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职业技能鉴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制度。一、鉴定所以公示牌的形式对本所鉴定的工种、类别、等级、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二、鉴定所按规定公布年度计划,可采用下发文件、电报、信函、通知等方式,还可通过报刊、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发布鉴定公告。三、每次考试应在考点悬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点”横幅,张贴考场示意图和考场规则。四、考试前必须宣布考场纪律。各考场应标明举报电话。五、考试前必须将密封完好的试卷袋向应试者公示,并按规定时间当场拆封。六、考试完毕后应将考试结果在10日内向考生公示。七、应试者可到鉴定所就职业鉴定的法规、政策、规则、考试大纲等问题进行咨询,鉴定所应予解答。档案管理制度为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密等问题发生,确保档案安全、完好,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由鉴定所负责保管,各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接收、存入、借阅、销毁等)登记制度,并设有专柜、由专人负责管理。二、查阅(借阅)鉴定档案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的批准,并出示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登记后方可查阅。三、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成绩表)、申请表(登记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档案应长期保存。四、职业技能鉴定用过的理论,实操试卷及有关报名、考务资料的保管期限,应在证书发放后1年以上。五、其它文件的保管期限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六、过期的档案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销毁登记。七、档案管理人员因故变换工作岗位时,应在本单位主管领导的主持下,进行档案移交,档案移交应列有清单及移交双方和主管领导的签名。八、当档案发生丢失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情况,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回避制度为维护职业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特制定本制度。一、考评人员不得连续两次以上在同一个鉴定基地担任考评工作。二、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若遇到亲属、朋友、同学、战友及其家属者,应主动提出回避。三、鉴定工作中,巡视、督导等人员,如在考场遇有亲属、朋友、同学、战友及其家属者,应主动提出回避。四、进行实际操作鉴定时,本单位考评人员不得参与实操假设的设定。试卷管理制度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一、严格按照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定的提取试卷程序取送试卷。二、试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三、试卷在鉴定所存放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并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中,不得随意存放。四、试卷应在考前30分钟由主考、督导和考评员对试卷密封情况共同确认,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市鉴定中心报告,经核实确系试卷泄密,应立即停止考试,并更换试卷或延期考试,鉴定所负责调查泄密事件,并将调查结果10天内报市鉴定指导中心。五、考试完毕,按试卷袋标注数量,将试卷连同空白试卷装袋密封,带离考场。六、评阅试卷必须是密封式,考评员及其他评阅人员不得将评卷时间、地点透露给他人,试卷评阅完毕由鉴定所按档案管理制度密封后入库存放。七、对在阅卷过程中违反纪律或徇私舞弊者,要依纪依法追究当时人的责任。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设备、仪器等各类设施的完好率,加强鉴定设备器材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鉴定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仪器、设备,由职业技能鉴定所提供,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二、职业技能鉴定专用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全面负责器材的使用、维护和安全管理,掌握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及一般故障处理并负责指导和监督他人正确使用该设备。三、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应爱护仪器、设备等鉴定设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切忌野蛮操作。四、对于大型仪器、设备,考评员应会同保管人员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实操考试结束后应把设置的故障取消,交保管人检查,签字确认后入库保存。五、仪器、设备等发生故障、事故时,要立即报告负责人,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修理。仪器、设备损坏后应及时修理,以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正常运行。六、凡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本制度的有关条款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发布鉴定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填写考生花名册报省中心审批考场准备省中心提取试卷硬纸、应会考试阅卷评分考核结果处理填写考核花名册报省中心审核打印资格证书颁发证书资料归档报名审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报名考生的资格条件审查,市职业技能鉴定制定中心负责审核。二、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等级标准,对报名鉴定对象资格条件(如身份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单位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严格逐个审查,符合条件的考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鉴定所专用章。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各鉴定所上报的本批次数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鉴定资格,合格者方可参加本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四、职业技能鉴定所上报的考生资料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五、职业技能鉴定所收取报名费时,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标准以外的费用。六、职业技能鉴定所对报名考生的信息资料,要建档保存,以备核查。考评人员工作守则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严格考务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守则。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考核方法、职业标准和考核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实施考核、评审的人员。二、全市所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考评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守则。三、本守则的执行受市劳动保障局行政部门的监督。四、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的考核与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及其一下国家职业资格的考核与评审。五、考评人员应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规定,对考核对象相应等级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检测和评价。六、考评人员应认真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七、考评员应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八、考评员在执行鉴定任务时,应佩戴考评人员证卡,严肃考评工作作风。九、考评员在评定成绩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十、考评员要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自觉执行对其亲属、朋友和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十一、考评员应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十二、考评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考务人员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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