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贯汉江公安消防支队——SHARE——分享《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起草过程《办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办法》的突出亮点《办法》在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方面的主要考虑当前我国公共消防安全领域主要存在的风险和短板《办法》出台对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意义在宣传贯彻《办法》时应采取哪些措施?《办法》在单位消防责任方面做了哪些特别规定《办法》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10月29日发出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帮助大家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作出如下解读,供参考。《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起草过程01《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起草过程现实需要基层期望出于惯例123一方面,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都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另一方面,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不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自“十五”以来,国家每5年都会出台有关消防工作文件。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2006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11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十三五”期间,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文件,为新时代消防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支持。根据《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务院已经组织了4次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考核过程中,地方政府和部门行业有关负责人建议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为地方抓好消防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目前,全国已有13个省份出台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办法》起草历时一年半,起草工作组先后赶赴20余个省份,召开座谈会30余场次,组织各类专题调研23个,形成重大调研报告5个。形成初稿后,先后两轮征求了31个省级政府、44个国务院相关部门、10个全国性行业协会、7家中央企业的意见建议。国务院办公厅组织进行了反复推敲和认真修改,形成了目前印发稿。起草过程02《办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办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1、坚持于法有据,以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为依据,确保每一项职责都符合法律和规定。2、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从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无缝对接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的目标出发,着力解决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不具体等突出问题。3、坚持分级分部门按职责细化各自责任边界,进一步明晰省、市、县、乡镇四级政府领导责任,从严界定单位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010203《办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0201030506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法理政策依据、目的意义和指导原则;第六章是附则,对专有名词作了解释。第五章是责任落实,规定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应用等内容;第二章是地方各级政府职责,规定了省、市、县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是政府部门职责,规定了公安、教育、民政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发改、科技、工信等2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四章是社会单位职责,分3个层次规定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办法》共6章31条04《办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办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办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办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办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办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03《办法》的突出亮点《办法》的突出亮点•第一,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原则。•第二,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明确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五,明确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系统地、完整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在共同责任方面,《办法》明确提出,不同层级政府在组织领导、消防规划等7个方面的共同职责。在省级政府层面,突出了宏观管理,明确了加强地方立法、加大消防投入等4项职责;在市、县级政府层面,突出了具体执行,明确了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等7项职责;在乡镇政府层面,突出了群防群治,明确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等7项职责。2、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省、市、县、乡镇四级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办法》在明确3项共同职责的基础上,区分两大类分别细化了38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一类,对于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公安、教育、民政等13个部门,要求在各自的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二类,对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改、科技、工信等25个部门,要求结合各自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3、明确和细化了行业部门的管理责任。•《办法》根据火灾危险性,将社会单位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3大类,分别规定了消防安全职责。对一般单位,提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资金投入等7项职责。对重点单位,从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消防档案等6个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对火灾高危单位,明确在履行一般单位、重点单位职责的同时,增加了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等6项职责。4、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只明确了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处理,但对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权没有规定。《办法》明确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分别由县级、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实现了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覆盖。5、首次明确了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办法》在单位消防责任方面做了哪些特别规定04《办法》在单位消防责任方面做了哪些特别规定物防技防方面,规定单位要落实消防设施、电气、燃气定期检测,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检测等技防措施,提升单位消防安全设防等级和科技含量。规定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经过消防培训或取得执业资格;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每班不少于两人、24小时值班,并持证上岗;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考核”等,确保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尤其是《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这也是国务院文件首次明确提出的要求。微型消防站就是以往志愿消防队的升级版,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要求依托单位组建,具有防火巡查、灭火救援、消防宣传“三队合一”的功能。目前,全国已建成微型消防站36.5万个、180余万人,每天参与处置的火灾事故占到了全国接警出动总数的4成左右,发挥了“救早、救小、救初起”的重要作用。人防方面规定单位要落实消防设施、电气、燃气定期检测,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检测等技防措施,提升单位消防安全设防等级和科技含量。物防技防《办法》主要从人防物防技防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办法》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出了明确要求05《办法》突出宣传教育工作,涉及的内容多达11处,涵盖了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尤其是公安、教育等部门以及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同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办法》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八条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其中第三款规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等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其中第六款规定: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办法》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其中第二款规定: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二款规定:教育部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四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二款规定: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四款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办法》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其中三款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款规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四款规定: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款规定: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三款规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办法》在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方面的主要考虑06《办法》在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方面的主要考虑注重目标责任考评《办法》明确提出,国务院每年组织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这也是“十二五”期间做法的延续。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并明确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等指导协调开展消防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前移责任追究关口《办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强化责任考核结果运用《办法》明确提出,将每年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考核结果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要求各有关部门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加大火灾事故追究力度《办法》明确规定,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02010403《办法》在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方面的主要考虑北京大兴区西红门镇“11.1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1、大兴区政府副区长杜志勇对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予以立案调查,暂停其副区长职务;2、大兴区西红门镇党委书记郑亚君对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予以立案调查,暂停其镇党委书记职务;3、对司文韬予以立案调查,暂停其镇长职务;4、西红门镇安全科科长李建华、西红门镇安全科检查三队队长马庆立,分管安全工作的西红门镇党委委员杨学叡、镇社保所所长刘庆楠、镇长助理马连义、新建二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郑淑芝,原党支部书记杨占林,党支部副书记孙志远,村委委员兼村安全员郑宝良,村委委员马全新10人予以立案查处;5、火灾事故涉案犯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