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医疗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订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本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技术要求由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目录1总则12编制依据13术语24医疗废物产生量、特性分析及焚烧处理适用范围44.1医疗废物产生量44.2医疗废物特性分析54.3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适用范围55医疗废物焚烧厂总体设计55.1焚烧厂建设规模55.2焚烧厂项目构成65.3厂址选择65.4总图设计75.5总平面布置75.6厂区道路75.7绿化86医疗废物接收、贮存、输送与设施设备清洗消毒86.1一般规定86.2医疗废物接收86.3医疗废物贮存与输送86.4清洗消毒97医疗废物焚烧处置107.1一般规定107.2焚烧炉进料系统107.3医疗废物焚烧炉117.4热能利用系统127.5烟气净化系统127.6残渣处理系统147.7自动化控制系统158配套工程178.1电气系统178.2给水、排水和消防178.3采暖通风与空调188.4建筑与结构198.5其他辅助设施209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209.1一般规定209.2环境保护219.3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2210工程施工及验收2311运营管理2411.1运营管理总则2411.2焚烧处置厂运行条件2411.3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岗、定员2411.4人员培训2411.5医疗废物接收交接制度2511.6焚烧厂运行记录制度2611.7交接班制度2611.8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2711.9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29附录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301总则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要求。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集中焚烧方法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本技术要求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1.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1.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1.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医疗废物焚烧可考虑焚烧热能利用,但不宜以热能回收、废物资源化利用为目标。1.6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1.7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编制依据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而构成本要求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5)《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1998年)(7)《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发布)(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9)《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128-2003)(10)《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1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13)《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1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当以上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术语3.1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3.2包装袋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3.3周转箱(桶)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用于医疗废物运输车运输医疗废物,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3.4焚烧指焚化燃烧医疗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3.5焚烧炉指焚烧医疗废物的主体装置。3.6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医疗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3.7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3.8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间。即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到二次燃烧室出口之间的停留时间。3.9焚烧炉温度指焚烧炉燃烧室操作温度。3.10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CE=[CO2]/([CO2]+[CO])100%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3.11二恶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3.12二恶英毒性当量(TEQ)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3.13标准状态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3.14暂时贮存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3.15处置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4医疗废物产生量、特性分析及焚烧处理适用范围4.1医疗废物产生量4.1.1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4.1.2医疗废物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4.1.2.1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总量包括固定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1)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计算方法: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天)=床位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床·天)×床位数(床)×床位使用率(%)(2)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计算方法: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天)=门诊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人次·天)×门诊人数(人·次)(3)无床位的小型门诊的医疗废物可按就业医务人员数量和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计算和预测: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月)=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人·月)×医务人员数(人)4.1.2.2其他产生源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根据各地情况合理估算。4.2医疗废物特性分析4.2.1医疗废物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4.2.1.1医疗废物物理性质:容重、尺寸等。4.2.1.2工业分析:固定碳、挥发分、水分、低位热值、灰熔点等。4.2.2医疗废物组成调查及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合理性。4.2.3医疗废物采样,暂可采用现行《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4.2.4医疗废物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也可通过废物组成调查结果进行推算。医疗废物元素分析包括:碳(C)、氢(H)、氧(O)、氮(N)、硫(S)、氯(Cl)、汞(Hg)、铅(Pb)。4.3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适用范围4.3.1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4.3.2不宜在医疗废物焚烧炉(不包括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炉)焚烧处理的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废弃物、高压容器、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属(如铅、镉、汞等)含量高的医疗废物等。5医疗废物焚烧厂总体设计5.1焚烧厂建设规模5.1.1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医疗废物产生量、成份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厂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置能力的冗余和建冷藏贮存设施。5.1.2额定处理规模10吨/日以上(含10吨/日)的新建集中焚烧厂可设置2~3条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对于10吨/日以下的焚烧厂应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生产线条数,但单台处理能力不宜小于3吨/日。5.1.3焚烧厂建设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应尽可能满足全年接收并妥善处理服务区域产生的医疗废物。5.2焚烧厂项目构成5.2.1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5.2.2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1)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医疗废物计量、卸料、暂时贮存、输送等设施。(2)焚烧系统:包括医疗废物进料、焚烧、燃烧空气、辅助燃烧等设施。(3)余热利用系统:包括空气预热器、技术允许条件下可考虑余热锅炉、供热等设施。(4)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有害气体去除、除尘及排放等设施。(5)灰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和飞灰无害化处理设施。(6)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7)应急处理、安全防爆系统。5.2.3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讯、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清洗、消毒等设施。5.2.4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5.3厂址选择5.3.1厂址选择应符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及当地城乡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的认定。5.3.2厂址选择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的选址要求。5.3.3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隐落区等地区。(2)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宜进行公众调查。(3)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4)厂址选择应同时考虑炉渣、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5)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6)厂址附近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