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行政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研究的起点行政行为行政救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权力VS权利两个人一件事一、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行政二、行政法的核心内容——行政权(一)行政权的概念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实现行政管理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目的所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总称。行政权的法定性行政权行使主体的特定性行政权的公益性(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三、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管理法,建立在管理论基础之上,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国和早期的我国。2.平衡法,平衡公益和私益。3.服务法,建立在“服务论”基础之上,其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4.控权法,建立在控权论学说基础之上,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二)行政法的渊源又称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是指构成行政法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的总称。1.成文法渊源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位、直属机关地方规章: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国际条约和协定2.非成文法源习惯法行政先例、行政判例法律解释摩梭族的走婚制第二节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包括:行政权力获得过程中与权力机关的关系在行政管理中与相对人的关系在监督过程中的监督行政关系行政机关的内部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一)概念是指基于对行政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1.是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2.是对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3.对行政的法治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律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也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二)特征1.行政主体的恒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权利与义务具有对应性但不对等性:行政主体做出某项决定之后,相对人必须予以服从,这是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3.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双方必须依据法律规范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4.权利与义务的重合性。5.行政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程序或先行加以解决。(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者标的。包括:物——人们能够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实体行为作为不作为智力成果——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非物质财富(四)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事由出现后,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条件:(1)确认或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已经存在(2)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部分变化的情形。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因主体消灭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因客体消灭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因权利义务消灭而消灭因权利人放弃权利而消灭,相对人撤销行政诉讼而消灭没有存在的必要,或者权利义务没有实现条件而消灭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一)含义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国家有权的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二)特征1.它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等。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具有不对等性。(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三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活动的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具体可以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及行政应急性原则。二、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与违法(一)含义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要求,不得违法行政,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行政职权须经法律授权才能存在——“法律保留原则”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法——“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劳动教养制度三、行政合理性原则——合法但是否适当(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还要做到客观、公正、适度、合乎理性。产生的原因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符合立法的目的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平等对待,不能畸轻畸重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合情理、恰当适度——“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1.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标的实现,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目标是正确适当的。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在有多种可以达到行政目标的手段和方法可选择时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3.相当性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的行政目的的利益明显失衡。三、行政应急性原则(一)含义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在限制条件下,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同法律相抵触的措施。(二)限制条件存在危急情况非法定机关行使的,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必须受到监督适当行使,要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之内第三章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指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对此概念,应从以下几点来理解和把握:1.是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基于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而实施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1.行政行为的服务性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在状态上是一种利益一致关系,在行为上是服务与合作的关系,在观念上是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因此,行政行为被认为是行政主体在相对人的合作下所做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2.从属法律性行政主体的行政权与相对人的权利一样来源于法律,行使行政权必须全面、全程地接受法律监控,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站在法律之外。(二)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1.单方意志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2.强制性3.无偿性行政行为尽管也是一种服务,但却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一、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一)赋予权利或剥夺权利1.赋予权利,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而获得一定利益或从事某项职业的权能和资格。2.剥夺权利,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原赋予相对人的某种权利和权能。(二)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1.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原来应负有的义务,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予以免除。(三)变更法律地位对相对人原来的法律地位予以更改(四)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1.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2.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加以确认。解放前后的土地改革土改中的批斗大会周春富的长子高玉宝二、行政行为的效力(一)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何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二)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1.形式确定力,是指除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以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届满以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2.实质确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拘束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四)执行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一、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1.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给予行政隶属关系针对内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2.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辖关系针对外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行政行为。案例分析:枫林镇花木园艺场诉枫林镇人民政府枫林镇政府发布一个32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予以注销营业执照或限制经营范围。原告花木园艺场虽然未被注销营业执照,但其经营范围受到了限制,致使经济损失达3.1万元。花木园艺场对镇政府发布的第32号文件不服,以镇政府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在是否受理案件的问题上,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32号文件的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第32号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受理。你认为该文件属何性质?法院应否受理?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的适用有无灵活性为标准1.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使行政职权的条件、范围、标准、形式及程序等来行为,而没有自由斟酌、选择和裁量的余地。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有一定自主选择和裁量余地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四、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1.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2.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案例分析:中国华源实业总公司诉江阴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5年4月20日,华源公司与加拿大富兰克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弹力布的售货确认书。据此,华源公司于同年6月1日与江阴市某布厂(供方)签订了购销54054米弹力布,标的额为人民币105万9184元的合同。合同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等均明确约定:“出具商检证书,以商检为标准。”同年7月21日,布厂将生产的弹力布申请江阴商检局签发检验证书。该局接受了申请,实施了检验并签发了商检结果为“符合标准一等品”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得到商检肯定后,华源公司于同年9月租船将上述货物外运。因外商提出质量问题拒绝收货,造成了经济损失。该公司找到生产厂家承担责任,但生产厂家认为,既然商检局已检验通过,经济损失与生产厂家无关。华源公司遂以商检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商检局检验时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出具了失实的商品检验凭证,造成了公司损失,请求依法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