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和毕业生就业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近几年,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而作为就业大军中的特殊群体,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尤为突出。导致女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因素很多,其中较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和就业市场的需求关系等社会因素。一、社会经济的影响社会经济因素包括人口、产业结构、经济形式和经营形式、科学技术等,其对女大学生就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人口作为一个内容复杂、综合多种社会关系的社会实体,具有性别、年龄和自然构成,多种社会构成和社会关系、经济构成和经济关系。而一切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都同人口发展过程有关。人口数量变化影响着就业人口供应量的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出现几次人口生育高峰,这些生育高峰出生的人进入就业领域时就会出现就业紧张的局面。而出生于人口生育低峰的一代人,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要比出生高峰期的人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并且在挑选行业、工作单位、具体岗位等方面,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加上近几年高等教育大众化,扩招了300多万大学生,为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但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来说,新增岗位是远远满足不了岗位需求的,因此,人口数量的增长造成了就业形势严峻。在人口性别构成中,女性的就业机会远低于男性。主要是由于:一方面,部分工作不适于女性;另一方面,女性由于妊娠和生育等生理特性,一定时期内不能参与职业劳动。而当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用人单位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单位内男女职工的比例,因此,女性在职场中就自然处于不利地位。近几年,女大学生就业难一直是毕业生就业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不仅是因为就业岗位的缺少,更主要的还是在于女性本身。经济形式也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生产劳动者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的经济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就业岗位的性质,进而影响大学生选择的职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私营经济等为重要补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式分为八种类型,了解各种经济性质对大学生就业择业有一定的帮助。2002年,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各类非公有制投资所占比重已达41%;在城镇就业中,非公有制紧急吸纳就业比重已达30%左右;在工业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已达39%。我国经济结构上的变化,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较大发展,拓宽了大学生的就业选择范围,并且使大众的就业意识也发生了变化。大众的择业目标由原来只盯住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单向性转变为面向各种所有制的多向性,增加了大学生就业选择的范围。通过对辽宁省部分高校女大学生的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女大学生选择全民所有制单位为理想就业单位的占70%,选择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占30%,这一结果与目前我国经济形式组成的比例存在一定的差距,进而导致女大学生就业预期与实际就业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二、社会需求的影响社会劳动力需求是决定大学生择业就业最重要科技与社会浅析高校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社会因素沈阳工程学院邱柳2011/0146科技与社会472011/01的客观因素。社会劳动力需求是指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社会上用人单位对各种技能、素质人员的数量要求,对大学生的择业就业具有重要的客观导向和制约作用。社会对各种技能、素质人员的数量需求与水平要求直接决定着女大学生就业期望的实现程度。一般来讲,求大于供,则女大学生职业选择的范围大,实现程度高;供大于求,则选择范围相对缩小,实现程度低。2008年以来,我国相继发生了雪灾、地震、洪涝等一系列重大自然灾害,加之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这些都必然会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求职大学生的需求,也影响了对女大学生的需求。社会需求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和影响,在不同的经济增长周期会出现不同的劳动需求总量。例如,1990—1997年的经济周期波动中,1990—1993年正处于经济增长的上升期,劳动力需求增加,大学生更是用人单位的宠儿,就业率较高。2008年以来,由于受金融危机和部分地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经济增长率回落,劳动力需求总量减少,宏观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就业率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凸显。三、法律保障制度的影响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对女性求职者劳动权利和劳动过程的保护,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取得了很大成绩。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明确了“男女平等”,并规定不得在劳动就业上歧视妇女。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对妇女劳动就业权实行特殊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中,第13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我国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宪法和法律对妇女就业的规定为女性就业提供了一定保障,尤其是在实行计划分配时期,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用人自主权,女大学生通过政府分配直接进入用人单位实现就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通过市场进行调节,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力的自主权和决定权。在此情形下,保障女性就业机制的不足之处也日趋显现,表现为男女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就业权利与实际就业机会不平等的矛盾。《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时同酬。”这些法律都体现着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精神。然而在实际求职的过程中,这些法律条文的原则性有余,可操作性不足。这就造成了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可以找出若干理由拒绝接纳女大学生,而不以性别为由。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不足,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成为职场招聘中此类侵权行为经常发生的主要原因,法律制度对于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无法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无法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女大学生保障自身权益的武器。四、社会保障机制的影响导致很多用人单位拒绝聘任女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女性担负着生育责任。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仍然有待完善,女性在职者在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及她们因休产假或子女问题带来的工作不便,直接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女性的这一特殊责任必然会影响用人单位的自身利益。因此,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时,便会减少对女性职工的聘用指标。在调查中,70%的男女大学生认同由于女性存在孕、产、哺的问题,用人单位不愿意招收女性员工,同等条件下企业聘用女性往往要比聘用男性付出的成本多。因此,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女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当今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存在也使部分毕业生的就业成为关系、权力与金钱的交换过程。就业竞争中存在的不公平对女大学毕业生的就业产生了消极影响,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影响着女大学生就业的实现。□责任编辑胡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