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四建筑装饰合同项目一建筑装饰合同的法律基础一、基本知识(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民事合同(债权合同和身份合同等)、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等。狭义的合同:除身份合同以外的所有民事合同——《合同法》中的合同。含义: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分类(一)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按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合同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又称“不要式合同”房屋买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审批机关批准(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相享有权利、互负义务)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四)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对价)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五)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随借贷合同而设立的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规则)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Ⅰ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种类概念: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种类1、一般买卖合同与特殊买卖合同2、特定物买卖合同与非特定物买卖合同3、即时买卖合同与非即时买卖合同4、一次性买卖合同与连续买卖合同5、自由买卖合同与竟价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1、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2、自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转移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1、标的物交付的时间2、标的物交付的地点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标的物的风险承担一般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特别规定: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损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损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损失风险的转移。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损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7、标的物毁损、损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Ⅱ供用电、水、气、热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的概念供电人像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供电人的义务1、安全供电的义务;2、需要中断供电时,事先通知的义务;3、及时抢修的义务。用电人的义务1、及时交付电费的义务;2、安全用电的义务。Ⅲ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概念: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特征1、是无偿合同2、是诺诚合同3、是单务合同Ⅳ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性质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赔偿责任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利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问题Ⅴ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概述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期满可续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不破租赁”原则Ⅵ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概述概念: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对租赁物是否符合使用目的自负其责;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与出租人可以约定租赁物的归属。Ⅶ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概念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定做人协助的义务;承揽人接受定做人检查的义务;定做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定做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Ⅷ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概述概念: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监理的,应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发包人进行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时进行验收的义务;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要求修理、返工、重建的权利;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义务。Ⅸ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概述概念:承运人将旅客或或无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合理运输要求。运输合同的种类1、客运合同2、货运合同3、多式联运合同Ⅹ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概述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1、职务技术成果: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ⅩⅠ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概念:保管人保管寄存人寄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性质: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1、寄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2、保管人的主要义务(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的义务ⅩⅠ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概念: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性质:诺成合同仓单: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向其出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ⅩⅡ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案例一4月15日,某市信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卖方)与福建某市九州经济联发集团经营部(买方)在厦门签订购销75吨聚丙烯合同。合同约定:每吨人民币11500元,总货款862500元;交货期限为4月30日前,货物以日本三井公司该质量指标为准,在厦门海运码头凭生产厂家质量证明书或进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证为准,合同签订后,买方应交付定金15万元给卖方,其余货款等货物全部验收后进行结算,卖方违约,应承担赔偿总货款10%的经济损失并归还定金,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货通知后7日内,若不如数缴款提货,卖方有权获取定金并另行处理货物等。4月16日,九州经营部依约汇给信诚公司定金15万元。4月28日,九州经营部又与泉州某家工业供销公司签订购销75吨聚丙烯的合同,总货款为892500元,交货时间为5月2日。该批货物由信诚公司直接从日本厂家购进。货抵厦门后,信诚公司在交货期限内(4月22日)通知九州经营部提货,但因没有随货提交生产厂家质量证明书或商检合格证,九州经营部拒提。但在卖方公司一再请求,并保证如期(4月30日)交付生产厂家质量证书货商检合格证的条件下,九州经营部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存方在自有仓库里。但在5月1日晚因雷雨发生短路,货物被因短路引起的火灾烧毁。5月2日诚信公司提交了该批货物的商检合格证。买卖双方对该批货物因风险灭失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争执不下,于是起诉至法院。问题:货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案例二5月8日,海生市遭受了一场罕见的特大暴风雨,市区多处电线被刮断。市电力公司(被告)在暴风雨稍减之后,即派出抢修队抢修电路。抢修电子仪器厂(原告)的线路时,因抢修队的有关人员操作疏忽,接错电线,造成短路,致使原告电子设备被破坏10台,损失20万元。原告因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诉称:我厂与电力公司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5月8日,因暴风雨使电线线路被刮断,先因停电损失10万元,后因接错电线使原告设备被毁损失20万元,请求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的生产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当由被告赔偿,由于当天抢修线路时风大天黑,致使接线错误,被告没有过错,所以原告电子设备公司的损失也不应由被告赔偿。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