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态度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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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态度的转变态度转化理论与法律的应用态度与态度理论态度的改变,是指人在对事物已有态度的基础上发生一定的变化。态度的改变一致性的改变,指方向不变而仅仅改变原有态度的强度,即量变;不一致性改变,指以性质相反的新态度取代原有的旧态度,或说是方向性的改变,即质变。态度是个人或群体对特定对象以一定方式作出反应时所持有的评价性的,较稳定的内部心理倾向。具有:认知、情感和行为意向传递着沟通信息目标(接受者)情境态度转变模型美国学者霍夫兰德等人提出一个态度转变模型可信差距信念警告意图畏惧人格分心态度转变的影响因素传递者方面的影响因素•传递者的威信•传递者的立场•说服者的吸引力接受这方面的影响因素•原有态度与信念的特性•人格因素•个体的心理倾向性沟通信息方面的影响因素•信息差异•畏惧•信息的倾向性•信息的提供方式情境•预先警告•分心•重复•1、海德的平衡理论•2、认知失调理论•3、社会交换轮态度转变理论1、海德平衡理论:20世纪40年代中期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海德提出的一种关于认知结构、过程和变化的理论。他把认知过程分解为认知要素,由此构成一个认知系统,当认知系统出现不平衡、不一致时。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驱使认知主体设法恢复认知平衡量。2、认知失调理论:是研究人的态度变化过程的社会心理学理论。他认为,每个人的心理空间中包含多种多样的认知因素,比如观念、信仰、价值观、态度等许多方面。3、社会交换论:是主张从经济学的投入与产出关系的视角研究社会行为的理论。将人际传播重新概念化为一种社会交换现象(社会大众的法律态度心理内容可划分为:法的认知要素,即民众对法律及其相关人事物的认识、了解和信念;法的情感要素,即民众对法律及其相关人事物的情绪、情感与感受;法的行为意向要素,即民众对法律及其相关人事物的行为意向或反应倾向。法的三要素认知成分是态度的基础,其他两种成分是对态度对象的了解、判断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情感性成分对态度起着调节和支持作用;行为倾向成分则制约着行为的方向性。认知上的理解,并不代表情感(价值观)上的接受。理解与接受的关系这一伦理学上重要的命题,恰好可以用社会心理学的态度理论解释。法的特点法律态度与法治文化法律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始终未能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自始至终它都是被当作一种工具,是“政之辅也”。一方面人们期待大量的立法来调整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立法又大都只存活在纸面上,无法“飞入寻常百姓家”,更无法在人们的内心深入获得一席安身之地。积极的法律态度是法律接受的前提,社会成员的法律接受过程集中体现为社会个体形成正向法律态度的社会心理过程。法律情感恰恰是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和核心要素。霍氏理论在阐释接受者因素时认为,接受者原有的态度与信念、接受者的动机和人格因素及其在面临改变态度的压力都会影响其态度的改变。“说服”的过程,是形成和引导社会大众法律态度改变的最主要渠道。从向人们灌输法律知识转向在向人们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引导人们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把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升华为现代化的、符合法治精神及其要求的法治观念;要从过去更多地进行“听话教育”、“义务教育”转为更多地进行权利教育,告诉人们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如何实现这些权利,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以形成良好的公民意识。树立“以法律信息接受者为中心”的理念法律规则与法制秩序在内的传统中国的人间秩序,是因应中国人的人生态度而来的外在措置,服务于这个族群的人世生活,并随其人生态度的因革而损益。这里所说的中国人的人生态度,是指中国人基于对于人性的基本预设和预期而抱持的人生价值与人生理想,对于合理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期盼,乃至对于天人关系的理解等等涉关存在本身的终极意义的诸端。法律信息的传递一是权威部门发布与典型示范宣传相结合。霍氏理论认为,接受者的威信越高,说服的效果越好。目前,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主体二是降低用法成本与提高法律服务相结合。霍氏理论认为:已成为既定事实的态度,即说服者根据直接经验形成的态度不易改变。发展多元的法律信息传递的方法结语:运用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探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法律态度转变,只是本文的初步尝试。而且因为借鉴理论模型的限制,没有涉及偏见对负性法律态度的影响等问题。在法律态度转变的路经探索中,主要着眼于法制宣传教育这一主动的普法环节,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其他环节较少着笔。希望随着个人对社会心理学理解的加深和普法工作实际经验的提高,能对以上不足进行完善。案例华人对中国租界法制的态度——以上海租界的两个法制事例为出发点《老上海三十年见闻录》一书记载了两个关于上海租界法制的事例,表现了华人对中国租界法制的主要态度,即抵触或接受的态度。书中的北人持抵触态度,而嘉兴人则持接受态度。这种态度直面的是上海租界近代法制的内容。华人因为熟悉中国传统农耕的法制,不知租界的近代法制,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其态度便油然而生了。这种态度又因人而异。其中,对这种态度影响较大的是法制的传播程序与人的性格两大因素。受到法制传播影响的南方人易接受这种法制;没受到法制传播影响的北方人则易抵触这种法制。对租界法制之不同态度会产生不同的行为及其结果。接受者因为主动守法而避免了违法的尴尬,抵触者因为违法而遭遇了受法制制裁的尴尬。就上海租界之整体情况而言,持接受态度的人数为多,因此法制得到有效地实施,近代城市秩序建立起来,以致东方国际大都市屹立在中国的东部,上海被称为东方纽约。少数长期被广大华人抵触的法制是一些恶法,如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规定等。还有,从一些群体事件中也反映出华人对租界恶法的极端抵触态度,如小车工人抗捐事件即是如此。当前,为避免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有必要及时把握人们对法制的态度,采取一些必要措施,积极推进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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