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一、环境管理的发展历程二、环境管理方针与政策三、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五、环境管理的机构体系六、环境监测的法律定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4几个概念法律:广义和狭义不同法规、法律法规:广义概念法律规范: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文件:集中了一定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分类后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5环境法体系之一:渊源体系——官方法律文件中以条文形式明确体现的来源不同的立法主体带来不同的法律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公约(条约)•6渊源一:环境保护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7渊源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8渊源三: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1、省、自治区、直辖市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2、较大市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3、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9渊源四: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环保总局令,环保部令约60项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市规章——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特区规章•10渊源五: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国家之间缔结的法律文件公约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一般会通过国内法来实施•11环境法体系之二:按调整的主要内容划分根本大法——宪法中的有关规定26条、9条综合性环境法——综合性规定污染防治法——以防治污染为主自然资源保护法——以保护自然资源为主《土地法》《城乡规划法》《水法》等程序法——民事、刑事、行政程序(诉讼、仲裁、调解、行政执法、侦查、检察)《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环境标准——以各类环境标准为主相关法——其他法规如民法、刑法中的环境法规范•12环境执法的具体适用:四项原则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当多个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或事实都有规定时,在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上,需要注意这样几个原则:一、地方法优于国家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四、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13原则一:地方法优于国家法对于深圳市南山区而言,即优先适用特区法规和特区规章,其次是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最后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14原则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比如就饮用水源保护执法而言,《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是特别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普通法,前者优先适用。•15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环境的监督管理来说,《环境保护法》是一般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是特别法,海洋环境保护、水和大气污染防治应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环保条例》是普通法,《水源条例》是特别法就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来说,《环境保护法》是特别法,它对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请诉讼的时效期间作了特别规定,为3年;《民法通则》是一般法,它对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作了一般规定,2年。那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就应适用《环境保护法》“3年”的规定•16原则三:新法优于旧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都有规定,应优先适用后者,因为后者是新制定的•17原则四: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从旧兼从轻)不溯及既往:旧法已废止、新法已施行,这时发现新法施行前的违法行为,适用旧法例: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2008-6-1前发生的,2008-6-1后才发现的,按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罚款1万元以下(修订后罚款1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保护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如果新法比旧法处理结果轻,就适用新法宪法《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9条,第10条,第22条等还有环境保护的规定。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是确定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框架最根本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我国宪法间接地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环境权”。但这种宣言式的规定,不具备实际的可操作性。“环境权”是地球上的每一个人享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中南林学院周训芳)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年试行)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并正式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基本法是环境保护各单项法和行政法规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基础。污染防治单项法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8部1.《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2000年修订);2.《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颁布,1996年修订.2008年再次修订);3.《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颁布,1999年修订);4.《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颁布);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6.《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颁布);7.《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颁布);8.《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颁布)。(主要应了解适用范围)资源保护法规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8部1.《土地法》(86年颁布,98年修订)2.《森林法》(84年颁布,98年修订)3.《草原法》(85年颁布,2002年修订)4.《矿产资源法》(86年颁布,96年修订)5.《水法》(88年颁布,2002年修订)6.《渔业法》86年颁布,2001年修订)7.《野生动物保护法》(88年颁布,2004年修订)8.《水土保持法》(91年颁布)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我国签署的公约、条约达50多部。例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生物多样性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京都议定书》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环境标准的定义定义: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按标准发布的层次不同可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行业标准。按标准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基础标准和其他标准等。环境标准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出现,依靠科技进步和环境科学的进步而发展。发布机关将根据实际需要对环境标准进行解释、修改、修订、替代或废止。环境保护标准的分级、分类分级国家地方分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其他环境保护标准•24环境标准的作用环境标准的主要作用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环境标准具有法规的约束性,国家环境标准绝大多数是法律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即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国家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组织制定、审批、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审批、发布。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的具体体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据判定环境质量和工作优劣的准绳促进环境科技进步的动力企业组织现代化生产的手段和条件环境标准的适用:考虑因素行业类别(如综合与12类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环境功能区划污染物排放去向(如污水排放,排入GB3838三类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四、五类执行二级,二级污水处理厂执行三级)污染物种类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时间•26环境标准体系结构国家环境标准体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物质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它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绝大多数是强制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绝大多数是强制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国家环境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一般为推荐标准,推荐标准一旦被强制标准引用,就成为强制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除上述环境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环境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A)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流动源)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需报经国务院批准。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和相互关系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标准物质标准以及环境其他标准等。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质量目标,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手段、措施;环境基础标准为制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确定总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环境方法标准是制订、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环境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在颁布了地方标准的地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要执行地方环境标准,地方标准未含有国家标准中的项目,仍照国家标准执行。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关系地方标准优先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综合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如《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标准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例一某废纸制浆造纸厂生产废水向外环境排放,1.现废水排入武汉市南湖(III类),污水中COD应执行什么标准?2.如果废水改排长江武汉段(III类),污水中COD应执行什么标准?标准标准号分类标准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国家标准100mg/l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行业标准150mg/l武汉市南湖水域污水排放标准DB42/074-93地方标准80mg/l环境质量标准与功能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