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工规字〔201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建工局,各混凝土管桩生产企业,在宁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南京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抄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抄送: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文所称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系指采用预应力先张法生产的预应力混凝土桩(以下简称管桩)。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管桩生产、供应、施工等活动应执行本规定。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我市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负责我市管桩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监督。市、区、县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桩及其施工质量监督。第二章管桩生产管理第五条管桩生产企业应具有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方可进行管桩生产和经营。第六条管桩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JC888)、《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图集》(苏G03-2002)等相关标准、规范、图集的规定。㈠建立符合《江苏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要求的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1.管桩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承担本企业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验和产品质量检验。2.管桩生产企业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3.管桩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建立质量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实验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4.管桩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各种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应建立台帐,并统一分类、编号、存档。5.试验室的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应能满足试验需要。各类计量仪器量值应定期溯源至国家基准,建立仪器设备台帐和档案,做到一机一档。㈡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南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管桩原材料登记管理办法》(宁建工字[2008]5号)。1.在原材料使用前做好原材料进货记录,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管桩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宜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原材料的储料场(仓)外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材料的名称、品种、生产厂家等信息。3.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应采用密封的储料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存储。粉剂材料储存时应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单位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4.混凝土用砂、石料必须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分仓堆放。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设置有排水和排污设施,场地的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石料堆场还应有用于石料冲洗的场地和设备。5.预应力钢棒、冷拔丝、桩端板、套箍等金属材料,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在室内堆放。㈢生产所用各类计量器具必须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合格,并按规定定期做好保养、维护和核查工作,并做好保养、维护记录。㈣管桩生产企业应合理确定工艺参数,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并留有过程控制记录、巡检记录。第七条管桩生产企业用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检验,建立混凝土试块留置台帐。试件表面应有清晰的唯一性标识,并与台帐一一对应。留置台帐的内容应包括生产日期、生产班组、强度等级、该工作班的混凝土生产量、试块留置编号等。第八条管桩生产企业在管桩堆放、吊装及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第九条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对管桩产品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合格的应在管桩端部设置合格标识,标识内容应清晰、完整。管桩生产企业配置有满足出厂检验所需检测场地、仪器和设施的,可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产品型式检验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信用等级高的检测机构进行。第十条管桩生产企业在管桩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供《预应力管桩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相应批次管桩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预应力管桩产品合格证》应包括合格证编号、执行标准编号、生产厂家、管桩品种、规格、砼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弯性能、生产日期、出厂日期、工程名称、使用单位、检验审核人员签字等内容。《产品说明书》应包括相应批次管桩的产品性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注意事项等。第十一条管桩生产企业停产3个月以上、新增或转产其他产品需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在恢复生产及开始新产品生产前10日内书面报告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第十二条外地管桩生产企业在南京市场销售、供应管桩,应到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办理《外地管桩进宁销售登记证》。具体要求按《关于加强外地进宁混凝土管桩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宁建工字[2009]61号)执行。第三章管桩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管桩使用单位应核对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并与生产企业签订管桩供应合同,明确产品执行标准、图集、管桩型号、规格等技术指标。第十四条管桩施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管桩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第十五条管桩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进场验收(含试桩产品),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设置验收合格标识。㈠核对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相应批次管桩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使用外地管桩生产企业生产的管桩,还应核对《外地管桩进宁销售登记证》。㈡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桩按照设计要求、管桩产品标准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对管桩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监理单位应加强以下控制内容的检查和验收:㈠管桩堆放场地应平整,堆放应设置垫木。场地运输严禁野蛮拖拉、碰撞;㈡沉桩前应复核桩的垂直度和平面坐标;㈢沉桩过程中应控制油压值、贯入度等沉桩指标;㈣软土地基使用管桩的,焊接接头应进行探伤检测。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对管桩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试验室能力达不到要求、检测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过程缺乏有效控制及生产过程抽检发现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第十八条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负责对管桩生产企业生产的管桩进行抽检,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抽检不合格的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仍不合格的停止该批管桩销售,并根据情节严重,对同类型产品扩大抽检范围。第十九条本地管桩生产企业停产超过6个月恢复生产、新增或转产其他产品的应在生产前到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申请复核,对生产能力进行确认。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桩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况的应进行监督抽检:㈠产品抽检不合格或未进行产品抽检的;㈡使用未办理登记的外地管桩企业产品的;㈢管桩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产品质量不稳定的;㈣进场的管桩外观有缺陷的(尺寸偏差、裂缝、砼损伤、标识不全或不清晰等);㈤资料不完整或与实物不符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预应力混凝土方桩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