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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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文书制作立案的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常用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一、文书的印制要求二、文书的案号1、文书的案号由“区域”+“执法主体字”+“年号”+“顺序号”组成2、我市统一编号为“乐政园字〔〕第01---0000号”三、文书填写的一般要求现场勘查笔录检查(勘验)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勘验)地点:被检查(勘验)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检查(勘验)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电话:住址:邮编:现场负责人:职务:身份证号:本案关系:其他见证人:单位或住址:检查(勘验)人及执法证号码:、记录人:工作单位:现场情况:2010年1月1日上午9时,我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现场检查如下:1、该广告设施设置在于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2、该广告设施长1米,宽0.5米,单面面积0.5平方米。3、该广告内容为:XXXXXXX、地址: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等字样。4、现场已拍照取证,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设置户外广告审批手续。以下空白应注明:“检查(勘验)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见证人签字:年月日检查(勘验)人签字:、记录人签字:第1页共1页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图片)照片(图片)说明反映的问题:设置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设置一个户外广告设施。拍摄地点:拍摄人: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签字):拍摄时间:年月日时分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乐政园字[2011]第02-4012号当事人潘新喜案发时间2011年7月22日案发地点乐清市旭阳路联系电话18757078554案件来源日常巡逻案情概要2011年7月22日晚上,市区直属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当事人驾驶皖01/A6949号工程车装载建筑填方石料在乐清市旭阳路上行驶。经查,该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未作任何的包扎、密封等防泄漏措施,初步认定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登记保存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办人意见鉴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建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妥否,请领导审批。签名:年月日中队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法制室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乐清市市政园林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乐政园登存通字[]第号因你(单位)未经包扎、密封清运散装货物(案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异地存放方式,存放于XX停车场。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备注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年月日行政执法人员:、年月日处理地点:联系电话: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第一联附卷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乐政园责改字[2011]第01-001号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你)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未取得该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于****年**月**日之前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并于****年**月**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到我单位接受处理。联系人:电话:地址:当事人(签字)年月日立案审批表案由涉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案案件来源日常管理当事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姓名XXX性别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XXXX电话XXX住址(住所)XXXX邮编XXXX案件简要情况2011年1月1日上午,市区直属一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了当事人在乐清市XXXX路和X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设置一个户外广告设施。内容有XXXXX、地址:乐清市XXX路XX号、电话:XXXXXXXX等。该户外广告设施长1米,宽0.5米,单面面积共计0.5平方米。经查,该户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初步认定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办人意见签字:年月日中队意见签字:年月日法制室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字:年月日立字〔2011〕第01-001号乐政园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调查(询问)笔录案由:涉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案调查(询问)时间:2011年1月1日14时10分至14时40分。调查(询问)地点:被调查(询问)人: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电话:住址:邮编:与本案关系:调查(询问)人:、记录人:工作单位:乐清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一中队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我们是乐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XXXXXXXX、XXXXXXX,请您确认。答:我知道了。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同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扰,如作伪证要承担相应责任。答:明白。问:你的身份?答:我叫XXX,男,汉族,家住XXX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问:今天来中队何事?答:我是来处理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设置的一个户外广告设施一事,来你中队处理的。被调查(询问)人签字:年月日第1页共2页问:该广告设置的地址、面积、内容是什么?答:我这个广告设置在乐清市XXX路和X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长1米,宽0.5米,单面面积0.5平方米,内容有XXXXXXX、地址:XXXXX、电话:XXXX,等字样。问:该广告是什么时候设置的?答:是在2010年12月30日下午设置的。问:该广告是谁设置的,你知道吗?答:是我自己设置的,没有委托过广告公司。问:你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和审批?答:没有。问:我队执法人员于2011年1月1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是否属实?答:属实。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没有。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答:属实。应注明“调查(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被调查(询问)人签字:年月日调查(询问)人签字:年月日记录人签字:年月日第2页共2页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当事人简要情况当事人:XXX,男,汉族,住址:乐清市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二、案由:涉嫌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件来源:日常管理三、案件办理经过:2011年1月1日上午,一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我队执法人员经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后,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向当事人发放谈话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1年1月1日经大队批准,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1年1月1日下午,当事人XXX来队接受谈话调查,并承认其于2010年12月30日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有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2011年1月5日,中队执法人员再次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四、认定的违法事实:现已查明,你(单位)2011年1月1日,擅自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该广告设施长1米,宽0.5米,单面面积0.5平方米。该广告内容有:XXXXXXX、地址: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等字样。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五、违法的性质为:未按批准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六、相关证据: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违法现场照片1份,拆除后照片1份。七、案件整改情况及原处罚情况:2011年1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无原处罚情况。八、处罚依据及建议:鉴于当事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比较小,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责令三日内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否,请领导审批。调查人员签名:年月日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当事人XXX案号乐政园字【2011】第01-001号案由涉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立案日期2011年1月1日违法事实2011年1月1日,你未经审批擅自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共计面积0.5平方米(长1米,宽0.5米),内容有XXXXX。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的性质为:未按批准要求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证据: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违法现场照片1份,拆除后照片1份。处罚建议及依据鉴于当事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较小,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其三日内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否,请领导审批。承办人签字:年月日中队负责人意见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大队法制室意见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大队(局)领导意见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局长审批意见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案件审批委员会意见乐清市市政园林局送达回证乐政园回字[2011]第01-001号提示: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的,应由被送达人签收,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但应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作留置送达,但应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并邀请有关证明人签字证明;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信,并作登记和索要回执;公告送达时应登记公告时间和公告范围、形式及载体,并将公告载体作附件存档。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政园处字【2011】第01-001号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XXX送达日期2011年1月9日10时20分送达地点乐清市XXXX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与受关达人的关系:)年月日送达人(签字)年月日备注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间:2011年1月5日10时10分地址:乐清市XXXXXX被告知人:XXX执法人员:XXXXXX问:我市政园林局2011年1月5日所作的乐政园告字【2011】第01-001号《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于2011年1月5日送达给你(单位),对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有何陈述和申辩?答:我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记住:这句话要让当事人亲自写上)以下空白当事人签名:年月日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当事人耿雪伟案号乐政园字〔2011〕第01-4029号案由未按规定运输建筑垃圾案立案时间2011年8月7日违法事实及当事人作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2011年8月6日,乐清市城管大队直属一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当事人驾驶牌照为:皖06/13665号运输车,装载着建筑垃圾,从乐清市时代御峰建筑工地运出,途经乐清市旭阳路运往乐清市中驰湖滨边上的工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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